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探讨.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7909320 上传时间:2025-01-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5.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探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探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 业 论 文 (2012 —2013 年) 题 目 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探讨 分 院: 安康分院 专 业: 会计学 学 号: 1261001206734 学生姓名: 林文 指导教师: 张淑萍 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探讨 摘 要 “营改增”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及增值税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转变,对我国服务业发展、产业结构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试点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浅析和你的题目阐述的是一个意思吗? 。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影响和问题分析;建议研究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on the value added tax of China marked the tax system and tax system reform is an important step, is a change necessary experience in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ervice industry,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Problems and policy this paper introduced from business tax on the value added tax policy background, pilot, existing to further improve such aspects of "camp to add" policy. Keywords: Business tax on the value added tax; Problems and influence; Countermeasures study 一、“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种,2012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4.22万亿元,占税收比例41.8%[1]。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重复征税,抑制市场交易规模,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用。增值税我国于1979年引进,目前征税范围通常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而且在2009年,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业务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中性”优点进一步得到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这两种税收并行的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 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 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泛, 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 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同时,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 形式越来越复杂, 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所以,在新形势下, 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政策出台的推进过程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2]。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3]。 三、“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和内容 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政策正式拉开了帷幕[2]。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1、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适用6%税率。2、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 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3、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四、“营改增” 实施后的积极意义和成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实施这项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1、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规范意义上的增值税是对整个社会生产中各个行业、各个环节征收并逐级抵扣的税种。由于建筑业、运输业等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未纳入增值税征收链条,而这类企业与货物制造、销售企业存在密切经营联系,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将逐渐扩大并完整,原先被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的部分产品与劳务将被纳入其中,原先无法抵扣的税款将随着抵扣链条的完善逐环节抵扣,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2、有利于深化分工协作。“营改增”为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创造了有利的税收环境,有效引导了企业转变产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工细化,推动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 (1)深化了分工协作,形成了投资导向。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据上海市税务机关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上海市新增试点企业6336户,且新增户数呈逐月上升趋势。从行业分布看,新增试点企业最多集中在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研发和技术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制改革对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另据上海市商务委统计,今年1月~5月全市新设地区总部26户,投资性公司12户,使上海“营改增”试点以来的“总部集聚效应”成为一大亮点。 (2)打通了产业链条,促进了二、三产业发展。服务业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处于中游位置。其对上游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试点企业为增加进项税抵扣,一是更倾向于更新设备,增加对设备的采购量,客观上促进上游制造业、修理修配业发展;二是更倾向于服务外包,向其他试点企业购买应税服务,促进分工细化,增加上游服务行业的业务量。其对下游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下游企业税负全面减轻,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二是吸引下游企业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数字显示:今年一季度上海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信息服务业、创意产业重点集聚区营业收入分别增长11.5%、19.6%、和22%,均高于第三产业平均8.9%的增长率[4]。 (3)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随着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以及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退还,提升了货物和劳务出口竞争力。试点以来,改革对上海市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作用已逐步体现。1月~5月,307户申请出口免税企业和22户申请出口免抵退税企业的出口销售额分别同比增长13.3%和11.0%[5]。 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使企业财务核算复杂化,税目、税率层次复杂,“营改增”后,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企业财务人员只需按照一个模式进行财务核算,有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准确,无形中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4、有利于扶持企业发展。上海实施“营改增”政策以来,全市纳入试点范围的大部分企业税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初步体现结构性减税效果。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万户,一般纳税人4.5万户。 (1)增加进项税额。原一般纳税人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降低,今年1月~5月,全国非试点纳税人可新增抵扣税额58.0亿元,税负相应下降。 (2)减少税负。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7.3亿元,剔除即征即退企业后,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比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减少4.24亿元。其中约3万余户企业税负下降,其余近1.5万户企业税负有所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收4.9亿元,降幅为40.0%,小规模纳税人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他们成为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也就是说,在上海市13.5万户试点企业中,占比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以不同程度下降,另有10.9%的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上升[6]。 (3)出口服务企业受益颇多。截至6月20日,税务机关已受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计22户,涉及免抵退税计11.0亿元;共有307户企业申报免税销售额。 五、“营改增”改革面临的难题 “营改增”不仅给现行增值税税制带来巨大的挑战,而且涉及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也就给现有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了新的问题。“营改增”不可避免地面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通货膨胀、税收征管权限、征管技术难题等多方面的挑战。 1、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目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对于营业税而言,尽管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等一部分营业税收人归中央,但从收入总额来看,还是可以基本上把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2009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18481.12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3915.9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4565.36亿元;营业税实现收入9013.97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67.10亿元,地方级收入为8846.28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占营业税总额的98.15%,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8%[7]。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几乎是唯一的主体税种。如果保持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共享比例而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幅度过大,营业税收入势必大幅度减少,这将会导致货物劳务税制的调整,进而引起整个税制结构发生变化。