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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3164-2024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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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20 CCS Z 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 31642024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03-10 发布 2024-10-01 实施 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1 3164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8 7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8 8 实施与监督.11 附录 A(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12 附录 B(资料性)玻璃产品类型.13 参考文献

2、.15 DB51 3164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军辉、史鸿乐、陈强、冯小琼、梅林德、姜涛、孙蜀、熊文朋、尹寒梅、徐雪梅、李俊禧。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 31642024 1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

3、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4、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

5、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DB51 31642024 2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7、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8、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5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8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

9、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的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

10、3.2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3.3 全电熔窑(炉)electronic 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DB51 31642024 3 3.4 冷修 cold repair 玻璃熔窑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3.5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

11、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8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12、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1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3.14 封闭 close 利用完整的围护

13、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15 密闭 airtight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DB51 31642024 4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7 控制区 controlled regions 大气污染重点管控的市、州、区、县。3.18 其他区 other regions 大气污染一般管控的市、州、区、县。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

14、排放限值 4.1 4.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应执行表 1 的规定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在该日期前对玻璃熔窑进行冷修的,自重新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 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玻璃熔窑 在线镀膜a尾气处理系统 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b 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 1 颗粒物 全域 20 20 20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二氧化硫 全域 100 3 氮氧化物 控制区 300(平板玻璃)/350(其他)其他区 400 4 氯化氢 全域 30

15、30 5 氟化物 全域 5 5 6 砷及其化合物c 全域 0.5 7 锑及其化合物d 全域 1 8 铅及其化合物e 全域 0.5 0.5f 9 锡及其化合物 全域 5 10 氨g 全域 8 11 NMHC 全域 60 12 苯系物h 全域 10 13 苯 全域 1 DB51 31642024 5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a 在线镀膜:化学品经过气化在携载气体携载下,经过混合进入到镀机,并均匀地喷射到玻璃板上,形成成分为氧化锡/氧化硅膜层的遮盖层及成分为掺氟氧化锡的功能层。b 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包括: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

16、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c 适用于使用含砷澄清剂。d 适用于使用含锑澄清剂。e 适用于铅晶质玻璃、CRT 显像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f 适用于铅配料工序。g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的情况。h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不小于 2 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无)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1.3 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

17、含氧量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全电熔窑(炉)、坩埚窑、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的其他类型玻璃熔窑(涉及的玻璃产品类型参见附录 B),以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玻璃熔窑基准含氧量为 8%。基=基实 实.(1)式中: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基 基准含氧量,%;O实 实测含氧量,%。4.1.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

18、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 1 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不同玻璃及制品基准排气量按表 2 规定执行。基=实基 实.(2)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Q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Q基基准排气量,m3/t 玻璃液;M 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DB51 31642024 6 表2 基准排气量 单位:m3/t 玻璃液 序号 产品类型 基准排气量 1 硼硅玻璃a、微晶玻璃b 4500 2 其他玻璃及玻璃制品 3000 a 硼硅玻璃是指硼含量不低于 12%

19、的玻璃。b微晶玻璃是指将特定组成的基础玻璃,在加热过程中通过控制晶化而制得的一类含有微晶相及玻璃相的多晶固体材料。4.1.5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 1 的涉 VOCs 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 3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表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SO2 200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排气筒 2 NOx 200 4.1.6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

20、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2 4.2.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

21、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2.2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2.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4.2.4 企业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

22、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时间 5.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文件的DB51 31642024 7 规定执行。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 5.2.1 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仓、库)中。煤炭、碎玻璃等其他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

23、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硅质原料的均化应在封闭的均化库中进行。5.2.2 粉状物料卸料口应密闭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其他物料装卸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5.2.3 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皮带输送机、密闭式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5.2.4 配料工序应在封闭空间操作,并收集废气至除尘设施;不能封闭的,产生粉尘的设备和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5.2.5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硬化的厂区应采取绿化等措施。5.2.6 脱硝用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氨气泄漏

24、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3 5.3.1 VO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 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浸润剂等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包装袋。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密闭、封闭的要求,储罐控制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5.3.2 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 涉 VOCs 物料加工

