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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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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检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李章颖王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71)摘要: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比不断攀升,而囿于案发地点隐蔽、未成年人求助意识弱等原因,此类案件常陷入发现难、报案不及时、延误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初步制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随着各地实践该制度不断细化,但仍然存在报告率低、受理部门规定混乱、未履行报告义务责任不明确不一致等问题。辩证地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经验,从明确报告主体及其义务类型、确定民政部门为受理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设置强制报告平台与提示程序、持续做好后续响应救助工作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

2、智慧检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程序重构中图分类号: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353(2023)01-0055-09收稿日期:2023-03-29作者简介:李章颖(1965-),女,满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少年司法。王颖(1992-),女,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硕士;研究方向:少年司法。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总体上升的高发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的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分别为

3、47466人、50705人、62948人、57295人和60553人,分别占当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案件数的44.34%、46.51%、50.67%、51.04%和63.22%。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最多的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占提起公诉人数的42.4%。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不断攀升,目前已过半,且性侵案件占比最重。法院方面,“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组织儿童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24035件24386人”。1纵观这些统计数据,未成年人遭犯罪侵害的形势不可谓不严峻。更值

4、得关注的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遭受侵No.1,2023(Vol.4,Total No.13)司 法 警 官 职 业 教 育 研 究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ofJudicialPolice2023年第1期(第4卷 总第13期)55-害后不知、不敢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案事件也颇为常见;另一方面,大部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是性侵案件都发生在学校、家庭、宾馆等较为隐蔽或封闭的环境内,大多还是熟人作案、长期做案,更加增添了及时发现、调查取证的难度。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尽可能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

5、件,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强制报告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确实对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新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动报告率不足一成。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4.6万人,通过强制报告办理的案件仅1657件,仅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3.47%。2不过,由于当前强制报告制度处于初步运行阶段,存在立法设计粗疏、规则运行不顺畅等问题无可厚非,如何探明制度缺陷将其细化落实是下一步的重要课题。在数字化、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也对检察工作带来了突破性的变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促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融入

6、其他“五大保护”的必然要求。最高检2017年就表示要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深化“智慧检务”建设,明确智慧检务是指在检察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检察信息化应用系统。2022年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提出,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质效。因此,本文拟在揭示强制报告运行困境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相对成熟的强制报告制度的运行经验,在智慧检务的视角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报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一步促进强制报告制度在本土“落地开花”。一、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历史

7、沿革及运行困境(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历史沿革2006年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首次出现了侵害未成年人报告的内容,当时的报告主体规定为所有人,且认为报告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与现行的强制报告制度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强制报告”这一字眼最早见于2011年颁布的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该纲要在儿童与法律保护部分明确提出,要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强制报告机制。随后2013年、2014年,两高两部先后发布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 性侵意见)和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监护侵害意见),以及2015年出

8、台的 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规定负有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时具有举报责任,此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雏形,但此时强制报告内容过于狭窄,规定过于原则、落实情况也不够理想。司法机关为了有效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等困境,自2018年起,以浙江省杭州市等地为代表的多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制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2020年5月,由九部门联合会签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 强制报告意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强制报告的内容、确定强制报告受理主体、追责机制、后续救助等内强制报告意见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

9、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2006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法学论坛56-容,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基本成型。同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继续完善强制报告的主体,规定了扩大了强制报告的范围,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运行困境2021年,因强制报告办理的案件数远不足同期侵害未成年

10、人案件数的一成,由此可见,该制度并未完全发挥其在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重要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报告主体未落实到个人、受理主体不明确、陈旧思想固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报告主体不愿报告、不敢报告。1.报告主体主动性差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强制报告的主体看似涵盖了所有公民,但其实不然。仔细分析对比法条原文就能发现,该规定将报告主体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非强制性报告主体。此种情形中的报告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和道德义务,且必须是发现确有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才能报告;第二个层面是强制报告主体。此种情形中报告是法律赋予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不

