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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虚假仲裁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实证检视、立法比较与路径优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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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法治理论与实践GeneralNo.153Tianjin Legal ScienceNo.12023年第1 期总第1 5 3 期天法津学再论虚假仲裁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实证检视、立法比较与路径优化颜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 0 0 0 8 1)摘要:当下虚假仲裁已呈高发、蔓延之势,案外人弱势地位愈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虚假仲裁纳入其调整范畴,但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不足: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函待完善。应建立防范虚假仲裁信息共享平台并总结虚假仲裁可识别性特征,同时仲裁机构建立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

2、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对于案外人中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坚持立案形式审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注意撤销程序与不予执行程序的衔接。关键词:虚假仲裁;仲裁司法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6 7 4-8 2 8 X(2023)01-0102-11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仲裁制度因保密性、便捷性而深受民商事主体的青睐。然而,不少诚信缺失的恶意仲裁当事人利用仲裁制度优势,提起虚假仲裁,虚构纠纷侵害案外人权利,这对仲裁制度的良性运行提出了新挑战。虚假仲裁侵害案外人物权体现为:案外人对于仲裁裁决所涉标的主张所有权,如共同共有中的所有、部分权利人所享有的

3、用益物权、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等。虚假仲裁侵害案外人的债权则体现为虚构优先债权或通过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负担来不当转移财产等。虚假仲裁除侵害案外人实体权利外,亦可能侵害其程序权利。如仲裁裁决既判力主体范围异化扩张扩至案外人,强迫案外人服从虚假仲裁裁决,从而剥夺了案外人就相关事项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再如,免证事实对案外人不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范文本“生效裁判认定事实的免证效力”虽然未明确限定其主体范围,但实务界仍普遍将这一规则扩大解释,将免证效力适用于第三人。即前案案外人作为后案当事人向前案虚假仲裁当事人提起诉讼,前案当事人可以援引虚假仲裁裁决主文和事实认定部分

4、来对抗作为前案案外人的后案当事人。若虚假仲裁案外人无法提供充分相反证据反驳前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很大可能无法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2 。2018年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提及虚假仲裁,并规定虚假仲裁案外人享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这在顶层设计层面标志了虚假仲裁侵害案外人权利的问题步人了制度化规制的轨道。2 0 2 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案外人可以对虚假仲裁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虚假仲裁的执行标的提出异作者简介:颜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 0 2 1 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

5、生,主要从事仲裁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研究。103议。基于虚假仲裁的多发性和复杂性,上述做法能否全面保护虚假仲裁案外人的权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贯穿本文的写作脉络。当下学界不乏从“保护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这一价值目的出发,呼吁在刑法、民事实体法、民事程序法领域赋予案外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3 ,但是鲜少从实证的角度归纳当前规制虚假仲裁、保护案外人权利所面临的“短板”。为此,本文将以实证为基础提炼现行约束框架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出改善建议,以期全面合理地保护虚假仲裁案外人的权利。二、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实证检视(一)事前规制: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事前规制强调在虚假仲裁裁决作出前对虚假仲裁行为进行

6、遇制。纵观现有立法和各机构仲裁规则,缺乏事前规制机制来约束虚假仲裁,阻断其侵害案外人权利的可能。尚需明确虚假仲裁的识别标准,完善仲裁程序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1.缺乏识别虚假仲裁的具体标准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是风险防范机制的基本要求。目前,在立法上并没有识别虚假仲裁的统一标准,各地仲裁机构只能依据自身的经验来判定。仅有少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涉及虚假仲裁问题,但并没有实质性地规制虚假仲裁,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仅提及仲裁诚信原则。此外,不同地区仲裁发展明显不均衡,仲裁机构之间识别虚假仲裁的能力参差不齐。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仲裁机构,虚假仲裁案件的审理数量较少,经验较缺乏,对虚假仲

