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清单
序号
范 围
设 备 设 施、器 材
所在
单位
联系方式
1
拆除设备设施
破拆设备、叉车、推土机、金属切割机、电焊机
现场自备
后勤保障组
2
高空抢险设备设施
起重提升设备-塔吊、单绳卷扬机、多绳卷扬机;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
施工现场自备
后勤保障组
3
建筑抢险设备设施
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工程运输车、清障车、行车信号工具等设备
施工现场自备
后勤保障组、运输站段、分局调度指挥室
4
地下救治设备设施
强光照明、防护装备、通风机、发电机
施工现场自备
后勤保障组
5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
输水装置软管、喷头、便携式灭火器、抽水泵、照明车、指挥车、高压水枪、登高车
消防部门、施工现场
后勤保障组
6
个人防护设备
氧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护服、救生衣
应急救援队伍自备
抢险抢修组
7
医疗支持设备
救护车、担架、夹板、氧气、急救箱
应急救援队伍自备
医疗救护组
8
通信联络设备
对讲机、移动电话、电话、传真机、电报等
现场自备
指挥部办公室
建筑施工企业新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材料核准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材料核准条件
一、申报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1.13)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7.5)
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18号(2006.1.25)
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7.9)
5、《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2004.10.22)
6、建质安函[2006]136号(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7、《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2006.1.26)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2004.8.27)
9、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苏建管质〔2009〕2号
10、《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1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申报对象:
以下建筑业企业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以下企业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2)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
(3)园林绿化企业;
(4)电梯安装企业。
三、申报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江苏建筑业网”的“行业监管平台”中填报申请信息,下载填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与附件资料一份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报省厅审批中心:
1、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县(市)的,由注册地县(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初审、汇总后(盖当地行政章),由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报送厅审批中心;
2、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省辖市的,由注册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初审、汇总后,由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报送厅审批中心;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别从南京市建委、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装饰办、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局申请的,由其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初审、汇总,报送厅审批中心;
4、交通、水利等专业施工企业,可由交通、水利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核对、汇总后报送厅审批中心;
5、中央部属企业、省直有关单位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电力、通信、信息产业等专业施工企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核对、初审、汇总后报送厅审批中心。
四、提交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三)、具体附件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2、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5、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6、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8、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9、企业为公司所有员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的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市政工程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分项应急救援预案、部分预案演练记录。
五、第四条款详细注解: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附件材料条款详细注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均须年检合格)
(1)核实法人身份
(2)查验主项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三、企业以正式文件下发的各级(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级各部门,以及从企业法人往下各部门负责人、各个岗位)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详细内容、以及企业各工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目录。
1、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罚做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到全员及各部门和单位,即“全员管理”,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进行考核,并有年度考核记录。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覆盖的人员有:
(1)企业主要负责人[即: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的领导,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最高行政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企业决策层各分管人员等];
(2)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4)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技术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
(5)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
(6)作业班组长;
(7)企业各层次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企业各层次承担生产、技术、机械、材料、劳务、经营、财务、审计、教育、劳资、卫生、后勤等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9)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组长(应由分包单位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取消);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覆盖的部门和单位有:
(1)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2)经理室;
(3)总工程师室;
(4)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5)企业分支机构;
(6)主任工程师室;
(7)项目经理部;
(8)企业各层次工会(以企业总工会为宜,不要再分层次,除非一级或特级总承包单位可能合适);
(9)企业各层次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科室);
(10)企业各层次职能部门;
(11)分包单位(他的安全职责,由分包单位自定,总包单位最好制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宜)。
4、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首的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委会(或安全生产小组,安委会一般大型企业会有,中小型企业一般没有)与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教育制度应包含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审查制度
4)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必须包含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其中可以包含,或者单独制定 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奖惩管理制度)
6)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应包含特种设备(与安全设备可取消)管理制度
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文明、卫生制度
9)防火(消防)制度
10)临时用工使用培训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应包含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分析与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2)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3)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4)危险品存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5)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建议不作必需要求)
16)班组与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租赁等)
