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续国家与关联性正义:公共法哲学 读后感马 庆 孙国东教授的大作 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立意高远,气概恢宏。不管是问题意识还是理论阐述,皆有独到之处,实为我辈学人之典范。在我看来,书中很多观点都值得学习,在此无法一一道来。当然,最值得称道的无疑是他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情境下对现代性之实践层面的哲学思考和理论建构。不过,在阅读过程中,我也有几点不成熟的疑惑,在此求教国东教授。一 永续国家国东教授在书的序言部分提到了一个“永续国家”的概念。按照书中的表述,永续国家(eternal state)是指不存在政体危机(政权统治危机),只存在政府危机(政府治理危机)的国家,即通过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
2、和民主制度将政府更迭限制在和平的框架内,从而有效避免通过暴力革命、政变等实现“王朝更替”之命运的“后传统国家”。永续国家就是通过选举民主确保人民的“周期性出场”、商谈民主(discursive democracy)或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确保人民的“常态性出场”,从而制度化地避免传统的“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因欠缺“人民出场”的制度化机制而陷入人民的“历史性出场”所导致的 治乱循环的国家形态。从运行机理看,永续国家包括四大实质性要素:国家能力、法治、民主问责制政府和社会正义。以我之浅见,国东教授在这里强调了三个问题:第一,凸显国家统治的正当性
3、或合法性(在此暂且不谈这两个词的差异),将其置于永续国家马庆,上海社会科学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哲学博士。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6 7 页。永续国家与关联性正义公共法哲学读后感211 的核心地位;第二,统治之正当性在于民主(选举民主与商谈民主或审议民主的结合);第三,光有正当性还不够,至少要加上有效性,所以综合起来提出了四大要素。我的疑问也相应有三点。(1)永续国家的提法是否合适?是否必需?(2)如果承认民主是统治正当性之必需,那么选举民主与商谈民主是否就足够?(3)提出这四大要
4、素的理由何在?这四大要素之并列是否合适,或者说这四大要素是否为同一个层次的问题?由于只是自己很不成熟的思考,所以我下面的陈述既不完整,也不系统,更谈不上所谓的正确,只是一孔之见。1.永续国家与历史的终结可能是由于自己知识储备有限,所以,当我一开始读到“永续国家”时,马上就想到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在我看来,永续国家与历史的终结,虽然在具体所指和理论内涵上存在不小的差异,但不管是表述方式还是背后意蕴,都有相近或相通之处。两者都或多或少地表示,民主是统治合法性的来源,甚至有可能进而言之,民主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合法性问题。当然,虽然“永续国家”在内容表述上与福山的“历史的终结”有相近之处,但两者的问题
5、导向却存在明显差异。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阐述他关于“最后之人”的忧虑与思考,而国东兄的意图是阐明现代政治的普遍要求:“我主张把政治现代性的普遍要求(现代政治秩序的性质)理解为 永续国家 的历史性形成。”“惟有引入永续国家,我们始能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性价值有深刻的认识。这些价值之为现代性价值,不是因为它们(或其中的部分价值)只是现代社会才推崇的价值,而毋宁是因为它们之组合所形成的价值结构以及实现这一价值结构的秩序模式,承诺和预示了一种永续国家的现代政体模式。”众所周知,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受到了很多批评,甚至在某些场合被漫画化,沦为笑柄。虽然我觉得其中相当多的批评是基
6、于误解的,福山的观点没那么浅薄,但其中至少有一种质疑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也与这里想讨论的问题相关,即福山的观点反映了现代人的傲慢。也就是说,民主当然是现代政治生活之必需,但如果我们就此把民主作为国家合法性之永久保障,那么是不是过于傲慢了。毕竟,每个时代都有其特殊性或局限性,当张载喊出“为万世开太平”的时候,他也无法想象现代民主制。当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199 页。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200 页。法律与伦理第十辑212 然,国东教授的民主与福山的自由民主大相径庭,这一点毋庸置疑。我想,国东兄的观
7、点,即民主是现代政治合法性之必需,大家几乎都能赞同。只不过,我觉得提出永续国家,似乎给他的观点增加了不必要的理论负担。需要指出的是,我这里把民主归为永续国家的核心的表述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国东兄的原文。在谈及毛泽东与邓小平这两位领导人的相关主张时,国东兄分别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这种不同当然是基于两位领导人的实际论述,但以我之陋见,这里民主与法治的不同似乎还有更多可探讨的地方,至少有三点。第一,是否需要考虑这种不同的具体原因,这一点可以从中国历史和中共党史入手;第二,这种不同对于永续国家的论断有没有影响,如果两位领导人的观点是基于当时历史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那么他们的观点是不是基于与永续国家相似的考