7、裁规制工作的研究和发展也就相对缓慢。经济发展较为发达地区的仲裁机构虽在仲裁规则中提及预防规制虚假仲裁,但并未就具体的识别标准、惩戒机制进行规定。这就使得各地在识别虚假仲裁的标准上无法统一。2.仲裁程序缺乏应对虚假仲裁的有效措施仲裁程序的规范运行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保障。然而,仲裁程序自身存在不足,日渐暴露出其难以应对虚假仲裁的困境(4。(1)我国仲裁缺乏早期处置机制,很难在立案环节发现虚假仲裁。早期处置机制存在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其运行机理是:仲裁机构在立案时对当事人材料进行评估,滤除明显缺乏合理性的仲裁案件,以维护仲裁秩序。虚假仲裁具有隐蔽性,在只重点审查仲裁管辖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难以筛除

8、虚假仲裁案件。(2)仲裁庭审质效低下难以查清案件疑点。庭前缺乏对争议焦点的整理,使得争点模糊,仲裁庭审不能围绕争议焦点,且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多的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仅是“可以”质证,而非必须质证。(3)即便仲裁机构识别出虚假仲裁,其对虚假仲裁当事人的惩处也是无能为力,只能不予立案或驳回申请。而受益于仲裁的跨地域性 5 ,当事人仍可在不予立案或驳回申请后,选择其他的仲裁机构。(二)事后救济: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函待完善仲裁裁决既判力相对性原理虽已成为学界共识,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尚未建立系统的既判力制度,案外人另行起诉受阻,所以当前虚假仲裁案外人事后救济借助于仲裁司法审查是更为现实可行

9、的选择,这包括法院认定虚假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而进行撤销,以及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见图1)。司法案例是制度运行中解决纠纷的体现,通过对案例所呈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可以更好的发现法律制度调整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以搜集的司法案例为讨论的基础,对虚假仲裁案外人事后救济措施进行评判。撤销仲裁裁决(1.只能由仲裁当事人提起2.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不确定)司法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申请复议图1:事后救济主要途径一司法审查1.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104中适用困难从立法成本效益的角度,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被一些学者视为破解虚假仲裁案外人救济

10、不足困境的出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 8 条第3 款规定,法院有权认定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而进行撤销(征求意见稿保留了此项规定),此为虚假仲裁案外人提供了救济可能 6 。由于法律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具体说明,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法院进行个案考量。经案例检索分析,发现运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文书有1 0 份,并总结出1 0 份裁判文书适用该条款的理由(如表1)。表1: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适用仲裁裁决损害国有单位利益仲裁裁决侵害他人权利仲裁裁决违反强制性规定0123456文书数量/份可见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进行规制仍有值得推敲之处

11、。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程序启动具有被动性,当事人为仲裁裁决审查的启动主体。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以当事人主动申请司法审查为前提,法院不具备程序启动权。(2)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范围不确定,司法适用标准难以统一,法院往往只能抱以十分谨慎的态度。此外,能否将案外人权利扩大解释为社会公共利益也要被打问号。虚假仲裁有违仲裁制度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损害了仲裁的公信力,但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社会公共利益意味着法益具有公益属性而非私益属性,且此种公益属性还必须要有根本、基础和最一般的地位。通观各国法律实践,在司法审查中援引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都相当慎重和严格,仅当“严重”违反或损害公共

12、利益时才适用该条款 8 2.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效果有限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杜绝虚假仲裁为目的作出的创新举措。它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4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 3条的规定相矛盾,将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由被申请执行人扩大至案外人。尽管此次仲裁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虚假仲裁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该制度在过去的4 年间因其所暴露的法律依据缺失而削弱了其价值的正当性,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各法院的处理态度仍然较为审慎保守,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虚假仲裁”为关键

13、词进行案例检索,可筛选出1202份裁判文书,其中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的裁判文书4 6 份。本文对4 年来裁定不予执行的文书比例进行了整理(见表2);并列举了案外人申请被驳回的典型案例(见表3)。表2:2 0 1 8 年3 月1 日-2 0 2 2 年4 月2 4 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及裁定不予执行对比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2018.3.1-2019.3.12020.3.1-2021.3.1-2019.2.282020.2.292021.2.282022.4.2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74421212796回的文书数量/份裁决不子执行文书数量/份1417

14、105表3:案外人申请被驳回的典型案例案号是否驳回申请法院观点摘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仲裁案件执行裁定书(2 0 1 8)浙执复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虚假仲裁情形。20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彭某某未能证明刘金波与生都公执行裁定书(2 0 1 9)鄂执司之间有虚假仲裁的情形。复2 8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不足以证明必然存在虚假仲裁的法院执行裁定书(2 0 2 0)驳回情形。京0 1 执异1 6 3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申灵公司未提供直接证据对虚假法院执行裁定书(2 0 2 1)驳回仲裁加以证明。沪0 2 执异2 7 1 号注:尽管当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以“执异”案号处

