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规范发票使用管理网上座谈会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活动。本期访谈是省国税局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访谈的主题是“规范发票使用管理、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参加本期访谈的嘉宾是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万召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欢迎各位的到来。
[郭万召]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这个平台,与大家就日常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发票问题进行在线交流,衷心感谢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朋友对国税工作的关爱和支持。
[主持人]在日常工作、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发票。比如到商店买东西、去饭店吃饭,都会向店家索要发票,有的需要回单位报销,有的需要作为日后维权的凭证,既然发票与我们如此贴近,那么到底什么是发票?其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郭万召]所谓发票,就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取得的收付款凭证,通俗的说,就是双方买卖关系的一种纸质证明。从经营者方面来讲,要通过发票记录其经营收入和支出,是法定的财务核算原始凭证;从国家税收方面来讲,发票是核算经营者应纳税款、实施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从社会经济方面来讲,发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重要环节。因此,正确使用发票,对加强财务核算、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法律规定:税务部门作为发票的监管机关,具体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税部门负责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监管,地税部门负责营业税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监管。为加强发票管理,国家于1993年颁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今年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发票管理措施,加大了发票管理力度。在此,希望广大纳税人认真遵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经营过程中如实开具和取得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在消费活动中积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
[主持人]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发票管理都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措施,请问国税部门是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的?取得了哪些成效?
[郭万召]近年来,全省国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发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郭万召]一是简并普通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简并后,我省国税部门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两类7个票种,今年上半年为新旧版普通发票交叉使用期,7月1日后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进一步强化了发票的“以票管税”、“信息控税”功能。
[郭万召]三是实行有奖发票。为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我们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发票有奖管理办法》,这对于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从而促使纳税人如实开具发票、守法经营,具有重要的作用。
[郭万召]四是开展发票核查工作。我们每年都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纳税人,采集取得并已入账的本省普通发票,通过普通发票核查系统,开展核查比对工作,目前已采集了158774份发票,其中发现有20419份比对不符,对此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通过此举,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纳税人对假发票的防范意识,对假发票的泛滥问题也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郭万召]五是开通发票查询渠道。我们在省国税局网站上开通了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两年来社会各界通过该系统共查询发票1943448份,其中查询出假发票495385份,有力地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郭局长,您刚才提到了假发票泛滥的问题,老百姓对此也非常关注,请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郭万召]分析假发票泛滥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税收监管,购买使用假发票,虚列成本、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郭万召]二是有的不纳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为有瑕疵的费用列支行为购买假发票,包括不合法的支出和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支出,比如虚构的支出、不合法的公费支出、通过不索取发票获得购货折扣、从个体商贩处购货无法取得发票,等等;
[郭万召]三是有的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商,在部分商品交易中购货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经营商从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税款,为了偷逃税款,经营商非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商品交易。
[郭万召]以上行为,给制售假发票者提供了相当大的“买方市场”,而且制售假发票的不法收益也非常高,这就导致了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屡禁不止。
[主持人]针对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请问国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打击和惩处?效果如何?
[郭万召]针对目前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的问题,全省国税部门从四个方面加大了打击和惩处的力度,维护健康的经济税收秩序:
[郭万召]一是结合年度企业税收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开展发票管理大检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票必查透,力求取得实效。
[郭万召]二是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发票协查系统,对异地协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发送协查函来严格监控企业发票的异常情况,提前侦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果。
[郭万召]三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普及发票的真伪鉴别知识,增强广大群众“打假防假”意识,营造全社会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郭万召]四是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发票查询鉴定以及后续处理工作,形成了优势互补、整体作战的工作合力。
[郭万召]2010年,全省国税部门共查处发票违法案件1054起,查补税款4289万元,加收滞纳金48万元,罚款2337万元,同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出售发票2000余万份,效果相当显著。
[主持人]感谢郭局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他们提出的问题。
[郭万召]好的。
[网友:li63829]我企业最近接到安装税控收款机的通知,请问这项工作是哪里要求的?必须要做吗?不安装的会受到处罚吗?
[郭万召]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属于强制推行的政府行为,各级政府是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主体,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是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部门。
[郭万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2011年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友:于洋]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郭万召]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一是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郭万召]二是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郭万召]三是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郭万召]四是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张景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郭万召]根据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郭万召]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网友:风798]请介绍一下办理代开发票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郭万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和证件:(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3)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还应提供该货物的合法购货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网友:金大宏]什么样资格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郭万召]《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未登记增值税税种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及自然人代开专用发票。
[网友:云游]请问哪几类纳税人需要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郭万召](1)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业、修理修配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属于税控收款机的强制推行范围。已在我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商业、修理修配业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已在我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从事商业、修理修配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凡是需要领用税控发票的,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郭万召](2)从事商业、修理修配行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凡是需要领用税控发票的,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3)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可不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但必须按照收款系统税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网友:柠檬树]消费者取得发票后,怎样参与抽奖?
[郭万召]有奖发票设“刮奖”、“拍奖”两种活动方式。“刮奖”是指消费者取得国、地税印制并在票面预置奖区的有效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即时兑现奖金。“拍奖”是指国、地税部门对消费者取得发票后通过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的查询信息进行即时拍奖,查询者可即时获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
[网友:1123]哪种发票可以参与“刮奖”和“拍奖”?
[郭万召]“刮奖”发票的范围为黑龙江省国、地税印制的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税控发票;“拍奖”发票国税系统的范围为可以通过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发票真伪的普通发票及卷式税控发票,地税系统的范围为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税控发票。
[网友:王治]请详细介绍一下新版发票有哪些新的防伪措施?