11、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不要求一定存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实,疑似遭受侵害以及发现面临危险的情形也属于强制报告的内容。综上所述,我国强制报告主体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以及根据职业特性,通过与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更有可能发现侵害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这种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强制报告主体范围较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群体确实相较于一般人而言更有可能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但仍然可能存在其他公民更早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存在不法危险的可能性,作出此种限定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意见 中列举了大多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以及九类需要强制报告的情形,其中包括疑似遭受侵害或存在不法

12、危险的情形,但实践中很多人对何为疑似、何为存在危险的判断不统一,自身是否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认识存在分歧,在求证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可能就会大大打消其履行报告义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强制报告主体的责任落实过于模糊。我国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规定为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并未将义务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头上,这就可能会出现组织内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在后续倒查追究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责任时,也会出现“组织”的义务应该由谁来具体承担的弊病。2.受理主体不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由最初散落于 性侵意见、监护侵害意见 到现在作为法律规范写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的不断进步、少年司法理念的深化

13、发展。但这种由零到整的发展过程也导致该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受理部门混乱的问题。性侵意见 中规定的报告受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部门为公安机关、民政、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而在“网络保护”专章中规定的受理部门为网信、公安等部门;强制报告意见 中则规定受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从上述规定来看,受理部门较为混乱,存在三个隐患:一是影响报告效率。受理部门不一致的情况下,多部门受理内容交叉,容易出现各职能部门之间“踢皮球”“九龙治水”的局面,延误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时机;二是不同部门存在信息壁垒。当前我国各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并未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和平台,多部

14、门受理报告线索不利于线索在各部门之间共享或及时流转,可能致使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及时救助,或多部门重复处理同一线索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公安机关作为受理部门具有不合理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面临不法危险的情形并不一定会涉及刑事案件,可能有些属于民事、行政等类型的事务。在当前基层警力本就有限的情况下,会给公安机关带来非常大的工作量,也可能会浪费执法资源。且李章颖王颖:智慧检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57-公安机关过早介入也容易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心理压力,介入不当还可能会让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或三次伤害。3.未履行报告职责的责任不明确强制报告意见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未履行

15、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追究,主要有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实践中,真正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具有威慑力的可能只有刑事责任。2020年2月,时任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的史卫忠在访谈中提到,湖南某小学发生一起教师强奸、猥亵学生的案件,该校负责人隐瞒不报,检察机关以该校校长涉嫌渎职类犯罪提起公诉。但上海市某区在一起类似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则大不相同。区纪委监委经调查后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作出政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3由此可见,强制报告意见 仅是作出责任承担的指引,很难统一各地在实践中责任追究的认识性差异。此外,由于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宣传范围不够广泛,实践中还存在部

16、分强制报告主体对这一制度的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对自身也属于报告主体范围并不一定了解,如部分培训机构、诊所、宾馆酒店等。根据北京慈幼儿童福利研究中心的调研,教师、医生、警察等群体对强制报告的立法和执法变革并不是非了解。4在这种情形下,相关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追究其责任是否具有正当性或需要有待商榷。当前,部分地方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时,为了统筹强制报告线索收集及其他工作的开展,以社区或村为单位设置了“儿童主任”这一角色,但该角色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大多是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但儿童主任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该如何追究其责任,若科处行政或刑事责任未免太过严苛,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强制报

17、告制度基层力量的发展与壮大。二、域外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系统运行经验强制报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最初的报告范围仅限于虐待和忽视儿童。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各州先后通过了 虐待儿童举报法,基本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此后该制度也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和运用。从世界范围看,截至目前,从各国和地区立法机构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态度可以看出,该制度仍然处于扩张和发展阶段,运转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提供借鉴。(一)主体明确各国关于强制报告主体的范围界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报告主体限定为教师、医务人员、社工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