15、理,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执复字案件,说明大量案件进人了复议程序,争议较大。105结合表2 以及表3 的案例情况分析,可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实施情况难以符合其功能预设。自制度施行的4 年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虽多,但法院总体保持着较为慎重的态度判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成立,且这种审慎的态度在4 年来得以持续强化。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如下两个原因:(1)证明标准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讼解释)第1 0 9 条,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想在本类案件中符合

16、这一标准的难度之大可从上表窥见一斑:案外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证明虚假仲裁的存在。囿于仲裁的私密性,案外人对发生了虚假仲裁可能都不知情,且虚假仲裁当事人往往事先便伪造证据,致使案外人更加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对虚假仲裁的证明举步维艰。准确把握“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实践中有的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认定常凭感觉9,这也抑制了裁定不予执行的机会。(2)法官态度较为消极。一方面,辩论主义要求法官中立,法官的判断依据受当事人的限制,证据资料只来自当事人。根据民诉讼解释第9 6 条,法官虽能依职权主动调查虚假诉讼,但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

17、其合法权益的案件事实无法依职权搜集证据。难以平衡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与最高人民法院所要求的“虚假仲裁和虚假诉讼一样,均应予以遏制和制裁”的司法政策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案多人少也是影响法官司法行为的第一客观因素 0。虚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面对审限内结案率考核的压力,法官往往疲于对虚假仲裁予以仔细审查并规范地认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导致案外人申请被驳回。观察最终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仲裁双方当事人在证据方面通常表现出不合常理。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裁决书遗漏了案外人对房屋的预告登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案外人提供仲裁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的甲方及乙方处亦均

18、为空白,以证明其虚构借款事实。但是,上述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当前裁判文书论证不足的背景下,较难探知。三、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对于保护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的制度设计,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其中,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倾向于仲裁司法审查,英国则通过扩大仲裁庭证据审查权以防范虚假仲裁。(一)法国: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异议制度法国现行仲裁立法存在于2 0 1 1 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并设有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异议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司法判例,后于2011年修法时确认。本次修法实际是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 8 5 条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客体要件扩大,将仲裁裁决书列

19、人第5 8 5 条所规定的“判决”类型中。关于异议之主体资格,任何与仲裁裁决有利益相关的案外人均可作为取消仲裁裁决异议主体且案外人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过仲裁程序。法律对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作出了区别规定,如图2 所示。关于异议之法律后果,首先,法院受理异议即中止执行;其次,法院若认定案外人异议成立,仅异议涉及之部分被撤销或改判;最后,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其在诉讼时效上作出三种不同的规定,既避免知情的案外人怠于行使权利,又给不知情的案外人预留了充分的时间提出异议,兼顾了高效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对提出异议的主体范围进行宽泛且有限制的规定,在提高监督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保障案外人权利。106

20、他人于诉讼中援引损害时间无限制案外人异议时间案外人权利的仲裁裁决一般为判决之日起3 0 年仲裁机构已通知了案外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人仲裁裁决结果2个月图2:案外人异议时间示意图需要指出的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设有取消仲裁裁决异议制度的同时,也保留了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即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行。如果上诉法院决定撤销仲裁裁决,那么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对抗执行许可的依据,或者终结执行法院的管辖权。法国的制度设计是立法者在当事人权利与案外人权利之间进行利益衡平的探索尝试。双重监督的模式体现出立法者积极维护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并未片面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二)英国:仲裁庭证据审查权扩

21、大化英国现行仲裁成文法为1 9 9 6 年颁布的英国仲裁法,相比1 9 7 9 年立法强化了仲裁庭的证据审查权。具体体现在:1.仲裁庭可以决定所有的证据问题,有权决定当事人所提交材料的相关性、可采性和重要性;2.仲裁当事人有强制的证据披露义务,仲裁庭可出于全面审查的需要,要求当事人在任何阶段提交何种规格的证据或材料;3.仲裁庭有权在个案考量之下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可见,虽然虚假仲裁具有隐蔽性,但倘若某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仲裁庭所要求的证据,则仲裁庭可从该行为中推测出仲裁欺诈行为的存在,这种判断方法起源于英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利推论”,后被广泛运用至英国仲裁程序中1 1 2 。此外,针对证人

