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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政治下册《6.1 维护人身权利(第一课时)》教案 粤教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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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六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 6.1 维护人身权利 (共二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了解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地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知道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2.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及应受的制裁,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认识到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权利,从而自觉地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2.当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遇到社会上发生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或伤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能够在不危及自己生命的情况下用正确途径求教,维护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 【教学重点】 ①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②中学生要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教学难点】 ①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②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法律导航: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和地位 (1)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和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原因: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 2.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 (1)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2)生命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 (3)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 *原因: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是我们保持劳动能力、行为能力和快乐生活的条件。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1.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表现在两方面: ⑴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阅读P29小剧场—“当被强行搜身的时候”,回答下列问题: 1.请你设想事件可能发展的几种结局。 2.商场经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假如你是小张,你准备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答案: 1.(1)商场说检查是正常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顾客有义务配合。 (2)小张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去追究商场的责任。 (3)小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法律途径的保护。 2.商场经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假如我是小张,我会: (1)要求商店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打“12315”电话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作为经营者,决不能以商店经常被盗为借口,随意怀疑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所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 分析案例:(或采用“小品”法) 设计目的:懂得执法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解搜查的合法程序。 情景一: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犯罪嫌疑人。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并说:“我们奉命搜查你的住宅,这是搜查证。”住宅主人允许他们进入屋内搜查。 情景二: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但住宅主人拒绝搜查,并不准公安人员进入。公安人员只好将住宅主人强行推开,暂时看管起来,执行搜查任务。 情景三: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对住宅主人说:“我们要搜查你的屋子。”住宅主人说:“请你们出示搜查证。”“什么搜查证,你不知道我们是公安局的吗?”“没有搜查证,不管什么人都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几个公安人员要强行搜查,住宅主人只好打110电话报警。 讨论:哪个情景中的公安人员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为什么? 哪个情景中的住宅主人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为什么? (学生发表意见,教师点评,结合法律导航的知识点。) (延伸:教师搜查学生宿舍的做法虽然是出于某种教育学生的目的,也是不合法的。) P32案例研讨:“耕牛失窃以后……” 讨论问题:村干部查找偷牛嫌疑人的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结合P31法律导航相关知识点) ⑵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2.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问:有哪些行为会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杀人、殴打他人;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伤亡;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污染环境使他人死亡或残疾;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各种意外事故等。 问:拐卖儿童、少年合法吗?为什么? 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思考:为什么要禁止使用童工?) 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   探究园:“案例研讨”P28 认真阅读并分析P28-29漫画,回答下列问题: n(1)杂耍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n(2)观众对这种行为能管吗?怎样管才合适? 答案: 1.违法。因为:让七八岁或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和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2.法律依据: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能管。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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