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 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 经审查,(写明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 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 认领。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财产多的只写明其概况,详情另列清单附后) 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单位名称)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