22、证言,随着2 0 2 1 年5 7 AC号实务指引的颁布,双方律师主导并事先准备书面证词的行为将受限制,回归至证人自已主导证言。相应地,已有仲裁机构采取行动,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在其仲裁规则中采用了5 7 AC号实务指引内容,杜绝律师借证人之口发表代理意见,避免律师引导证人作出虚假证词、掩饰当事人虚假仲裁的行为。从英国民商事仲裁历史来看,仲裁庭证据审查权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该权力的大小直接关系仲裁庭能否作出公正裁决。仲裁庭只有对仲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决。英国商事仲裁独特的证据审查规定在保障仲裁裁决公正、保持仲裁活力与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

23、)屋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的比较法评价法国对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异议的申请主体、诉讼时效、法律后果以及防止案外人滥诉的惩罚性规定较为完善。但最长可长达3 0 年的异议期极易影响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影响公众对仲裁高效性的判断。英国从仲裁庭自身的证据审查权出发,明确了仲裁庭在仲裁裁决结果作出前应积极行使证据审查权,要求仲裁当事人提交确凿的证据,以避免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发生。这些立法经验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对仲裁相对性进行必要的突破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是具有正当性的1 3 。这并没有冲击仲裁相对性原理,而是对于仲裁相对性进行一定程度上合理必要的正当突破。仲裁相对性理论栓桔

24、的突破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并不少见,荷兰、比利时等国更是允许与仲裁裁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突破仲裁协议的限制而加人仲裁?。正如杨仁寿在法学方法论中所提,当不同的制度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要对制度背后所代表的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1 4 ,体现在规制虚假仲裁领域,便是要平衡正义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法国选择对仲裁相对性进行一定的突破,代表了立法者维护本国(地区)基本法律原则、基本道德观念的决心,这种价值选择值得借鉴。仲裁制度设计的初衷不仅有保障纠纷解决方式的方便快捷性,还有维护纠纷解决结果的公正性。虚假仲裁当事人为取得仲裁裁决,不惜采取恶意串通、故意伪造或毁灭证据、贿赂仲

25、裁员等手段,损害案外人合法权利。若不能有效规制,将助推社会失信,制动机制失控,裁判107者失明 1 5 。因因此,对仲裁相对性进行必要的突破,是司法支持仲裁的必然选择。2.强化仲裁庭的证据审查权对于仲裁庭而言,证据是识别虚假仲裁的基础。考察英国对仲裁庭证据审查权的规定可以发现,仲裁追求效率价值而一裁终局,但仲裁程序本身存在的缺陷会导致其在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上存在弱点。仲裁庭为明晰案件事实,就要审查核实证据,这样才能进一步判断其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而仲裁庭囿于在证据审查认定方面的消极地位,对案件事实难以把握,使得虚假仲裁无法得到识别和规制1 6 。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对仲裁庭证据审查权的

26、规定,涉及证据问题包括证人证言问题的内容较少。有学者建议设立相应的证据开示制度,赋予仲裁庭设定一定的程序期限供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权力 1 7 。仲裁机构可在仲裁规则中予以补充并细化,在仲裁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但无论如何强化仲裁庭的证据审查权,适当的标准始终应是公平公正原则 8。四、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路径优化(一)建立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如果可以在仲裁阶段将虚假仲裁予以遇制,则可以低成本地将不良后果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因此,建立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仲裁机构之间可通过建立防范虚假仲裁信息共享平台来总结虚假仲裁可识别性特征,同时建立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加强仲裁程序各环节的

27、识别与应对。1.总结虚假仲裁可识别性特征中国仲裁协会已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此前仲裁行业一直缺乏全国性统一的自律组织。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强调了中国仲裁协会对仲裁从业人员违纪行为的监督职责,还要求其促进业务合作、优化仲裁发展环境,突出行业自律。通过中国仲裁协会的平台进一步阻止仲裁界各类行为失范以提升仲裁公信力已是大势所趋。为弥补各地仲裁机构规制虚假仲裁水平的差异,应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防范虚假仲裁的功能,解决信息孤岛化问题,由中国仲裁协会组织建设仲裁机构防范虚假仲裁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各仲裁机构可将实务中识别虚假仲裁的经验进行上传,向平台中其他仲裁机构成员开放,加强机构之间在识别虚假仲裁方面的

