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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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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东人发〔2011〕22号 各人力资源分局: 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11〕30号),特制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 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 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 一、津贴对象 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东莞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东莞市并毕业后回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东莞市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岗位津贴”。具体包括如下: (一)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中等学历毕业生,包括中专、中职、中技、普通高中。 二、津贴条件和津贴期限 津贴对象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实现初次就业的一个月内,应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即时交还),到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以后每次变更就业单位,应从变更日起一个月内,持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变更后的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津贴对象自毕业起三年内,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一年(含一年)以上方能申请津贴,最长可补贴24个月,申请津贴的期限为自毕业起三年内。 三、津贴标准 中专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及以上800元/月。 四、申请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3)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东莞生源学历确认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东莞生源大中专毕业生(08年后)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请表》 (6)社保缴费凭证。(申领津贴时段内,参保时段小于实际就业时段的,同时须附用人单位的就业证明。附样式。) (二)成人类大专及本科毕业生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鉴定(验证)证明复印件; 4、获得成人类学历之前的相应年限内的毕业证明资料: (1)本科毕业生提供: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之前五年内的全日制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大专毕业生提供:获得大专毕业证书之前三年内的全日制初中、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5、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东莞生源大中专毕业生(08年后)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请表》; 7、社保缴费凭证。(申领津贴时段内,参保时段小于实际就业时段的,同时须附用人单位的就业证明。) (三)中等学历毕业生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3)市外中专生需提供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东莞生源学历确认证明”复印件(市内毕业生的学历证明由市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验证); (4)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东莞生源大中专毕业生(08年后)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请表》 (6)社保缴费凭证。(申领津贴时段内,参保时段小于实际就业时段的,同时须附用人单位的就业证明。) 申请人在提交以上申请资料复印件的同时,还需提交原件资料。原件资料经核对后,即时交还给申请人。 五、申领津贴的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所规定的有效资料交到用人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将申请人有关验证资料移送相关单位进行验证,并于验证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经核准的,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汇总各镇(街道)当期情况,集中在“东莞市就业服务网”公示,并由各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领人的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补贴时间、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公示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六、其它事项说明 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五年内不得申领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劳〔2006〕2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印发促进本地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东劳〔2009〕45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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