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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供给制与薪给制并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待遇政策是:
(一)解放区来的老干部实行供给制待遇。
(二)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
A.没有家庭负担的实行供给制待遇;
B.有家庭负担的实行薪给制(工资制)待遇。
(三)在国家机关中留用的旧政府职员:
A.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我政府机关工作的按其参加工作时的规定,实行供给制或实行薪给制工资待遇的,一般不再变动;
B.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实行供给制待遇的以外,一律按国家制定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行薪给制待遇。
当时在国家机关中,实行供给制待遇的占80%以上;在事业单位中约占1/3,主要是从解放区来的老干部和大部分新参加工作没有家庭负担的青年学生,还有极少数留在行政、司法等全部实行供给制待遇机关中工作的旧政府机关职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 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在审批离休前要不要办理工人转干部手续?应由何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
劳人老〔1983]34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即:属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
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8〕2号)规定:
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已经退职的干部还能改办离休吗?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2〕5号)规定: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办理离休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可以办理离休。
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1985〕14号)规定:
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私立武昌中华大学位于武汉市(今湖北中医学院校址),是中国第一所不靠政府和外国人而独立创办的私立大学。它将中国古代兴办私学的教育传统和近代日本、欧美大学体制相结合,开创出符合近现代中国国情的高等教育模式。
* 1912年,湖北黄陂县陈宣恺和陈朴生先后捐田二百石,白银三千两,官票五千串,家藏书籍三千余部,同时还争得友人的支持和帮助,经过一番努力,筹建了私立中华学校,分设男女两部、中学部,由陈宣恺先生任校长。租校舍于武昌府后街与昙华林两处。同年八月开始招生。
* 1914年1月,江汉大学停办,其中150人转入中华学校。
* 1915年3月,教育部正式认可该校为大学,并以倡办人陈宣恺为学校正式代表人。
* 1916年1月,司法部正式认可开办专门部司法科。
* 1917年11月,陈宣恺去世,由其子陈时继任中华大学代表人兼校长,定校训为“成德、达材、独立、进取”。
* 1920年2月,中华大学组织校董会。
* 1921年3月,中华大学调整学校组织系统,在校长下设立教务、总务两处,由林立任教务长,李式金任总务长。4月校董事会正式成立。
* 1926年4月,校舍被军阀刘玉春毁损,学校停办。
* 1926年冬,武汉国民政府改革高等教育,将国立武昌大学等高校与中华大学大学部及专门部合并改组为国立武昌中山大学,1927年冬,中山大学停办。
* 1928年1月,中华大学武汉校友发起复校运动,呈请湘鄂临时政务委员会批准,2月接收校址,3月13日开学。12月,令准学校立案。
* 1938年,抗日战争爆发,中华大学奉令疏散,先西迁湖北宜昌小溪塔,武汉沦陷后,又迁到重庆市南崖米市街。
* 1939年,学校在渝租借基地,筹建临时校舍。
* 1946年春,学校复员迁回武昌旧址。
* 1950年,中华大学改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文教厅直接领导。
* 1951年,中华大学分别受湖北省水利局、省人民银行、省人民政府财委会、省交通厅、省工业厅委托代办了水利、银行、会计、土木化工等五个专修科。
* 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中华大学的化学、国文两系与私立华中大学等高校合并成立华中高等师范学校(即华中师范大学)。
* 1953年,中华大学、中原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相关系科合并成立中南财经学院(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其他科系并入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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