8、虑,不管是或者不是,需要继续探讨的是,能不能将其作为永续国家的佐证;第三,民主与法治的不同对于永续国家的四要素有没有影响,这个问题可能比较复杂,但我觉得至少要考虑一点,把民主与法治同列为永续国家的四要素是不是就可以吸收、消化两位领导人的观点乃至用意。当然,对于以上这三个问题,一个可能的回答是,即使两位领导人实际上不是出于永续国家这个考虑,但他们的观点也可以作为永续国家的证明,甚至可以说,他们从不同历史、不同角度、不同场合得出的不同结论,恰恰说明了永续国家之必要性与合理性。2.民主的分类无论民主是不是永续国家的(唯一)核心,民主是永续国家之必需已是不争之论。那么,在承认民主之必要性之后,接下来一
9、个问题就是,民主指的是什么。国东兄这里提出了两种,选举民主与商谈或审议民主(暂且不谈商谈民主与审议民主的异同)。近几十年来,选举民主的不足以及随之而来的审议民主已经得到了相当多的理论探讨。在此方面,哈贝马斯的贡献厥功至伟。把选举民主与审议民主结合,以此来完善民主制度,也成为不少人的共识。不过,国东兄在此却不是仅仅简单地借用这两种民主的区分,而是将其以“人民的出场”联系在一起,这也正体现了国东兄在中国语境下做理论研究的一贯用心,令人称道。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200 201 页。永续国家与关联性正义公共法哲学读后感213 不过,这也带给我一些疑问
10、。首先,从中国语境来看,选举民主与审议民主这两种形式是否就概括了人民出场的所有重要方式?国东兄把选举民主作为人民的周期性出场,把审议民主作为人民的常态性出场,当然是极有创见的。然而,在人民出场的方式这一点上,除选举与审议、周期与常态这些整饬的两分外,似乎还遗漏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方式,而后者却是关于近年来中国政党的研究中颇为强调的,诸如“群众路线”“回应性民主”等。当然,一个可能的回应是,把“群众路线”与“回应性民主”归为审议民主之内,毕竟,从出场方式来看,这些都算是常态性出场,只不过,这样一来,似乎就需要扩展和改造审议民主的定义。此外,还有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熟悉马克思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人都
11、会想到,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或市场经济对民主的影响。国东兄在这里并没有太多地谈到这个问题(虽然他谈到了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但从他对哈贝马斯的深厚理解来看,这个问题肯定在他的视域中。之所以没有过多涉及,我猜测可能是因为本书的问题域主要是受哈贝马斯后期那本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的影响。但正如慈继伟老师所说,资本主义对民主的影响其实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尤其是,这里是在永续国家下谈论民主,那么我觉得,资本主义的影响与未来前景则更是两个不得不讨论的问题。3.四要素另外一个疑惑是永续国家的四大要素:国家能力、法治、民主问责制政府和社会正义。也许是共识,前三个要素与福山在 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
12、 中所说的政治发展或良好政治的三要素国家建设(自主的官僚制与国家能力)、法治和民主 如出一辙。而我的疑问也在于此,社会正义与前三个要素是否在一个层面上?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前三个要素属于狭义上的政治领域,而社会正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属于狭义的道德领域。当然了,一个可以有的回应是,前三个属于政治有效性,后一个属于政治合法性或正当性。这似乎可以回答政治与道德两分的质疑。另外,国东教授的理论根基受哈贝马斯影响很大,而熟悉哈贝马斯的学者都知道哈贝马斯最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在不同领域之间做出区分,如道德与伦理之间、道德与政治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经济与政治之间等。国东兄肯定也深知道德与政治的区分,事实上,在本
13、书中,国东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法律与伦理第十辑214 兄也多次做了这样的区分,并在这样区分的基础上论述自己的法哲学。除了政治与道德的区分外,社会正义与前三点的不同之处还在于,社会正义的标准是充满争议的。虽然这半个世纪以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核心地位,但这种地位只是说当今关于正义的任何讨论都必须认真对待罗尔斯的理论,而在社会正义的具体所指上,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概言之,罗尔斯之后,在社会正义的问题上,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论。首先,关于社会正义理论是要确定什么样的平等的讨论。其次,关于社会正义所关注领域或应