18)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目录(如:普工、瓦工、架子工、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起重工种等)
4、操作规程目录
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营范围和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列出所有工程的操作规程目录,装订入申报材料中。操作规程的内容需根据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具体特点及以往施工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详实制定,备查,并下发至项目部、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执行。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依据建设部建质[2008]91号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设置。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建质[2008]91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主要依据: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苏建管质〔2009〕2号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公司分管其它工作的副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等以及设分公司管理工程项目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关于施工企业参加考核及申报项目经理数量要求:要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并不得少于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项目经理数量的要求,并合理匹配项目经理各等次比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不少于已有项目经理数量的80%(要能够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少于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1、企业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汇总表[须有编制人(安全科长或财务科长)、审批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盖企业公章)(时间应为企业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计算)
3、按照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表,提供当年度安全投入证明材料(如清晰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等,收据、清单等为无效证明)(应有该年度投入的50%到70%??以上的费用证明)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指用于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安全生产奖励;
(7)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劳动保护用品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 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安全生产费用有关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七、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江苏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5号)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企业在册人数的比例为10-12%,市政建设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企业在册人数的比例为12-15%,专业安装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企业在册人数的比例为15-18%。
劳务企业有下列主项或增项资质的,应做到:
1、钢筋作业分包资质:焊工不少于20人(一级),焊工不少于10人(二级);
2、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架子工不少于50人(一级),架子工不少于20人(二级);
3、焊接作业分包资质:焊工不少于20人(一级),焊工不少于10人(二级);
4、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电工建议不少于10人(或者不少于5人)
特种作业为:
1、电工作业(可能还要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持有供电部门颁发的进网电工操作证,须持双证才可上岗)
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以上(含1千伏)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企业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指仅在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
1)叉车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叉车,对生产资料进行搬运、装卸、堆垛的作业。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叉车的驾驶作业(含内燃机叉车和蓄电池叉车)。
2)工程机械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操作工程机械进行施工的作业。适用于装载机、挖掘机等装卸机械,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因为履带式的行走速度很慢,一般不发特种设备证并检验,操作人员应该持有设备操作证)、工地使用量较大的小型机动翻斗车(目前我省各地的工地上,普遍采用变形拖拉机式的翻斗车,特种设备检验所一般不检,农机管理部门一般也不检,所以该型机的设备管理,目前还是空白的,可能需要多部门联系确定后,才好管理;驾驶员应持有拖拉机操作证、或驾驶证)、综合作业机械车等筑路机械(其中所有轮式工程机械的驾驶员必须同时持有汽车B2类以上级别驾驶证,压路机、履带式机械等不要),履带式推土机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中装岩机、装运机、铲运机、抓岩机等装载机械设备作业。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叉车作业、工程机械作业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的作业。适用于自卸运输机械、蓄电池车(含货车、客车)、汽车(含客车、货车、牵引车)、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等作业。
4)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各种准轨机车的作业。适用于各种蒸汽、内燃、电力机车驾驶的作业。
4、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钻井高处平台作业;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的作业。
5、起重机械作业 (最好只限定在建筑行业内,已便于和质监局区分)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指挥、司索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作业。
1)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机械部分)的作业。
2)起重机械指挥作业:指依据起重机械性能,选择起重方式,绑扎、挂钩,使用手势、旗语、口哨指挥起重机械起吊物体的全过程的作业。
3)起重机械司索作业:指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的全过程的作业。
4) 起重机械操作作业:指操作起重机械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
6、爆破作业
1)、岩土爆破作业:指在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岩土开挖工程中进行爆破的作业。
2) 拆除爆破作业:指拆除建构筑物进行爆破的作业。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企业应按照本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本企业每年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计划,该计划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安全副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执行。
该培训计划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人事或安全管理部门,按每月份或每季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有翔实培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教育的有关要求: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问答卷示范文本详见:建质安函【2006】74号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缴纳时间自获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之日
2、缴纳人数应不少于资质要求的最低人数[总承包、专业承包为基本要求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为基本要求的初级以上技术工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A+B+C+特种作业人员(如果是技术工人中的一部分则应不计)]。
3、每月的清晰、足额工伤保险发票复印件。如系网上申报表的,应将该申报表与相应月份的银行兑帐单,清晰地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4、已交纳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提供清晰发票复印件
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意外伤害保险:
为了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十、施工起重机械、市政工程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应提供企业所有起重机械、市政工程机械设备一览表,反映设备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等情况,并提供设备的有效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2、市政等工程的大型施工机械(土方机械、流动式起重机、轮式工程机械等)应有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具体请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所的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建质[2008]76号):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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