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 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控诉被告人 (写明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简写判处的刑 事和附带民事内容)。被告人不服,以(简写上诉的主要理由)为由,提出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等)。 本院认为,(简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 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