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 痛 病 历 手 册 建册机构 江西鄱阳湖医院 除痛病历手册号 供药医疗机构 (盖章) 江 西 鄱 阳 湖 医 院 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
2、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刘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权利。 受理反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江西省卫生厅医政处 电话:0791-6285916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
3、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公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基 本 情 况 表 患者姓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存档病历号 诊断证明 书 号 诊断单位 临床诊断 建除痛病历手册时间: 备 注 取药人姓名 取 药 人 身份证号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其 它
5、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取药人身份证复印件: 疾病诊断证明复印
6、件: 除 痛 病 历 手 册 首 页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编号 诊断 病情摘要、临床所见、疼痛程度评价: 除痛(用药)建议: 医生签名(盖章)
7、 除 痛 治 疗 调 整 用 药 情 况 说 明 医生签名(盖章) 医生签名(盖章) 医生签名(盖章) 7 日 期 药品名称 规 格 数 量 药品批号 处 方 人 调 配 人 复 核 人 取 药 人 取药人身份证号
8、 复 诊 病 情 摘 要、除 痛 用 药 建 议 医生签名(盖章)
9、 医生签名(盖章) 注: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除痛治疗的患者必须每4个月复诊一次,未经复诊的患者,药房有权停止供应麻、精药品。 使 用 说 明 (1)本手册仅在本院内使用,只供非住院患者使用。 (2)建立除痛历手册时,必须携带患者户口簿、身份证、疾病证 明,到医院医务科办理手续。 (3) 使用注射剂或贴剂者,再次取药时,须交回空安瓿或用过的 贴剂。 (4) 本册经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后方有效。本手册涂改无效,复 印件无效。 (5) 本病历手册为除痛治疗专用,就诊时由患者或代办人在医院 取出后交经治医师,就诊后由患者或代办人凭册取药并送回医院保存。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