18、,并未对普通公民附加报告的义务;二是将报告主体扩张为所有公民或单位;三是兼并上述两种模式,根据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类型不同,强制报告主体的范围也有所区别。第一种限定主体的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德国在 联邦儿童保护法 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有效避免了联邦各州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该法规定医生、产科护理人员或助产士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国家认可的职业心理学家,教育、家庭、婚姻顾问,公共服务机构成员、顾问,国家认可的社会教育者和私立学校的教师以及公立学校的教师,国家公认的社会工作者等主体,在发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受到威胁时,应当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讨论相关情况,并有权收集疑似案例并

19、及时通过匿名方式向德国联邦家庭事务部青年办公室报告。4再如日本在 儿童虐待防止法 中规定,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律师、公共卫生护士、医生等职业特性与未成年人福利有关的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第二种全民报告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美国最初强制报告主体限定为医务工作者,随着制度的不断扩张和发展,现在美国各州基本都将报告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公民。美国 法典 第20341条(a)项规定,在联邦法学论坛58-土地上或在联邦经营(或承包)设施中从事(b)分项所述活动或专业的人,有理由怀疑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的事件,应尽快向指定机构报告;个人若知悉或有理由怀疑由虐待事件发生,也应当尽快向指定

20、机构报告。其中(b)分项主要列举了心理学家、心理健康专家和精神病学家,医护人员,社工和婚姻、家庭和个人辅导员,学校管理者及教辅人员,未成年人保育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刑事检察官、缓刑监督官、执法人员和少年改造或拘留设施雇员,商业图片和电影加工人员。再如,南非共和国在 性侵害及相关事项法案 中规定,所有确信、知悉或怀疑儿童遭受性侵害的公民都必须立即向警察部门报告。5第三种兼而有之模式的代表国为加拿大。加拿大将强制报告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发现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形,具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为医务人员、学校教职员工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通公民没有报告义务;另一种是对于发现涉及儿童色情的情形,所有

21、公民均具有报告义务。儿童与家庭服务法 的相关规定,任何有理由认为材料或陈述属于或可能属于儿童色情活动的人,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6(二)报告内容逐步拓展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强制报告的内容均呈现出逐步扩张的趋势。从世界范围而言,各国立法均将性侵害和身体侵害规定为必须报告的情形,但对于侵害达到何种程度才需要报告存在不同的认识。如大多数国家均认为虐待属于身体侵害的情形之一,但普遍认为单纯的伤害本身或适度惩戒本身不一定构成身体侵害,应当结合多重因素予以判断。7美国强制报告内容以虐待为主,且明确规定虐待包括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对未成年人进行露骨的性行为或性虐待,疏于照顾或治疗未成年人等。日

22、本则列明猥亵、暴力伤害、造成心理伤害的言行以及疏于监管照料等损害行为构成儿童虐待。加拿大的强制报告内容较为全面、具体,安大略省将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情感伤害,监护人不同意对受到情感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或治疗,未成年人存在情感或发育问题以及患有精神疾病,未成年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等情形均纳入报告的范围。此外,随着报告内容的扩张,一些国家还将“儿童目睹家庭暴力”纳入虐待儿童的行为范畴,如澳大利亚拉布拉多州和纽芬兰州均规定,当目睹儿童所在家庭发生家庭暴力,不论是否造成儿童创伤或风险均应当报告。8(三)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承担各国根据报告主体立法模式的不同,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也不尽

23、相同。一是立法将强制报告视为报告主体因其职业特性而享有的“权利”,并未设置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形式;二是将强制报告视为法定义务,不履行报告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业规制、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前一种类型以德国和日本为主,他们均系根据职业特性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或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确定为报告主体,且立法认为强制报告更多的是法律赋予上述人员的权利而非义务。如德国法律高度重视保护个人隐私,根据德国 刑法 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人员只有出于阻止更大伤害事件的发生的前提下,才能违反保密义务,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因此,报告主体对向有关部门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一直持谨慎态度。日本同样也没有规定未