[郭万召](1)新版手工发票、平推式机打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卷式机打发票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2)“发票联”上用版纹制作“HLJGS”字样。(3)通用手工发票、卷式机打发票的“发票联”上印有发票密码。(4)“发票联”的指定区域内印有我省普通发票唯一专用隐形信息图标,通过专用笔识读鉴别真伪。(5)“发票联”背面印有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以及举报方法的说明文字。
[网友:wuhaiji]请问什么时候开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郭万召]从2011年4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对我省从事商业零售、修理修配业的企业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全面启动推广应用工作。
[网友:雨点]消费者得知发票中奖后,如何兑奖?
[郭万召]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涂层,即有“刮奖”中奖机会。中奖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可在消费场所当场兑付奖金,500元以上的到取得发票消费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兑付。未当场兑付的,也可于10日内到取得发票消费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兑付。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消费者获得奖金达到应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mingqi]我企业想申请冠名发票,请问申请冠名发票有哪些要求?
[郭万召]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由印制企业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局批准,由省局安排印制。企业印制冠名发票只允许申请印制机打发票,必须满足开具税控发票条件(即购置税控收款机)。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右下方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为简化审批程序,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许可批准后,以后再次申请印制时,如果不涉及改变发票式样和内容,只需提出发票印制数量的请求,不需再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网友:YU2011]请问我省发票换版工作时间进度怎么安排,旧版发票什么时间停止使用?
[郭万召]新版发票自2011年2月1日启用。2011年2月-6月为过渡阶段,过渡阶段旧版普通发票和新版普通发票可以交叉使用。自2011年7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届时未使用完的旧版普通发票要全部缴销。
[网友:xin123]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郭万召](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郭万召](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网友:597324]废旧物资发票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的税凭证的?
[郭万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1号文件规定: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三是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fapiao]请问普通发票去哪里鉴定真假?
[郭万召]根据国税函〔2008〕948号文件规定,一是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二是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网友:民企]我公司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郭万召]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网友:陈某某]我将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了,现在该怎么办?
[郭万召]根据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郭万召]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网友:大钟]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郭万召]根据国税函〔2005〕780号文件规定,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网友:枯树]我公司是销售汽车起重机的,在客户进行车辆落户时,需给客户提供《机动车信息采集表》,但问当地国税局,国税局说没有此表格,请问我公司应去哪里找此表格。急需,谢谢!
[郭万召]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购税申报系统v2.0版软件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8]198号 )规定,2009年年底我省所有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都推行完毕,企业可以使用该软件填开《机动车信息采集表》。经与该企业沟通,该企业黑龙江公司已经使用该软件,而大庆分公司一直未使用,属于企业内部问题。现在问题已经解决。
[网友:优帮]我是嫩江县一国有企业,最近购置了一台箱式货车,按照规定我企业需要将经认证并抵扣后的采购发票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在发票认证时,当地国税部门要求发票联(个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栏里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才可以认证抵扣,而管理所要求是该栏内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郭万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当地国税机关要求发票联(个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栏里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才可以认证抵扣是正确的。而在负责车辆落户的交警队车辆管理所要求是在同一栏里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是沿用旧的规定,主要是对国家政策变化的理解有误,是不对的。由于落户要由交警队具体办理,我们已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通知嫩江国税局,由当地国税局出面与交警队协调,争取尽快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
[网友:房路路]我是一个普通的农贸市场的生肉业户,想开张发票,农贸市场要求我们提供进货发票,由于我们是从农村采购生猪回来再到国家指定地点屠宰的,所以没法开进货发票,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郭万召]你好,你说你在农贸市场经营生肉,不知你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就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然后你就可以领购发票了。如果你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你也应当到主管关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样你也可以领购发票了,而无需再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了。
[网友:卜凡]请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已经在购买时抵扣过进项税),专用发票是由企业自己填开,还是由税务局代开?
[郭万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并由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谢菲]我们是石油公司,油库通过铁路进油,铁路货票上有通霍运费、集通运费不知能不能按7%抵扣进项税?
[郭万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财政部令[2008]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八条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因此,你单位取得的铁路货票上通霍运费、集通运费如属于铁路临管线或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可以按照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网友:李小鹏]供货商给我提供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上没有税务局的章,而且货物明细是手写的。请问能用吗?
[郭万召]你好,你可以持发票原件到国税机关查验发票真伪,如是假发票你应当进行正式举报。
[网友:朱杰]我公司取得杜蒙自治县烟筒屯供销社提供的《黑龙江工商业统一发票》,号码NO0275579,发票为黑庆国税(2000)A,是否为有效发票
[郭万召]你好,此种发票早已废止不准使用,并应当被国税机关缴销,杜蒙自治县烟筒屯供销社不应当存有这种发票。你可以持发票原件到当地国税局进行举报。
[主持人]郭局长您看,在访谈进行过程中,网友们发来了许多关于发票问题的举报件,对此,国税部门都是怎么处理的?
[郭万召]首先,感谢广大网友们对国家税收事业的支持,由于稽查举报案件涉及到对被举报方的调查取证和对举报人举报信息的保密,所以在这里不进行公开,访谈结束后,我们将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即将结束。在此,感谢郭局长及省国税局的各位嘉宾,相信广大网友通过郭局长及其他税务专业人士的解答,对发票的管理使用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掌握,谢谢大家的参与。
[郭万召]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及广大纳税人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与广大网友和纳税人就发票管理使用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在线交流,感到公众对发票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今后,全省国税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发票使用、真伪鉴别等方面的知识,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有效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税收秩序。
[主持人]对今天现场没来得及解答的问题,我们将发布到黑龙江省国税局门户网站,网址是http://www.hl-n-,继续由国税部门的专业人士进行解答。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