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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惠民政策汇编(广播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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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宣传广播稿A 全镇广大群众朋友们,根据省财政厅苏财发【2010】8号以及亭财字【2010】58号《关于在全区财政系统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6月份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一次“送政策下乡镇”活动。现将相关惠农政策播发如下: 第一部分:江苏省财政厅2010年财政惠民政策 一、财政惠农政策 1.支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2010继续支持治淮、大型泵站更新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灌区改造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照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省财政新增投入重点支持沿海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海堤达标工程、引江调水工程、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完成通榆河北延送水工程,为沿海开发提供水资源保障。 2.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2010年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在继续支持现有19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同时,根据财政部要求,通过竞争立项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农村河道疏浚整治。2010年省财政安排资金5.3亿元支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引导地方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并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的23个县(市、区)给予奖励。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财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4.41亿元,支持400万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十一五”期间解决1200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 5.扶持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1)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0年省财政安排7000万元,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推进农业科技进步。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业三项工程资金2.7亿元,将围绕全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支持现代农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继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安排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关键领域、优势产品的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 (3)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1.3亿元。主要用于新认定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增投资奖励,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基础建设补助。 (4)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及市场竞争能力。 (5)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2010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做好农产品例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农产品的监测、检测力度;继续支持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的质量控制;加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培育补助;支持有条件地区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规划试点工作。 (6)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发展。2010年省财政安排1.4亿元,建立奖补机制,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及各类服务组织建设。 (7)推进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2010年省财政安排高效设施农业专项资金10亿元,加快推动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业生产设施装备,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进程。 6.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1)农作物良种补贴。2010年,我省将继续实施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良种补贴政策,根据农作物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按照水稻、棉花每亩15元、小麦、玉米、油菜每亩10元的标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2)农机具购置补贴。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1.5亿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农民购买农机具实施财政补贴,重点补贴农作物生产环节急需的农业机械,同时围绕现代高效农业,扩大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等农业机械的补贴范围。 (3)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两项补贴的标准不变,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直补每亩补贴69元。 7.支持农民就业创业。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创业培训资金1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1.6亿元,支持农民就业创业。 8.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省财政安排省级脱贫攻坚奖补资金9亿元,安排扶贫小额贷款奖励贴息资金1亿元,用以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程。 9.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支持农村清洁能源工程。安排专项资金2.2亿元。支持“一池三改”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户用沼气、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等农村清洁能源,其中,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 (2)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安排专项资金1.9亿元,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及综合利用。 (3)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2010年省财政安排绿色江苏专项经费1.9亿元,继续推进以村庄绿化示范村建设为主的绿化造林, 全省绿化覆盖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安排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9908万元,提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每亩由2009年的15元提高到20元。 10.支持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按照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全面落实动物防疫疫苗经费,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疫苗专项资金及免疫注射劳务补助费21200万元。 (2)安排救灾化肥专项资金1600万元,帮助受灾农户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3)安排防汛防旱等农业防灾减灾经费2.99亿元,重点支持省属翻水站、省指定翻水站抗旱翻水以及防汛、抢险、排涝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4)2010年省财政安排省气象局专项业务费32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气象灾情收集与评估、全省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人工影响天气等。继续专项安排4707万元支持“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服务体系”项目建设。 11.支持提升农业基础生产能力。 2010年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全省财政计划投入13.2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11.2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33万亩,改造中低产田102万亩,着力改善和提升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能力和抗自然灾害能力,为农民增收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 12.促进实现农民创收机制。 2010年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投入2.5亿元(其中省以上资金2亿元),扶持180家农业龙头企业、5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个农产品交易市场。 13.支持加快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 (1)实施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财政计划投资2亿元,扶持我省26县丘陵山区开发。 (2)实施黄河故道农业综合开发。安排省级财政投资1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6万亩,充分发挥我省黄河故道区域特色农业资源丰富和生态良好两大优势,着力加强优质高效农产品基地建设。 (3)实施沿海滩涂开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滩涂围垦开发规划,全面启动沿海滩涂大规模围垦工程,2010-2012年计划围垦80万亩。积极推进已围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全年计划实施垦区配套12万亩。 (4)实施高沙土项目农业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5000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10万亩。五是实施采煤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计划投资2000万元,建设高标准农田4万亩。 14.实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从2010年起,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村均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15.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级财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给予补贴。 16.落实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任务。2010年我省继续加大农桥建设支持力度,省财政已专项下达农桥建设补助资金4.02亿元(较2009年增加0.3亿元),完成全省5640座农桥建设任务。 17.扩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增加对试点的投入。将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县(市、区)全面纳入试点范围,拓宽政策受益面。 18.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一是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二是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减免海域使用金。 19.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清费减负。免收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及年检(审)费、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等。 20.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从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金融供给、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和创新、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特定领域发放信贷等方面进行政策鼓励和资金扶持,支持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1.全面推行农业保险试点。在保费补贴方面,对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等主要种植业品种在财政部给予35%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等按地区进行保费补贴;加大推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财政根据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推进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奖励。 22.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13%的财政补贴。 23.