24、履行报告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为了鼓励报告主体积极行使报告“权利”,儿童虐待防止法 规定了责任豁免条款,报告行为不受 刑法 关于保密义务的约束。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则都属于后者,就不履行报告义务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形式。美国大部分州均对不履行报告义务规定了责任承担形式,如艾奥瓦州和科罗拉多州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佛罗里达州规定明知却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认定为一级轻罪。也有部分州将明知却故意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定性为重罪,如明尼苏达州就将儿童因受虐不能及时就李章颖王颖:智慧检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59-医而死亡的情形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明知而故意不报告需要承担重罪责任;亚利

25、桑那州将与儿童发生性关系、逼迫儿童卖淫等性侵害儿童的行为视为造成严重后果。有些国家还会规定罚款、暂停执业等责任承担方式。如澳大利亚北领地州规定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需承担6个月监禁或5000澳元的罚金。再如,南非共和国的 卫生法 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医务人员设置了取消职业资格、处以罚款或暂停执业等责任承担方式。9(四)响应及时安置措施完备开通了未成年人保护专线或网络平台专门受理报告。如美国的儿童保护机构设置24小时举报热线,由专业人员负责接听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告知本辖区的儿童保护机构。10我国台湾地区也开通了“113妇幼保护专线”24小时接听举报电话,并建立网络通报系统和行政专线调查核实

26、,当前,美国根据案件的风险等级不同分别适用“替代响应”或“调查响应”模式。若儿童保护机构经过初审认为案件处于高风险等级,则适用“调查响应”模式,相关部门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调查措施,紧急情况下为24小时内。11若儿童保护机构将案件等级评定为中低风险,则适用“替代响应”模式,此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中低风险型忽视或虐待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主动寻求帮助或社区组织等转介的家庭案件。12又如,荷兰会将举报信息分类流转,严重侵害类案件由儿童保护局负责处理,一般侵害类案件由青少年局(基金会)处理。各部门受理后均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帮扶或救助安置。如西班牙儿童保护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会先评

27、估受虐儿童的生存环境风险等级,未成年人保护小组根据风险等级决定进行心理咨询、教育辅导等家庭帮扶还是直接带离家庭妥善安置。13此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为了缩减财政开支、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性,还会引入民间机构进行救助。早在二十世纪初,美国就已有300余家儿童保护民间机构存在,期间美国大部分防治儿童虐待的工作都是民间组织开展的。我国香港地区也有多家有代表性的民间机构参与儿童虐待防治问题,如1979年成立的防治儿童虐待会,从最初的专门治理虐童问题已经发展为多元化、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覆盖辅导治疗、社区教育、经济辅助、儿童收养和寄养等众多领域。成熟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谨慎地提醒政府部门关注该制度不断扩

28、张对家庭、其他社会制度及政府财政支出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美国有社会学家指出,美国强制报告制度已经将儿童福利从专注服务儿童及其家庭的系统变成了调查活动和法医优先的系统,且该系统从上述服务中消耗资源。14实践证明,许多报告方式缺乏根据,浪费时间成本和社会财富。虽然强制报告制度的初衷是关注风险最高或被侵害的儿童,这一目标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在实现该目标的过程中耗资巨大,挤压了其他社会制度的运行,被部分学者描述为低效系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强制报告系统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三、智慧检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各国强制报告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陷入了制度无序扩张、挤压社会资源的困局,

29、因此,应当辩证地看待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报告制度运行模式,既要看到制度效益也要看到存在的弊端,利用大数据共享,搭建智慧检务辅助平台,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运转高效的强制报告制度,避免对家庭关系的过度冲击和社会财政的过度耗费。(一)明确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1.明确报告主体为个人如前所述,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公民,另一类是公职人员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及工作人员。前者只有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拥有报告的权利,这种设计的初衷也许是考虑到民众专业法学论坛60-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地区)强制报告制度发展逐渐为了鼓励报告主体积极报告,许多国家(地区)都等通报渠道。受理完线索后,

