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侦查预审功能之实然反思与应然定位郝世坤郭沙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摘 要:侦审模式的嬗变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侦查预审职能的科学定位其中将“补充侦查”“深挖余罪”视为侦查预审功能是问题之根本所在 为发挥侦查预审在把控案件质量、引导侦查预审模式选择等方面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检视当前侦查预审功能的落实现状和问题所在科学界定侦查预审的应然功能构建以保障侦查质量为根本以监督、引导侦查为具体的功能体系并祛除其“承继侦查”功能关键词:侦查预审保障侦查功能监督侦查功能引导侦查功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2、“”“”.“”.:一、问题缘起经本土化改造我国预审是连接侦查、起诉的关键环节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预审制度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以审判为中心”“防范冤假错案”等司法改革效果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 以“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为例其贯彻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注重对案件侦查情况、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案件侦查质量经得起法庭检验这些内容均需侦查预审环节予以完成 由此可知侦查预审在提升案件质量、避免瑕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促进案件分流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有必要对侦查预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目前侦查预审制度改革一直是学术界和实
3、务界分歧较大的议题 侦查预审功能关系到侦查预审模式选择、预审程序构建及人权保障水平等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如何准确界定侦查预审功能至今尚未解决 目前侦查预审制度中的问题成因主要归结于预审功能的错位 例如不论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均将“补充侦查”视为预审的核心功能相关模式和规则的设置也都以此为核心但这种功能定位实则与预审之应然定位 监督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和南开大学联合项目“司法公正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法治人才培养”()收稿日期:修回日期:作者简介:郝世坤()男河北省承德市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法、
4、诉讼法研究功能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导致后者被边缘化侦查预审沦为“第二侦查”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我国侦查预审功能的理论研究构建科学的预审功能体系以期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构建与完善 二、中国侦查预审功能之实然反思侦查预审功能的精准定位是决定预审体制构建及其运行效果的关键因素有必要从理论、立法及实践层面检视当前侦查预审功能定位存在的问题及其落实状况(一)侦查预审功能之理论研究反思目前理论研究对于侦查预审功能未形成统一观点 洪浩认为我国侦查预审包括收集、审查、核实证据审讯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和公诉准备功能监督侦查职能及人权保障五种功能 许昆称预审活动是侦查工作的继续和发展认为预审功能包括核实案情、证据和深
5、挖余罪 同时杨司将预审职能分为继续侦查和案件审核、程序监督三大职能 兰跃军认为预审功能包含审查、核实证据材料、统一证据标准、排除非法证据和监督制约侦查通过检视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上述论点尽管各有差异但共同点是认可预审之“深挖余罪”和“继续侦查”职能这种定位其实混淆了侦查和预审的界限导致预审沦为所谓的“第二侦查”其固有的监督侦查功能被压制 特别是在侦审一体化改革下预审制度逐渐被边缘化其监督侦查职能全面消退 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审查、核实侦查证据材料其原来承担的大部分侦查职责已归还侦查人员即使在内部文件依然规定预审承担侦查职责的地区相关规定也大多流于
6、形式 此外“继续侦查”这一功能定位不存在法律依据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预审任务当中只能推导出预审之监督侦查职能并不能得出预审具有补充侦查的职能 其次上述论点导致侦查预审功能泛化将预审任务、目标、功能与手段进行混同 预审任务和目标决定预审功能而预审手段是实现预审功能的具体方式 上述论点中的“排除非法证据”“收集证据”“审讯犯罪嫌疑人”等都是预审方式而非预审功能之体现总体而言理论对预审功能研究的浅尝辄止和莫衷一是不仅未能发挥指引实践的作用而且可能影响之后侦查预审改革方向(二)侦查预审功能之立法反思理论层面对预审功能的争论导致现有法律规定之间也存在冲突与混乱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将预审任务规定为审查证据材
7、料更偏向于预审之监督功能而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预审的第一项任务则是在刑侦等部门侦破案件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因此预审被国内研究者和司法实务者视为“侦查工作的继续与发展”承担着“继续侦查”职能且该规则将“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可称为“深挖余罪”)也视为预审任务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另一方面该规则中保留了“人犯”“戴帽子”等有违司法文明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表述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要求综言之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差异导致预审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同时预审功能的不明确也是导致侦查预审模式不一、实践操作混乱的关键因素(三)侦查预审功能之实践反思我国侦查预审模式经历了侦审分立
8、到侦审合一模式再到当前的侦审混合模式的嬗变 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种预审模式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且预审程序存在混乱状态导致预审不但未发挥其应有功能而且不利于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侦审分立模式下预审功能失调侦审分设模式是在侦查手段相对落后、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条件下确立的对保障案件质量有积极意义 这种分设模式可有效保障侦查预审的独立性但仍然存在缺陷 首先预审功能逐步侦查化 如上文所述理论研究对预审功能尚未形成一致看法在承认预审之监督侦查功能同时又不同程度地认可其继续侦查功能 因司法实践中存在破案率这一硬性指标导致公安机关过分重视预审之继续侦查功能其监督侦查功能逐渐被边缘化 其次该分设模式导致侦查、
