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414220 上传时间:2025-01-0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三台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人对全县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 (二)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线索及时转办、督办; (三)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 (四)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 第五条 下列案件线索应纳入县纪委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办的案件线索;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执法执纪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 (六)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专项活动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一)领导批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各承办室应当自收到批件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应当于每月20日前集中报送,当月没有案件线索的,实行零报告;重大案件线索、时效性较强的案件线索及本辖区发生的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三)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 第七条 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八条 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等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室)。 第九条 根据领导批示,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本机关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室);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和结果。 第十条 承办单位(室)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抄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 (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 (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 (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瞒、压”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办理案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并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单位及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台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6月28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