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 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