25、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渣、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应符合 GB 37822 的规定。5.3.3 运行与记录要求 5.3.3.1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WS/T 757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

26、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5.3.3.2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对于 VOCs 废气收集系统,应按照 GB 37822 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 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mol/mol,检测要求按照 HJ 733 等规定执行。5.3.3.3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

27、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5.3.3.4 企业应按照 HJ 944、HJ 856 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DB51 31642024 8 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记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包括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5.4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

28、浓度限值 单位:mg/m3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6.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边界任意 1 h 大气污染6.2 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氨a 1 监控点处任意 1 h 浓度平均值 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 10 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2 苯b 0.4 企业边界任意 1 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 企业边界 3 砷及其化合物c 0.003 企业边界任意 1

29、 h 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 企业边界 4 铅及其化合物d 0.006 a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进行烟气处理。b 适用于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c 适用于使用含砷澄清剂的玻璃企业,监控总悬浮颗粒物中的砷及其化合物。d 适用于铅晶质玻璃、CRT 显像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生产企业,监控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7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 7.1 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988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

30、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7.1.2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等规定执行。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1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 NMHCa 3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1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a 适用于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DB51 31642

31、024 9 7.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7.1.4 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7.1.5 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

32、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监测采样与测定方法 7.2 7.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5、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7.2.2 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炉窑露天设置或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炉窑或操作工位下风向 5 m,距离地面

33、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2.3 厂区内颗粒物任意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1263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

34、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 HJ 1012 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等执行。7.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7.2.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6 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6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35、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DB51 31642024 10 表 6

36、 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4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 5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6 砷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37、 HJ 540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133 7 锑及其化合物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

38、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133 8 铅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39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

39、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9 锡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77 10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69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6 11 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

40、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2 12 苯及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DB51 31642024 11 表 6 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续)12 苯及苯系物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41、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61 7.2.6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8 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1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8.2 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

42、度值超过8.3 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4 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8.5 本文件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文件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8.6 可证。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四川省玻璃工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8.7 件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DB51 31642024 12 A A 附录A (规范性)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 控制区和其他区划分如表 A.1 所示。表A.1

43、控制区和其他区范畴 类别 涵盖的市、州 控制区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 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 其他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DB51 31642024 13 B B 附录B (资料性)玻璃产品类型 涉及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玻璃熔窑的玻璃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表 B.1 所列产品。表B.1 玻璃产品类型 类别 代号 名称 无色光学玻璃 FK 氟冕玻璃 QK 轻冕玻璃 K 冕玻璃 PK 磷冕玻璃 ZPK 重磷冕玻璃 BAK 钡冕玻璃 ZK 重冕玻璃 LAK

44、镧冕玻璃 KF 冕火石玻璃 QF 轻火石玻璃 F 火石玻璃 BAF 钡火石玻璃 ZBAF 重钡火石玻璃 ZF 重火石玻璃 LAF 镧火石玻璃 ZLAF 重镧火石玻璃 TIF 钛火石玻璃 TF 特种火石玻璃 滤光(有色)光学玻璃 ZJB 紫外截止滤光玻璃 JB 金黄色(黄色)滤光玻璃 CB 橙色滤光玻璃 HB 红色滤光玻璃 HWB 红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 ZWB 紫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 ZB 紫色滤光玻璃 QB 青蓝色滤光玻璃 LB 绿色滤光玻璃 FB 防护玻璃 GRB 隔热玻璃 PNB 波长标定玻璃 DB51 31642024 14 表 B.1 玻璃产品类型(续)类别 代号 名称 滤光(有色)光学玻璃 TB 天光玻璃 SSBSJB 色温变换玻璃 ZAB 中性暗色滤光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 防耐辐射玻璃 结晶化玻璃 红外玻璃 激光玻璃 高铝玻璃 紫外及深紫外玻璃 封接玻璃 封装玻璃 透气玻璃 半导体晶圆玻璃 DB51 31642024 15 参考文献 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3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 2020 90 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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