28、学习和交流,以应对复杂多变的虚假仲裁行为。同时,可仿照社会征信系统,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仲裁信用评估体系”,对参与虚假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信用评价,以便对日后的仲裁活动进行预警。仲裁机构应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经验信息基础上,对仲裁实务中常见的虚假仲裁表现形式进行整理总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加强针对性防范。尽管仲裁制度有其独特属性,对虚假仲裁的惩处不宜简单套用虚假诉讼,但就虚假仲裁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而言,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的工具属性相同 9,类比虚假诉讼的识别经验,我们仍可以得到有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从主体、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等方面总结

29、了虚假诉讼的常见特征?在此笔者结合在一些仲裁机构的调研情况,梳理出当前常见虚假仲裁程序性可识别特征(见表4)。虚假仲裁的可识别性特征还有待各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共同检验和完善。表4:常见虚假仲裁程序性可识别特征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配偶、直系血亲、关联企业之间最为常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证据往往不完整,通常呈现碎片化、零散化,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事实或证据链条。证据材料的纸张新旧程度、墨色深浅往往高度一致。程序选择使用非格式性仲裁条款,多愿和解或调解结案。审理过程庭审中对抗性弱,一般不存在实质对抗,当事人配合默契,对于核心要件事实无争议或迅速

30、达成一致。以上为虚假仲裁在仲裁程序中表现的常见特征,而虚假仲裁常见多发的实体领域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与虚假诉讼大体一致。例如,在“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借款协议合同主体“出借人”一栏空白,合同落108款亦无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签名或盖章。而在“朱某某、胡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常德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属于虚假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些案件都离不开一个“假”字,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选择的自由度高,而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物权权属纠纷引发的物权变动亦

31、可直接影响案外第三人利益,这些领域与虚假仲裁目的实现的契合度较高 2 2.建立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虚假仲裁识别与应对工作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而仲裁程序过于简单化,对证据大多仅进行形式审查,使得本就事实不明、虚假合意的虚假仲裁行为难以被甄别。有鉴于此,仲裁机构应建立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加强识别与应对工作。在案件受理阶段,引人早期处置机制,引导诚信仲裁。仲裁机构在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启动早期处置机制,筛除明显不合理的仲裁请求和主张 2 1 。若发现案件类别属于虚假仲裁发案率较高的领域,且当事人之间关系异常,初步证据材料零散单薄,应注重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以对案件情况做进一步了解。案件受理后至开庭

32、审理前这一阶段,仲裁庭应充分阅卷以全面了解案情。仲裁庭组成后,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审查案件材料的结果以及虚假仲裁相关预警信息对接给仲裁庭。仲裁庭阅卷时应进一步审查案件材料,借鉴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庭前争议点整理 2 2 ,确定关键信息、争议焦点,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在开庭审理阶段,严格规范庭审过程,审慎开展庭审调查。仲裁庭有效把控庭审活动是防范与识别虚假仲裁的基础。仲裁庭应注重案件的争议点,在争议点引领下展开庭审。仲裁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特别注意当事人没有对抗、配合默契的情形,观察当事人是否积极认可于已不利的事实,是否不合理地处分权利。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既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

33、认定,也要综合若干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审慎开展庭审调查。开庭后至结案阶段,秉持经验、理性作出裁决。当仲裁员办案时已发现上述不符合仲裁规律的现象出现,就应该更加谨慎地作出裁决。仲裁员不能为了业务和利润的需要,一味强调仲裁司法自治而放纵虚假仲裁。若在案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仲裁庭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员仍要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对当事人陈述、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不能仅凭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意愿,简单出具调解书。(二)优化虚假仲裁案外人事后救济机制对虚假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其反对理由主要是“仲裁司法审查是