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 (1)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24.实施支持农业发展税收政策。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就业、社保、医疗惠民政策 25.支持就业、再就业。 (1)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延伸,政策放宽突破的地方包括: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的社保补贴由50%扩大到100%;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财政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由原来仅限于微利项目,扩大到对非微利项目也给予50%的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等。 (2)稳定就业局势政策。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就业补贴标准,进一步采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3)对涉及个人就业实施清费减负。停止征收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休人员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求职登记费、人才交流活动门票、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等。 (4)实施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免收涉及个体经营的各类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卫生质量监督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等。 26.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实施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困难市县重点补助机制,对财政转移支付县以及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重点补助且当年收支缺口较大、财力较弱的地区,采取省补助与地方工作实绩直接挂钩的补助办法进行奖补。 (2)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3)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市、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省财政对全省涉农县(市、区)实行分档补助、重点倾斜的省补助政策。 (4)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①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0年,已消除绝对贫困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未达到每人每年2500元保障标准的地区,继续加大提标力度,苏中、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和155元以上。同时,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资金的投入。 ②落实与价格上涨联动的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机制,按季度启动物价补贴机制,当季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季度最后一个月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5%。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③实施低保对象适度普惠性节日补助。慰问对象由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城乡所有低保家庭;慰问形式则由按户补助改进为按人补助;省补范围由苏中、苏北困难地区扩大到全省。近几年来,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的节日补助。 (5)支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6亿元,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 (6)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专项资金1.4亿元,补助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扶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内的综合社区平台建设、扶持经济薄弱地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大对“爱心护理院”支持力度。 (7)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在继续做好残疾人康复精防、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训练等项工作的同时,支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残疾人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1.4亿元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8)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调标政策。具体为:安排城乡老党员生活补助提标经费8769万元,参战和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4996万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经费4500万元,重点优抚对象提标补助2000万元。 (9)对市县发放工资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确保经济薄弱地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工资政策,2009年共下达35.71亿元。此外,对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医疗保险、离退休费发放等也给予补助。 27.实施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省财政安排15800万元,按720元/年/人的标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经济薄弱地区向计划生育伤残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 28.落实医疗卫生惠民政策。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从2008年起,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省财政对46个经济薄弱地区一般居民的补助标准从5元、20元、25元、30元分别提高到20元、40元、50元、60元,对困难居民的标准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40元、170元。 (2)困难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建立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政府等多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参保资金,妥善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参保资金首先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无力筹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同时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全省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率100%,实现应保尽保。 (3)农垦监狱劳教单位退休人员属地参加医保。农垦监狱劳教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医保,省财政对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缴纳的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给予定额补助。 (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筹资最低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20元。省财政根据参合人数按省定标准进行补助,已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1.23亿元。 (5)推进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5亿元,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 (6)支持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落实省补助资金。 (7)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95亿元,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3000个村卫生室建设。 (8)支持医疗卫生人才培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38万元,继续支持完成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转岗培训;安排专项资金22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给予学费补助;建立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 (9)支持实施重大疾病防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支持各地做好血吸虫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重大疾病防控及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10)支持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503万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妇女补服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等农村妇幼保健工作。 (11)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最低标准维持人均不低于15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2.3亿元,对各地落实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给予分类分档考核补助。 (12)支持农村改厕工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2亿元,支持全省完成83万座农村卫生户厕改造。 三、教育、科技、文化惠民政策 29.落实教育惠民政策。 1.继续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省财政通过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水平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87600万元,对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2.继续向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40000万元。 3.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7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000万元;继续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10%的平均补助比例和人均1000元的标准发放政府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600万元;继续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70800万元;继续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3%和16%的比例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9430万元;继续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2000万元。 4.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 5.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30.支持文化发展政策。 (1)2010年,在全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已经实行免费向社会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推进公共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免费开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200万元,用于对免费开放重点馆的补助和对免费开放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县进行奖励。 (2)继续实施向基层“送科普书籍、送戏和送电影”活动,将送电影补助标准提高到100元/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900万元,用于补助经济薄弱地区每季度向每个乡镇送一场戏,向每个行政村每月送一场电影及向乡镇赠送图书。 (3)继续实施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40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实行“以奖代补”,促进全省新增有线电视用户60万户,丰富农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 (4)继续实施农家书屋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800万元,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家书屋建设工程,使全省农家书屋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书难问题。 (5)引导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继续对经济薄弱地区实施农村文化以奖代补工程。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全省52个县(市)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给予奖励性补助,引导各县(市)增加农村文化投入,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五、其他惠民政策 31.设立全面小康推进奖励。引导地方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2009年共兑现奖励1.33亿元。 32.