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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
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社区及以上计生服务部门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医院或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省外的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社区计生服务所进行孕情检查并与村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村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l、实行晚婚晚育的;
2、生育一孩后采取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生育二孩后,自愿选择落实绝育手术的;
4、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小组活动的;
5、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禁忌症证明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访视,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6、不参加村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违约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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