2010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1091.85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5818.9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5272.99亿元;国内营业税完成11157.62亿元,同比增长23.8%;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后,若适用增值税分成比例,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减少8368.23亿元[7]。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势必动摇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对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冲击,使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对本已困难的地方财政无疑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伴随增值税扩围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对财税体制进行调整。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为地方政府寻找并设计好新的主体税种。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下,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之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2、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一个地区的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把另外一个地方的增值税给抵扣了,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将会发生变化,产生地区间横向影响。增值税地方利益纷争,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倘若不是来源于本地,那么意味着在外面征税而由本地抵扣,当地政府有吃亏的感觉,就会有意无意地要求本地企业尽可能采购本地原材料,以使得“肥水不流外人田”,从而造成市场的人为割裂与地区封锁,并破坏市场的统一性。现行税制结构属于货物劳务税的增值税比重很大,这就使政府格外看重增值税对于财政收入的贡献,从而特别关注制造业,而非服务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会区分项目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将其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作为重点考虑因素。2010年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营业税分别完成3165.63亿元和2507.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4%和30.7%,占营业税总增收额的63.5%,占营业税总额的50.84%[8]。这还未考虑房地产经济所贡献的其他税收,如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还有大额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地方政府在房价调控过程中,无不希望“宁高勿低”。在增值税的收入分享体制下,提高增值税25%的分享部分成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源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政府扩大投资、增加大项目、片面追求高增长以增加税收收入的冲动,导致重复建设严重,经济发展方式长期难以转变。例如,东部沿海有的省份近年来一直在谋求经济转型发展,而提出“由轻变重”,改变了原本重工业增速落后于轻工业的格局。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也是增值税扩围改革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3、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税基广泛的增值税,税收管理成本较低,纳税人也更愿意遵从。现行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法律级次较低,导致增值税征管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还涉及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权,国税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将成为一个难题。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征管范围是否应当调整?具体如何调整?如果“扩围”后的增值税依然由国税部门征管,地税部门就可能被边缘化了。增值税全部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恐怕又不可能。同时,增值税的征管还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作为营业税纳税对象的服务产业,大多数行业具有投入少、规模小、企业分散、从业人员众多的特点,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极大的差距,因此增值税征管体系与营业税纳税人现阶段情况之间的矛盾也制约着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需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提供有力保障。 4、进项来源渠道少,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执行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提高了近8个百分点。如果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必然增加。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所涉及的主要抵扣来源为运输设备,而“营改增”所涉及的企业大多不是新办企业,没有外购的机器设备这一项,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那么交通运输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要10年或4年才能更新,其间基本没有固定资产支出,也就没有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并未覆盖到全行业,很多企业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缺少可以用来抵扣的发票,比如燃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上述两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六、完善“营改增”政策建议 通过对“营改增”的利弊探讨,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完善“营改增”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扩大“营改增”的范围 (1)行业范围逐步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目前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据了解,一些地区在向中央递交的“营改增”申请中,希望将征收营业税的所有行业改征增值税,从税制完善发展方向看,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为大势所趋,但将营业税全面或大部分改征增值税涉及较多问题,如既包括现行税制结构的重大调整,也关系到当前财政分配体制的变革,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况且地区间的行业范围试点不一将导致税源在地区间进行转移,因此,新增试点地区应与上海保持一致。在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将行业范围逐渐扩大至整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 (2)地区范围全面推广。“营改增”的地区范围目前仅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不利于未试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试点的空间不宜太广、时间不宜太长,以免形成政策洼地效应,产生大面积长时间的不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因此,建议在今年试点的省、市经过实践取得成功经验后,尽可能的于明年在全国统一实施。 2、调整增值税税率 (1)简并增值税税率。“营改增”试点后,目前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3%、11%、6%以及零税率,还有6%、4%、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率档次过多,不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同时,增加了征管难度,不适应国际税制发展的方向。因此,建议将目前“营改增”的适用税率适当进行简并。 (2)降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由现行营业税的3%调整为增值税11%的税率以后,大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明显上升,不利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运输业与工业、商业密不可分,同时,交通运输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重要领域和民生工程,因此建议在保持原有税负不变的前提下,按该行业近年来进项税额占销售收入的平均水平,倒算出较为合适的增值税税率。 3、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从“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并没有按照政策最初预计的方向发展,抵扣链条不完善,导致某些行业只有销项而无进项来源,从而使企业税负增加。因此,建议完善“营改增”抵扣链条,公平税负,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4、实行超税负返还 现行税制设计还不够完善,以及抵扣链条不够完整,导致“营改增”某些行业或某些企业税负增加,为了保持税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议对“营改增”过程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税负增加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如试点开始后1至5年内)实行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或地方财政给予返还的过渡性政策。 5、制定国、地税合作机制 “营改增”后,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增值税纳税户将大幅增加,同时,其企业所得税也由于税种的变更划归国税部门管辖,国税系统征管一线人手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由于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而“营改增”涉及到国、地税双方的协作,因此,建议制定国、地税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换、工作流程、异议处理等事项,综合考虑在国地税部门之间适当调配征管人力资源。 6、调整增值税收入分配体制 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营业税为地方税,“营改增”后由国税局征收,而入库级次不变,有的行业为中央、地方共享,有的则完全归地方独享,给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和财政系统增加工作量,同时,影响预算收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调整目前增值税收入分配体制,按照事权和财权匹配的原则,仍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方法,以对“营改增”收入的测算为依据,科学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享比例,并规范转移支付体制,辅之横向转移支付的配套改革。同时,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对西部地区提高地方分成比例,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结 论 增值税扩围改革难度很大,可预见的阻力也很多,鉴于扩围改革对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的重要意义,改革应当坚定决心,全力推进。当然为了保证扩围能够取得成功,要切实考虑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循序渐进,稳步开展。 [1] 财政部网站 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 [2]魏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2(7) [3]蔡昌.对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12,(5) [4]中国税务报 [5]中国财经报网 [6]法制网 [7]汪冲.增值税“扩围”、单一税率改进与效率得益.税务与经济,2013,(3) [8]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基于营业税若干税目改征增值税的测算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管理学资料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