34、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若贯彻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则相关问题不攻而破”2 3 。然而,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恐怕尚有值得商榷之处。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的逻辑论,而是支持、协助和保障。通过规制纠错,弥补仲裁制度局限性,实现仲裁、司法优势互补。另一方面,若全面推行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恐需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无疑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对现有问题进行改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立法的困境,可能也是目前较为现实的一种方案。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直到1 9 9 5年仲裁法施行,才逐步进人正轨。目前尚存在仲裁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程序运作不够规范以及纠纷处理的实体公正有欠缺等问题

35、,不应过早大幅度地压缩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空间 2 4 。故而,宜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同时完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1.扩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如前文所述,法院主动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被学者们视为突破“无法启动撤销仲裁109裁决程序救济虚假仲裁案外人”困境的重要途径 2 5 。但在“社会公共利益”范围未明确的情况下,仅依解释论,将案外人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以启动仲裁司法审查,实是难以长久运行的无奈之举 2 6 。与其寄望于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社会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不如将视角转向申请撤销的主体上。未来仲裁法的修订应在保留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础

36、上,对仲裁相对性进行合理必要的突破,将申请撤销的主体资格扩大至虚假仲裁案外人。实践中,地方法院亦进行了相关探索。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规定,允许仲裁案外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首先应于仲裁法第5 8 条增设关于案外人主体范围的表述。对此可以参考法国对案外人的主体要求,即与仲裁裁决有利益相关且未曾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过仲裁程序。其次,将仲裁法第5 8 条第1 款第(一)(四)项作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原因是仲裁法第5 8 条第1 款第(一)(四)项对应规定中虚假仲裁的类型化表述“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规定案外人提出证据

37、证明存在(一)(四)项则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有效承接既有的法律规范。最后,为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仅旨在去除原虚假仲裁裁决对案外人不利部分,并非完全否定其效力 2 7 2.规范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制度规定已明确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各地法院在立案审查标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运行效果。应在司法操作层面予以规范,予以适当调节矫正,立案时应坚持形式审查,否则会导致虚假仲裁案外人救济门槛变相提高,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防止案外人与虚假仲裁当事人之间权利失衡。只

38、有充分支持下的适度监督,才符合制度的功能预设。(1)坚持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案审查为形式审查 2 8 。规定第9 条程序要件为:证据证明虚假仲裁、执行未终结以及三十日的期限。这些均属人民法院受理阶段进行审查的内容,不应失之过苛。法院应坚持对程序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对于证明虚假仲裁,立案阶段只需“有”证据;对于执行未终结,只要在法院处置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全部完成前即可。通过形式审查初步过滤掉滥用权利扰乱执行的行为,同时避免将案外人的合理申请挡在门外。(2)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于虚假仲裁,案外人承担着证明仲裁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明责任,同时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39、的证明标准。然而,虚假仲裁当事人往往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案外人面临着举证困难和证明标准较高的问题,案外人能够成功证明存在虚假仲裁的概率实在太低。证明困难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考虑的要素之一 2 9 。“受侵害的权利能否及时获得救济,取决于在对抗制的程序保障中,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辩论等能力上旗鼓相当、势均力敌”3 0 。法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间借贷案件、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判断。在心证的基础上,对仲裁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以及仲裁行为与日常经验是否相悖等进行综合考量。可要求仲裁当事人说明相关情况,乃至减轻案外人的举证责任。而对于仲裁当事人恶意的主观心理

40、,通常只能用间接证据证明,有学者则主张对这些事实应降低证明标准 3 1 。3.推动上述两种程序有效衔接宜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如此一来,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共同形成对虚假仲裁的双重规制,且设置两种程序的协调衔接机制来减少程序并行穴余所造成110的司法资源浪费,避免陷入紊乱失序的白。在衔接机制的设置上,应平衡好尊重虚假仲裁案外人的诉讼权利与节约司法资源二者的关系。在保障案外人享有救济权利的基础上,避免案外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执行。具体可以借鉴规定中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衔接的相关规定。若案外人同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

41、裁裁决,则应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为先,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中止。因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仅排除虚假仲裁的执行力,并不推翻虚假仲裁裁决的效力,倘若原仲裁裁决不公正,其便缺乏既判力正当化的依据。若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则恢复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同时终结。五、结语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强调遏制虚假仲裁、提高仲裁公信力。保护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承担维护仲裁制度公信力的功能。我国现今正处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时期,不可否认,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其公信力大小如何,系评估营商环境