9、预审出现职责划分不清、互相推诿现象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认为证据是否符合移送起诉条件是预审人员的职责经常放松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质量的要求导致侦查人员的预审工作受到阻碍 当案件存在瑕疵或者错误时因预审和侦查存在功能上的混同难以明确划分责任两部门陷入扯皮推诿窘境 此外这种分设模式阻碍了工作联动机制的发挥 因为信息的不畅通预审部门必须进行相关查证使两者工作在内容上呈现同质化导致办案资源的不当消耗 最后这一模式下的案件侦查质量有所下降预审工作存在不到位、不深入等问题 洪浩对至今仍保留该分设模式的地区进行实证考察以检察机关不予批捕、不起诉为主要评估指数经分析存疑不
10、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侦审一体化模式下预审功能虚化侦审一体化改革缺乏侦查预审制度改革的诉讼全局视野案件质量也随之下降制约了预审功能全面发展 一方面在这一模式下侦查和预审功能均由刑事侦查部门承担导致预审丧失独立性侦查内部监督虚掷 同时该模式对侦查人员的办理能力提出了过高要求如前文所述由于侦查和预审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加之侦查人员之前只重视证据收集导致侦查人员难以胜任预审工作侦查人员因此也不再实施预审审查工作案件质量也因预审工作的不到位而出现瑕疵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诉的部门也认为这一改革之后案件质量下滑明显此外该模式直接导致检警之间的协作脱节影响检察机关监督侦查的效果 在司法实
11、践中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间存在长达数月的空闲期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因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繁重的社会控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压力不再继续完善侦查放松了对证据体系的完善 因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在此期间的法律监督权其无法引导侦查人员继续侦查导致这种法律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实施 等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即便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已错过关键的取证时机无法弥补证据瑕疵 例如某些痕迹可能因侦查人员的疏忽而永久性毁灭 检察机关无法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证据来判断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其法律监督作用没有发挥余地 这表明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忽视预审之内部监督往往达不到保障案件侦查质量
12、的效果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即便我国构建了司法审查型预审制度其实践效果也会因内部监督机制的欠缺而未达到预期成效.侦审混合模式下预审功能混乱因侦审合一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各地公安部门再次对侦审模式进行探索 例如北京市公安机关在 年恢复侦审分离模式 年重新侦审一体化改革在法制部门下设案审由其承担原预审部门的部分职能 此外天津市公安局在 年实行侦审分离 年成立预审总队 目前各地的侦查预审主要包括三种模式:绝对的侦审分离模式绝对的侦审合一模式和相对的侦审合一模式这种多元化的预审模式导致预审功能呈混乱状态 一方面实行相对侦审合一模式的不同地区对预审功能的定位仍然存在差异未形成统一看法 例如江油市将“深挖余罪”作
13、为预审的功能之一北京则将预审之监督功能的范围限定在重大刑事案件对于其他刑事案件预审则发挥指导侦查的功能 另一方面绝对分离模式虽然强调了预审的监督功能但忽视了预审对侦查工作的引导 追踪溯源预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源于理论和实践对预审功能的定位存在偏差导致不论采取何种预审模式都无法充分发挥预审之预设功能 三、中国侦查预审功能的应然定位制度功能的准确定位是该制度完善的前提也是衡量该制度实践状况的重要标准因此必须明确侦查预审的功能定位 历次预审制度改革之所以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未重视侦查预审功能的科学定位背离了侦查预审之应然功能 因此必须构建科学的侦查预审功能体系明确侦查预审保障侦查
14、质量这一根本功能和监督、引导侦查两大具体功能将补充侦查、深挖余罪等功能彻底从预审功能中摒弃(一)保障侦查质量之根本功能侦查预审功能由预审任务所决定且与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存在密切联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预审的任务是核实证据材料且预审被设定为侦查终结前的最后环节由此可推导出预审的根本功能就是要保障案件的侦查质 第 期 郝世坤等 中国侦查预审功能之实然反思与应然定位量 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预审对证据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保障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能达到顺利起诉和定罪的标准 如果不把保障案件侦查质量作为预审之根本目的则没有在侦查阶段设立此环节的必要这种内部监督程序的作用一是进行权
15、力制衡二是通过这种权力制衡实现顺利追究犯罪之目的 从上文论述可知我国侦查预审是一种不同于域外预审的具有侦查属性的制度理应蕴含预审对案件质量把关之意 虽然预审可以通过审查证据发现是否存在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现象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但这并不是预审之根本功能只是保障侦查质量功能所产生的衍射功能 因为保障人权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并不单独存在于某个阶段此外从学理角度来看将保障侦查质量作为侦查预审的根本功能存在合理性 一方面因侦查权性质及侦查工作需求侦查人员更加注重侦查效率其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时会存在程序瑕疵导致相关证据会因此不能被法庭采纳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规范侦查权的规范行使 另一方