14、用对象的讨论,即正义是不是仅仅局限在物品分配上,或者说“把正义理论的应用对象理解为物质分配是否使得社会正义概念过度狭隘化了”。最后,关于社会正义的边界问题,即“是否仍然能够把社会正义视作只在民族政治共同体的边界内适用,或者必须扩大分配的领域,把超民族的组织甚至整个世界都包含进来”。虽然国家能力、法治、民主问责制政府这三点的所指也不是全无争议,但相较而言,其内涵还是大致清楚的。那么,如果要把社会正义归为永续国家的要素之一,是不是就需要对社会正义做些界定?是哪些社会正义原则?为什么是这些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界定工作,国东兄在书中也或多或少地做过,甚至提出了转型中国的底线正义诸原则。不过,国东兄
15、的论述主要是基于罗尔斯的观点,虽然也考虑到了一些不同于罗尔斯的观点,但对于社会正义争论的分歧程度似乎没有加以太多的关注,而是用一种统摄的方式将其整合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如此一来,永续国家中的社会正义似乎就是特指国东兄所说的那种。此外,国东兄在书中经常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这些价值一并提及,那么,为什么永续国家的四要素中没有出现自由、平等呢?也许是因为自由主要是个人价值,平等主要是社会价值,而正义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基本结构(这里自然又离不开对罗尔斯的参考)。虽然公共法哲学这个领域可能必须谈及社会基本结构,但社会基本结构似乎并不等于国家,人们肯定希望生活在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国度,但社会正义的实
16、现虽然离不开国家,却也不仅属于国家。比较集中的讨论,见该书第七章。这里参考和部分引用了戴维米勒的分类和表述,见 英 戴维米勒 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第 7 页。见该书第六章,尤其是第 373 页。见该书第七章。永续国家与关联性正义公共法哲学读后感215 二 关联性正义在书中,国东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创见是提出了“关联性正义”。“关联性正义即情境化的正义。”与关联性正义相对照的,是所谓的“单向度的正义”。书中把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正义观列为单向度的正义观,原因是它忠诚于某种正义学说,而关联性正义观不把任何既定立场作为预先的出发点。国东兄这里的论述,让我想起罗尔斯与哈贝马
17、斯那场著名的争论。20世纪 90 年代,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 哲学杂志 上进行了一场对话。先是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评论,然后是罗尔斯对哈贝马斯评论的回应。在这场对话中,两位学者谈到了许多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方面的话题。其中一点就是哈贝马斯批评罗尔斯的理论是实质性的,而他自己的理论是程序性的。对此,罗尔斯非常不解,认为自己的正义理论本来就是程序性的,并且程序正义最后所得出的结果必须同时也是实质上正义的。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联系而非相互分离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上的老问题。在古希腊那里就已经有不少讨论,不过,一般来讲,以前的人们并不认为这两者是
18、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的,例如亚里士多德。那么为什么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标榜自己是程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呢?这本身就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思想史上讲,这与现代以来规范伦理学的兴起和规范伦理学的理论构成有关。简单来讲,可以用西季威克的一句话来概括,其大意是,古代伦理学是以善为核心,是有魅力的,而现代伦理学是以应当为核心,是法则性的。第二,进一步地划分,这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所接受的康德主义道义论相关,也与他们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有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405 407 页。Jurgen Habermas,“Reconciliation
19、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Political Liberalism,”John Rawls,“Reply to Haberma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XCII,3(1995)。中译本分别见哈贝马斯 论理性的公用,哈贝马斯 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 59 88 页。罗尔斯:答哈贝马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第 394 461 页。美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第 449 页。法律与伦理第十辑21
