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 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 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 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 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 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为失踪人;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