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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银监会系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系租赁公司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筹建的,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分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两种,他们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1000亿美元,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只要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没有亏损就可以申请,其在注册资金上没有原则性的要求。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不高,但对股东特别是控投股东的要求很高。银监会鼓励资产规模800亿以上的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境内外大型的租赁公司投资兴办金融租赁公司,而现市场上银行旗下的金融租赁公司是飞机租赁行业的主宰者。
(一) 银监会系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系租赁公司的要求:
金融融资租赁公司
市场准入
注册资本金1亿,主要出租人须控股50%以上;
四类主要出租人:商业银行(800亿人民币资产)、国内外租赁公司(100亿人民币资产)、境内设备制造企业(营业收入50亿人民币,30%净资产率),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原始动机
融资租赁
企业性质
非银行金融机构
交易规则
合同法第14章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税收
营业税,按利差
进出口权
需要申请
引进外资
需要申请
监管机构
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业务边界
(一)资本金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 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净额的100%。
业务范围
(一) 融资租赁业务
(二)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 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 同业拆借
(七) 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 境外外汇借款
(九)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 经济咨询
(十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务限制
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竞争特点
(一)金融资本支持。银行系租赁公司资本金大、监管严格、公信力高,在金融市场上的筹资能力较强,筹资成本也远低于其他租赁公司(二)客户资源丰富。商业银行凭借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先进的信息系统,积累了丰富的客户信息,可以帮助银行系租赁公司快速、准确地评估、选择承租人,监控和化解客户风险。
商务部系租赁公司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内资试点融资租
赁公司,另一类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其相关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市场准入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原始动机
融资租赁
引进外资
企业性质
商业中介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
交易规则
合同法第14章
合同法第14章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税收
营业税,按利差
营业税,按利差
进出口权
需要申请
租赁项下进出口
引进外资
需要申请
可引进外资
监管机构
商务部
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业务边界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风险资产一般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业务范围
(一) 融资租赁业务
(二) 租赁业务
(三)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 租赁财务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 租赁交易咨询及担保
(六)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务限制
(一) 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 各承租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 同业拆借业务
竞争特点
(一) 商务部监管下融资租赁相当部分属于厂商租赁,其优势是在某一领域可以低成本获得设备及相关技术,提供售后服务、配件供应、设备回收等各种服务。劣势是没有金融资本支持,负债能力受到经营资产和放款人的制约。
(二) 其他独立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少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厂商租赁公司的设备支持,更多依靠业务创新来链接供应商、使设备使用者、资金提供者三方关系获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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