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行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 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 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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