16、面侦查质量的评价标准不仅包括是否全面收集到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且包括取得该证据的手段、程序是否合法、相关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而这些任务都需要预审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才能做出准确判断(二)侦查预审之具体功能.监督侦查功能监督侦查是预审的固有功能这是理论和实践普遍达成的共识不论侦审模式如何改变这一功能始终是预审的核心功能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预审人员发现证据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收集证据的可以退回侦查人员要求其补充侦查、或者直接排除非法证据从而实现倒逼侦查权规范行使 在当前错案频发背景下习总书记强调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对侦查办案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而这也凸显出预审监督侦查职能的重要性
17、 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审实质化强调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查明与认定均应在审判阶段完成如果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存在瑕疵那么控方很可能面临败诉可能因此加强对侦查质量的内部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引导侦查功能侦查预审还具有引导侦查功能预审人员通过上述监督的方式还可以增加补充侦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可以为侦查人员以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一种指引 明确这一功能可以弥补当前检察引导侦查之不足因检察机关并不能够介入侦查机关侦查的每一起案件且我国侦查具有封闭性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侦查信息侦查机关也不会主动将这些信息提交给检察机关接受监督这种信息的不畅通会减损监督效果需要明确的是:
18、应当将“继续侦查”“深挖余罪”功能从预审功能中剥离 不论侦审模式如何变化这两项一直被视为是预审的功能并且相关的立法参与者在对新刑诉中预审的任务进行解释时希望进一步通过预审活动发现犯罪线索深挖余罪 但这种定位会进一步加剧监督侦查这一预审功能的退化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预审阶段会发现其他案件线索但预审人员应将这些线索交由侦查部门继续侦查因为这属于侦查工作的一部分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当前侦查人员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已侦查完毕的案件其是否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而不是接手侦查人员的工作 况且预审人员并非专业的侦查员其在侦破案件这方面的能力不一定比侦查员强并且司法实践中的预审主要是通过讯问这一方式审查案件这就
19、会导致预审人员在“深挖余罪”过程中过分重视嫌疑人的口供因其带有先天的有罪推定理念从而忽视其他证据造成错案反而导致预审之保障案件质量功能被反噬也加剧了“口供中心主义”与“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相背离虽然预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具有侦查属性且预审最终目的是保障侦查但并不代表其一定就具有“承继侦查”“深挖余罪”功能 预审人员主要是从监督侦查角度实现保障侦查质量目标参见 年 月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参见中国人大网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的而侦查人员是从正面角度即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
20、等手段实现保障侦查质量目的 两者虽然最终目标一样但方式是不同的如果仍然让预审人员承担上述职能会导致侦查人员过分依赖预审人员不注重侦查质量 此外这种定位还会模糊侦查和预审之间的界限不利于责任追究体系的建立和落实因此祛除预审继续侦查、深挖余罪的功能可以减少侦查人员对预审的过分依赖督促侦查人员认真履行侦查职责 彭玉伟认为将预审功能定位于侦查监督可能会导致其功能片面化影响继续侦查功能的发挥 将继续侦查功能纳入侦查预审功能体系中并不一定会使预审之多种功能得到全面发挥 正如上文所述司法实践已表明预审之侦查功能不断压制其监督功能导致预审监督功能体系虚掷而且还产生其他诸多问题这种多功能的实现仅存在于理论中无法
21、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与其抱有这种不确切实际幻想倒不如缩减预审功能改革预审功能体系实现其本来价值 结 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应仅致力于庭审实质化还应注重对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 域外预审制度虽然符合程序正义理论但过分追求程序正义而损害实体正义则不符合我国社会普通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特别是在当前防止冤假错案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预审之侦查属性定位因符合中国司法实践和法文化而具有制度正当性因此应保留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预审制度 但目前侦查预审的功能定位仍存在偏差因此有必要深入反思我国当前侦查预审功能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及司法理念对其功能进行体系化完善为侦查预审模式的确立提供理论指引
22、充分发挥其案件质量把控功能与检察监督形成内外合力的侦查监督体系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观参考文献:洪浩.从“侦查权”到“审查权”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一种进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许昆毕惜茜.预审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杨司.强化检警协作制约 完善侦查预审机制.人民检察():.兰跃军.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侦查预审程序之改革.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李欣.侦审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侦查预审制度调整与运行状况的考察.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罗晖.中国刑事预审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郭沙沙.中国侦查预审制度之合理建构.行政与法():.彭玉伟.我国刑事预审职能定位之实然反思与应然转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彭玉伟.中国公安预审制度改革:论争、反思与构想.公安学研究():.(责任编辑:杨燕萍)第 期 郝世坤等 中国侦查预审功能之实然反思与应然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