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归口研究生工作部),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2、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3、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博士研究生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千人计划”学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级以上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组成,考虑学科的代表性,部分学科可推荐本学科治学态度严谨的资深教授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负责全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本学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为德育优秀。
2. 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本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方法为:∑(本学年度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二年级研究生参评时课程成绩为研究生一年级期间所有课程成绩,三年级研究生参评时课程成绩为研究生二年级期间所有课程成绩,若研究生二年级无课程成绩可不计算。
3.科研能力以导师评价为基础,对本学年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取得有国家授权的专利等科研成果用加分的方式进行量化评价,对科研成果的量化评价应考虑论文的水平、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级别和种类、获得授权专利的类别;科研成果加分的细则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单项成果加分原则如下:
(1)按各学科最高水平学术期刊加分不低于5分,各学科重要期刊加分不低于2分,核心期刊加分不低于1分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加分不低于5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受理通知加分不低于2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分不低于2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加分不低于1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论文发表时间认定:前一学年的9月1日至本学年度的8月31日,署名认定: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所有学术论文均以见刊为准。
4、 对承担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等情况,以加分的方式进行量化的评价,加分的细则由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获得国家级表彰加分不低于2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加分不低于1分。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加分细则,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示3日后启动评审工作。
5、 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以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加分的总和排名。
五、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博士研究生本年度综合测评德育评分为优良。
2.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课程成绩有重修或补考者除外)。
3、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际学术奖励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创作与作品奖励。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3)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条件对应的期刊分区目录中国际A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中国科学院发布的SCI期刊分区目录1区、2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中国科学院发布的JCR期刊分区目录1区、2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其他专业类别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教师高级岗位评聘条件对应的期刊分区目录中国内A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B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表论文署名认定:博士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理工大学,所有学术论文均以见刊为准。
(4)本学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国家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在参加下一学年度的申报时不再使用。
六、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本人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课业成绩、参加科研项目情况进行推荐。
3、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硕士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4、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博士生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全校初审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按照国家下达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获奖名单。博士研究生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6、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获得学校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不重复发放奖金,可同时有条件申请并获得社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研究生校园卡对应的银行卡帐户。
4、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按《研究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供下一学年度使用。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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