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除 痛 病 历 手 册
建册机构 江西鄱阳湖医院
除痛病历手册号
供药医疗机构 (盖章)
江 西 鄱 阳 湖 医 院 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刘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权利。
受理反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江西省卫生厅医政处 电话:0791-6285916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公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表
患者姓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存档病历号
诊断证明
书 号
诊断单位
临床诊断
建除痛病历手册时间:
备 注
取药人姓名
取 药 人
身份证号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其 它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取药人身份证复印件:
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除 痛 病 历 手 册 首 页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编号
诊断
病情摘要、临床所见、疼痛程度评价:
除痛(用药)建议:
医生签名(盖章)
除 痛 治 疗 调 整 用 药 情 况 说 明
医生签名(盖章)
医生签名(盖章)
医生签名(盖章)
7
日 期
药品名称
规 格
数 量
药品批号
处 方 人
调 配 人
复 核 人
取 药 人
取药人身份证号
复 诊 病 情 摘 要、除 痛 用 药 建 议
医生签名(盖章)
医生签名(盖章)
注: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除痛治疗的患者必须每4个月复诊一次,未经复诊的患者,药房有权停止供应麻、精药品。
使 用 说 明
(1)本手册仅在本院内使用,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
(2)建立除痛历手册时,必须携带患者户口簿、身份证、疾病证
明,到医院医务科办理手续。
(3) 使用注射剂或贴剂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空安瓿或用过的
贴剂。
(4) 本册经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后方有效。本手册涂改无效,复
印件无效。
(5) 本病历手册为除痛治疗专用,就诊时由患者或代办人在医院
取出后交经治医师,就诊后由患者或代办人凭册取药并送回医院保存。
9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