42、的诸多指标之一。而当前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在不足和欠缺之处。通过国际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得出对仲裁相对性进行必要的突破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所必需。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一方面能够规制纠错,弥补仲裁制度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可有效承接既有的法律规范。此外,应注重从前端开始疏通,加强仲裁程序各环节的识别与应对工作。以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作为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阿基米德支点”,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被寄予厚望的仲裁制度回归初心。注释: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总结现有学说,虚假仲裁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点:仲裁当事人之间虚构法律关系

43、、捏造案件事实;仲裁裁决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现有学说参见汪勇钢,陈伟君.在幻象中寻求突破:虚假仲裁现象研究兼议案外人取消仲裁裁决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 0 1 2,(0 1):1 0 3-1 0 8;王瑞华.仲裁实务中虚假仲裁的识别与应对.北京仲裁,2 0 1 9,(0 3):2 7-4 0。根据仲裁裁决既判力理论,仲裁裁决既判力不能及于未参加仲裁程序的仲裁协议未签约人。傅攀峰.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 0 2 0.1 2 6.但现实中存在既判力主体范围异化扩张的问题,法院武断地强调仲裁裁决对后续诉讼具有当然的“一事不再理”效力,使得仲裁协议未签约人也

44、受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拘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与仲裁裁决相悸的结果。免证效力适用于第三人有违辩论主义和正当程序,但目前实务界(甚至理论界)对此长期选择了失语。傅郁林.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一一从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相互塑造的角度观察D.中外法学,2 0 1 8,(0 6):1 4 2 3-1 4 4 8。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民事判决所有效力的认知应被移植到仲裁裁决上。张卫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法学评论,2 0 2 1,(0 3):3 4-4 6。2 0 1 5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 4 8 条被视为我国首次在司法解释中认可既判力

45、相对性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可见第2 4 8 条表述模糊,定位不清,既判力制度系统化仍存在障碍,有关此的具体论述,林剑锋.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适用的类型化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 1 6,(0 4):6-1 5。2 0 2 2 年4 月2 4 日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上述检索条件进行检索,直接获取1 2 0 2 份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内容进行筛选,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的裁判文书4 6 份。2 0 2 2 年4 月2 3 日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 8 条第3款”“(结果中搜索)关键词: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检索

46、,直接获取1 2 6 份裁判文书,其111中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有1 0 份。彭某某与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 0 1 8)湘执复1 5 0 号执行裁定书。林某某、青岛欧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1 8)鲁0 1 执异1 1 2号执行裁定书。D cret n2011-48 du 13 janvier 2011。法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 8 5 条规定,第三人有权为保护本人利益免受特定判决的侵害而提起异议,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判决。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 5 0 1

47、 条。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 4 8 7 和第1 4 8 8 条。英国仲裁法第3 4 条。虽然英国仲裁法第3 4 条规定英国法院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仲裁领域,但英国民事诉讼和仲裁处理证据的做法一贯同步。(英)格罗斯勋爵,王文君.英国的法院和仲裁.北京仲裁,2 0 1 9,(0 2):1 3 3-142。5 7 A C 号实务指引是针对英国法院管辖案件证人证言的规定,可以预见,其对英国商事仲裁领域处理证人证言亦会产生一定影响。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 5 0 1 条。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 0 4 5 条和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 6 9 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2 条:“实践中,要

48、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4 条:“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

49、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1 8)湘1 3 执4 5 号执行裁定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2 0)湘0 7 执异1 1 号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第2 3 条: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 0 2 0 年9 月讨论稿)第4 4 条第1 款亦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扩大至案外人。参考

50、文献:123宋连斌,武振国.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下).商事仲裁与调解,2 0 2 0,(0 2):8 2-9 1.2杨秀清.虚假仲裁与案外人权益保护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理论阐释).政法论丛,2 0 2 1,(0 2):7 7-9 0;黄忠顺.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政治与法律,2 0 2 2,(0 1):1 6 2-1 7 6.3易晓东.虚假仲裁中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1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8,(0 1):3 2-3 7;武文浩.虚假仲裁中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路径 1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 0 1 7,(0 1):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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