20、6 关,也就可以说是正当优先于善,虽然这个术语有太多含义上的混淆和模糊。第三,从政治哲学上讲,程序性往往与中立性相联系,也就是与自由主义的中立性相关。这方面的文献比较多,比较典型的说法是罗尔斯所说的政治自由主义与整全性自由主义的区分。第四,从理论结论和理论证明来讲,单单依靠程序性是否可以建构出一种言之成理、令人信服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这是颇具争议的论题。在这一点上,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是正方,都认为可以建立。罗尔斯有专门的道德建构主义与政治建构主义的论述(两者的区别暂且不论),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就是专门在阐述这个议题。反方的观点也很多,对罗尔斯论证方法的质疑,对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质疑,在很多
21、地方都与对程序性的质疑有关。当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各自理论中程序性的前提乃至对其理解都有所不同,这也是两人争论产生的原因。第五,哈贝马斯对罗尔斯这一点的批评是否成立?这个涉及比较细致的文本工作,在此略过。在我看来,双方有些误解,也都有些道理。简单来讲,罗尔斯的理论的确是他所说的程序性的,甚至也符合一般理解上的程序性,但哈贝马斯的程序性却还有另外的意思。在我看来,国东兄的论述可以说是深得哈贝马斯的程序观的精髓,即既不受既定前提的约束,又可以经由程序解决问题。“找到的出路是走向一种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程序主义民主观,即程序主义的人民主权观。”国东兄对这种程序主义的人民主权观期望颇高,“既顺应了现代社会
22、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合理化机理,亦为中国宪法(如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等)所确认、为中国现代转型的政治理想所承诺,还符合现时中国政党-国家的政治架构,甚至还可以制度化地消解因公共自主实践之历史性地位所导致的民粹主义顽疾,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建设性举措”。可是,没有任何前提的程序是不可能存在的,或者说,即使存在也毫无用处,哈贝马斯的程序性背后有着他自己的理论预设,国东兄的关联性正义也不例外,“主张对正义进行关系性的审视或批判,并在关系性的互动情境中建构相应的正义规范或正义法则”。随后,国东兄概括和阐述了转型中国问题的关联性之三个向度六个方面。国东兄建构体系的做法孙国东:公共法哲学:
23、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22 页。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22 23 页。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407 页。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410 430 页。永续国家与关联性正义公共法哲学读后感217 让人佩服,这一点似乎也极有哈贝马斯的风采。不过,我觉得这里对关联性正义的具体论述似乎不足以针对罗尔斯的那种所谓“单向度正义”。人际关联、代际关联、国际关联,这些方面似乎也在罗尔斯理论的涵盖范围之内,或者说,即使罗尔斯本人对其中某些
24、方面谈得不多甚至没有谈及,但他的理论框架也可以解释关联性的这三个向度。例如,人际关联中的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关联问题,在 正义论 中罗尔斯用了不少篇幅来谈个人的道德感,而 政治自由主义 中虽然罗尔斯的理论预设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他并没有放弃这方面的讨论,而罗尔斯晚年念兹在兹的公共理性,可以说也是对这方面的关注。而对于代际关联和国际关联这两个方面,罗尔斯的理论同样也有论述。如此一来,单就关联性而言,似乎不足以表明国东兄关联性正义的特点。按我的理解,国东兄关联性正义的要义似乎不在这些具体的整饬二分上的、字面意义上的关联,而是他所说的“关联性正义的出发点,既不是任何既定的整全性教义/学说或理论模式,
25、亦不是任何特定的道德直觉(道德原则),而是从特定正义事项出发,通过把握这些正义事项所置身其间的特定关联性情境而形成的一种正义观念”。这也是国东兄不满于那些对所谓理论的机械应用(暂且用这个词),而进行的情境化正义的努力。对于国东兄的用心,我深表赞同。只不过,我觉得以三个向度六个方面之关联来表明情境的做法似乎既与情境本身背道而驰,又不足以彰显国东兄理论本身的用意。以上所言,都是个人浅见,由于学力有限,肯定有不少误解乃至错误之处。本文作为读后感,主要是提出自己的疑惑,求教于国东兄。我最后想说的是,国东兄的大作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我辈学人努力的方向,“通过 问题化的理论处理 与 理论化的问题处理 的结合,特别是通过价值理想与结构化情境的 反思性平衡,实现政治哲学建构与社会-历史分析的深度结合”。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407 页。孙国东: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