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确保有诉讼要求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支持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至2010年省财政共安排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3000万元,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9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934件,援助困难群众53098人,分别比上年增加33.8%和31.7%,办案量居全国第一。 第二部分:盐城市2010年财政惠民政策 一、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扶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一)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盐城市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1.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且没有收养子女的特困家庭;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特困家庭。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特困家庭。 4.其它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 特困家庭,指民政部门规定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优先为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给予该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助。 公益金补助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县(市、区)财政和计生部门审批,上报市计生委核准后支付补助资金。 (三)需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乡镇(街道)以上出具特困家庭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簿、伤残或死亡证明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计生委 盐财教[2005]36号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扶贫助学,确保各类学生不因贫失学 ● 免收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降低人民群众的教育成本 (一)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对象: 1.在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2.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即由民办学校在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费,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但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 (二)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学校还可以收取的费用: 1.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为:小学一、二年级33元、三、四年级66元、五、六年级77元;初中一、二年级121元、三年级88元。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结束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2.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包含学生簿本、讲义费用等。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8元。 盐城市区的中小学校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和盐都、亭湖区的农村学校可根据本地使用教材版本的实际价格及作业本费用测算课本费、作业本费,但不得超过市定收费标准。 3.从2007年春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还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1)借读费。小学:省内190元/生.年,省外250元/生.年。初中:省内340元/生.年,省外390元/生.年。 (2)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可适当收取服务(代办)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上限标准核定为: ①住宿费。小学和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条件较好的学校,经县以上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和物价局备案,可适当提高住宿费标准。 ②体检费。小学一、三、五年级和初中一、三年级各体检一次,每次体检收费标准为6元。 ③社会实践活动费。主要包括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成本支出。学生正常的校外活动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元。学校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生自愿原则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报同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④代办校服费。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三年代办一次,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班学生均不得订购新的学生装。 ⑤学生蒸饭及代伙费。学生需要蒸饭的,学校可按每生每月不超过4元收取蒸饭费。代伙费按实收取。 (三)我市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来源: 今年春学期免收学杂费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今年省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70元、初中610元。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困难,安排了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其中对响水、滨海、阜宁三县补助80%,对其它各县(市、区)补助70%,即省里承担了“大头”。各县(市、区)应承担的“小头”,省、市要求百分之百地落实到位,也有能力落实到位。今年省财政继续按照上述补助范围和比例对我市各县(市、区)给予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各县(市、区)财政必须全额分配给各有关学校(含民办学校)使用,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盐城市财政局 盐教财〔2007〕3号 、 盐城市教育局 盐财教〔2007〕2 号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义务教育阶段 1.城市和县城持《低保证》、《特困证》家庭的子女,在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以及“三残”儿童少年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减免申请。 2.农村持《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在所在施教区范围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生家庭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减免申请。 ●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 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省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0%,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资助面。优先资助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可根据困难程度,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所在学校申请高中助学金,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江苏省教育厅 苏教财 [2007]64号、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教[2007]18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贫困大学生 凡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特困证》的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生,可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资助对象到市、县(市、区)招生部门出具录取证明,职业教育类对口单招的资助对象到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出具录取证明。 按户籍所在地向县(市、区)教育系统红十字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贫困大学生新生资助对象审批表》,并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低保证》、《特困证》、招办出具的录取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录取学校的银行账号。 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阶段扶贫助学有关费的结算,教育系统红十字会主要负责本地区的贫困大学新生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筹措和发放工作。 (盐城市教育局 盐教财[2005]54号 、 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教[2005]48号 《关于扶贫助学工作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建设现代农业,促进新农村建设 ● 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促进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开展适应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等不同群体的实用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由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为:一般劳动力培训人均补助3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250元/人,县级安排50元/人;贫困劳动力由省财政人均补助500元。 2010年市级财政安排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100万元。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苏财农[2009]24号 《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等三部门 苏财农[2010]46号《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工程 从2003年起,省财政厅在全省实施农村桥梁建设“乡间彩虹”工程。2003-2006年实施了第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从2007年起,省决定利用四年时间实施新一轮农村桥梁建设计划,凡是列入新一轮农桥建设项目库的农村机耕路和田头间的新建、改扩建桥梁,均可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建设申请,经省、市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对各县(市)按2005年基数安排市级农桥配套资金,对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七分之一安排市级农桥配套资金。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盐城市财政局盐财农[2004]90号《关于印发〈盐城市2004年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社会保障 1.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底基本实现市区农村居民参保全覆盖。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政发[2010]82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7月起,市区、大丰市、东台市的城市低保标准由230元/人、月提高到260元/人、月,滨海、响水、阜宁、射阳和建湖等五县由215元/人、月提高到24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 (盐城市民政局 盐民保[2009]1号、盐城市财政局 盐财社[2009]19号《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3.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45%以上。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发[2010]2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10年2月,东台市、盐都区、亭湖区和市开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并执行相应的报销政策。盐城市其他地区也将逐步实行。 对于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后,平均按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补助;对村卫生室,经考核后按每行政村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市对亭湖区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的七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省补助以后的缺口部分不超过50%的比例,结合市、区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其他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地统筹解决。 (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发[2010]2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城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盐财社[2010]14号《盐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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