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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程序(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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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程序(征求意见稿) 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3、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 5、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2007]229号) 6、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7、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8、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 1、 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自受理之日起 5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 只进行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申请企业填交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申请考核企业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法定代表人需亲笔签名外,所有内容应当打印。 (2) 申请企业应当在封面加盖公章。 (3)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所覆盖的产品应逐一注明,申请多种产品可附表并加盖公章。 (4) 管理类别是指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的重要程度和产品技术的复杂程度确定的管理类别。体外诊断试剂分为三类、二类、一类管理。 (5) 附件中“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目录”、“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记录清单”应为所申请考核的产品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质量控制记录。 (6) “考核产品情况”表应按照每一个产品单独填写。 (7) “申请考核地址”应按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地址填写。 (8) “申请考核内容”应按《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中考核范围的有关要求填写。 2、 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控制点 (1) 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清晰,一般应包括生产区域、检验区域、库房等;   如有洁净室,一般应提供洁净室的功能间布置图(一般包括更衣室、洁具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水处理房、空气净化系统机房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还应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2) 工艺流程图应准确、清晰,能如实反映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并标明主要的控制点。 3、 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 (1)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4、 拟注册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5、 拟注册产品的“产品说明书” (1)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2) 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6、 拟注册产品的“产品标准” (1) 对于三类产品,拟订产品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应当参照《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编制; (2) 对于二类产品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采标说明应至少包括产品包装规格的划分、产品的管理类别、产品的出厂检测项目、完全执行此标准的承诺及其它应说明的内容。 (3) 注册产品标准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及复核资料。复核资料包括《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表》 、《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意见表》(如有)《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会议纪要》(如有)、《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人员名单》 (如有)。 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申请注册的产品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8、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应为有效版本,且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9、 电子文档 (1) 电子文档应包括所有书面材料; (2) 电子文档的内容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3) 电子文档的存储介质上应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产品名称、型号。 10、 真实性声明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于提交的软盘,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1、本企业至少两人的内审员证书。 12、产品重新注册体系考核时,应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13、申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一般应至少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更改和运行情况、上次体系考核的现场考核情况,整改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 注: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每份文件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且为A4规格纸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是否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所报材料是否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是否大于20mm(用于装订);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是否一致,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清晰; 8、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统一性,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 资料审查 主要对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对资料审查阶段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标准: 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1) 申请企业填交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 (2) 申报体系考核的类型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的要求; (3) 申报产品的分类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2、 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控制点 (1)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如有洁净室,洁净室的布局和洁净度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2)工艺流程图应实能反映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控制点标注明确。 3、 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 (1)应与临床试验资料、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注册资料的内容相一致。 (2)应能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预期风险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进行了考虑、控制和确认。 4、 拟注册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应与产品流程图相一致。 5、 拟注册产品的“产品说明书” (1)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应规定,并参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编写。 (2)产品的主要组成成分、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中相关内容; (3)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6、 拟注册产品的“产品标准” (1)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应符合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文本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及有关规定; ——产品的主要安全、有效性指标应已经列入注册产品标准。 (2)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提交采标说明,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应明确产品上市后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应明确产品规格、型号的划分; ——应明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所提交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为最新版本。 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申请注册的产品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8、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应为有效版本,且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9、 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应包括所有书面材料; 电子文档的内容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电子文档的存储介质上应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产品名称、型号。 10、 产品重新注册体系考核时,应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11、 申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一般应能反应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更改和运行情况、上次体系考核的现场考核情况,整改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技术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要求,对于部分三类产品的申请资料在5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中心; 2、对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资料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记录现场考核人员。 3、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资料审查意见,通知企业修改,并填写审查记录。 (1)修改补正后的材料应符合审查标准,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审查记录报送现场考核人员。 (2)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在审查记录中写明问题和意见,退回企业资料。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现场考核 标准: 1、 在实施现场考核3日前,负责组织考核的机构应当将考核时间通知申请人。 2、 对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应当依据《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做好记录。考核结束前填写考核记录。 3、 按规定需进行注册检测的产品,应当在现场考核后进行现场产品抽样,抽样总量应当为检测用量的3倍。第三类产品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次的样品,第二类产品抽取3个批次样品。抽样时,由考核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与企业代表共同填写《产品抽样单》。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体系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通知企业考核安排; (2)对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按照《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 (3)按要求填写考核记录,如实记录考核情况,并出具考核结论。 时限 :28个工作日 四、考核报告 (一)主审 标准: 1)按照现场考核的情况,出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2)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主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出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2)按《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要求,接收转自国家局认证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 。 时限:4个工作日 (二)复审 标准: 审查技术审评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主审人员出具的主审意见进行复审。 时限:3个工作日 (三)核准 标准: 审查技术审评意见,确定技术审评结论。 本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复审人员的技术审评意见进行确认。 时限 : 3个工作日 五、送达 标准: 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考核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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