30、各国(地区)会及时展开知识水平可能不足以判断“疑似”或存在危险的情形,但难免存在少量案件不能被及时发现的情况,也会影响民众的积极性。另外,将单位规定为报告主体会影响强制报告的落实以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追究。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强制报告主体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将普通公民也纳入强制报告主体,对于“疑似”或存在危险的情形也有报告的权利。为了鼓励民众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对积极报告、有效避免或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个人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并颁发强制报告奖章;另一方面,应当将责任追究具体到个人。当前修改立法将报告主体确立为个人可操作性不强,但可以区分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在追究组织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公

31、民个人的责任。确定报告主体之后,还应当进一步明确报告内容。虽然 强制报告意见 将疑似遭受侵害或存在危险的情形也规定为强制报告的内容,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疑似遭受侵害或存在危险的情形,以及需要报告的疑似遭受的侵害程度和危险的紧迫程度该如何确定。通过中美报告内容的对比,发现两国强制报告的底色可以发现,美国政府在发现家庭未履行家庭监管责任时即可介入家庭生活,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性。从 强制报告意见 规定的报告内容来看,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司法性更明显,大多是涉嫌违反 刑法 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情形,这也更符合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因此,应当将强制报告内容以及对内容范围的解释均应当采取缩限性立场,将报告内容限制

32、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如家长教育子女的一般性、偶发性体罚行为不宜认定为“虐待”,不纳入强制报告的范围。这样既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严重侵害,也能有效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家庭生活、冲击家庭关系,陷入耗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和巨额财政资金的不利局面。2.确定受理主体为民政部门为了统一收集强制报告线索,避免多个部门针对同一线索重复开展初查、流转、处置等工作,浪费行政、司法资源和财政,应当确定同一个部门受理线索,再根据线索情况初步评估风险等级,确定可能涉及的职能部门及时进行流转。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的划分情况,民政部门儿童保护职能较多、能够对接多数强制报告主体,对报告问

33、题具有迅速高效的处理能力,因此,可以确定民政部门为强制报告的受理主体,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和分级流转,具体可以借鉴美国当前的“差别响应”模式。结合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可以安排两名网格调查员专门负责强制报告受理和初步核查工作。再联合民政部门下设的儿童福利科专业人员根据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困境儿童、失学辍学等中低风险的转介给相应的职能部门介入;对于存在严重侵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高风险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将线索同步流转给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进行救助工作。(二)报告系统与报告义务提示程序“双管齐下”大数据时代,应当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利用科技力量开

34、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制报告制度落地阶段,各地在开发强制报告app、小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2020年7月,重庆市上线了全国首个强制报告app,具有一键举报、受案迅速、查处及时、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等特点。再如,2021年12月,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建立了全省首个强制报告平台,收集了27家未成年人保护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各家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督促各单位积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各地应当根据具体财政情况建立强制报告小程序或24小时受理热线,在区域范围内扩大宣传,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全覆盖,在小程序中设置匿名举报、证据传输、

35、事项办理进度、报告人员奖惩公示等多个栏目,便于报告主体及时报告、初步固定证据并随时了解案事件办理情况,报告人员奖惩公示则能进一步激励和督促报告主体积极履行报告义务。李章颖王颖:智慧检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61-法学论坛此外,为了提高报告主体的报告自觉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可以在校医院、社区诊所、各大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卫健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数据系统中嵌入强制报告提示程序,对于发现可能存在未成年人遭受身体虐待、性侵害、失学辍学、流浪乞讨、从事卖淫活动等情形时,系统及时响应自动弹出“疑似存在强制报告情形,是否报告”提示窗口,操作人员需要做出选

36、择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这一系统会将“疑似存在强制报告情形”的相关内容同步传送给当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进行法律监督。(三)区分不同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职责的责任目前,我国对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义务主体设置了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什么情形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因此各地在责任追究时出现了适用规定不统一的情况。为了在追究不履行报告义务与维护报告主体报告的积极性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应当根据报告主体的职业、身份等情况设置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是对于学校、医院、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相较于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

37、而言,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更丰富,对不履行报告义务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可以考虑其是否具备刑事可罚性;二是对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社会组织、宾馆等主体则不适宜设置过重的责任形式,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政治责任和民事责任。如美国部分州设置了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设置了罚款等;三是对于普通公民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侵害的,因为其不属于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报告主体,也不应对其进行过分苛责,但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予以口头训诫。对于刑事责任而言,可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通过设置刑事责任来规制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经验,新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报罪

38、”,列明报告的义务主体,入罪标准可以设置为给未成年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等情节严重,刑罚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在适用该罪名时也应当持审慎态度,严格认定具有情节严重、具有刑事处罚性的标准。(四)建立政府主导、民间组织参与的救助模式强制报告的初衷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应当关注报告环节,更应构建快速响应、综合全面的救助保护环节。应当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主导、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的集受理报告、初查评估、线索流转、帮扶救助、追踪回访于一体的救助模式。2019年,最高检在全国范围推行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以下简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试点工作,不少地

39、区都构建了涵盖人民检察院、团委、司法社工事务所、心理咨询工作室等多家单位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可以将强制报告制度响应救助工作与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相结合,将上述单位纳入响应救助力量。具体模式可以设置为:根据民政部门初步评估的结果,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高风险报告线索,转介给公安机关的同时也一并报送给社工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同步对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临时安置等工作;对于中低风险的报告线索,转介给民政、教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困境帮扶等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救助的专业性和及时性,还可以通过吸纳志愿组织的方式,引入我国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救助工作。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救助

40、成员单位的人应当及时登录强制报告app或小程序,同步案件处置进展及未成年人救助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一工作中,不仅要积极履行指控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更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大数据监督的办案理念,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梳理强制报告系统中的线索成案及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强制报告义务履行监督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工作,以监督促治理,与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62-Improvement of the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 for Infringement ofMinors from t

41、he Perspective of Intelligent DetectionLI Zhang-ying,WANG Ying(Fengtai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Beijing,Beijing 100071)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proportion of cases involving infringement on minors has been continuouslyincreasing.However,due to reasons such as the hidden location of the

42、crime and the weak help-seekingconsciousness of minors,such cases often face difficulties in discovery,delayed reporting,and delayed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In order to deal with this issue effectively,China has initiallyformulated a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 for cases of infringement

43、on minors.With the continuousrefinement of this system in various regions,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low reporting rates,chaoticregulations by acceptance departments,and unclear and inconsistent responsibilities for failure to fulfillreporting obligations.We can learn from the development expe

44、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or regionsdialectically,and improve it from four aspects:clarifying the reporting subject and type of obligation,determining the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as the receiving department,making full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bigdata to set up mandatory reporting platform and pr

45、ompt procedures,and continuously doing a good job insubsequent response and rescue work.Keywords:Intelligent Detection;Infringement of Minors;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ProcedureReconstruction参考文献:1韩飏.最高法回应刑责年龄调整:依法追究 不姑息纵容N.中国青年报,2021-01-21(2).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EB/OL.(2022-03-15)2023-03-12.https:

46、/ 环.建 立 儿 童 虐 待 的 预 防 和 干 预 机制从法律和社会福利的角度J.青年研究,2007(4):7.11杨志超.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启示J.社会福利,2014(9):2.12杨晶.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响应模式的新转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社会发展研究,2019,6(2):17.13倪春霞,林依帆.西班牙、意大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做法、经验和启示J.中国民政,2016(6):3.1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王冰,马荣春.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基于中外比较的制度建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1),126-136.责任编辑:周京英李章颖王颖:智慧检务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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