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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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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邵祖峰(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系,湖北 武汉 430035)【摘要】我国校车在解决农村地区学生上学难的特殊时期应运而生,有效保障了学生的通勤需求,但由于其安全管理不规范,目前仍存在诸多类型的违法行为,主要有“黑校车”、校车使用许可及人员准驾资质与相关规定不符、校车运营中存在“超员”和“超速”行为、校车安全技术状态不达标等问题。相关违法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校车行政管理体系与机制未理顺;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遗留了太多历史问题;校车安全运营动态监管体系与措施乏力;校车安全运营的社会环境与氛围不友好等诱因所致。治理之策在于理顺校车安全管

2、理关系,明确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理念与职责,强化校车运营单位责任;推动校车监管科技应用,确保参与者遵规守法;宣传推广校车安全文化,塑造良好社会氛围。【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交通管理;治安治理【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23)03008009【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3.03.00921世纪初,我国农村地区为配合“撤乡并镇”的城镇化转型需求,对基础教育资源进行配套改革,逐步摒弃“村村办学”模式,通过大规模实施撤点并校,实现教育资源向乡镇和城市集中,校车也随之产生和运营1。在此背景下,大量农村地区的学生转

3、移到乡镇中心求学,传统的徒步或骑自行车等出行方式因通勤距离过远而面临困境,机动化的交通方式应运而生;另外,由于大量农村民众外出务工而形成的“留守儿童”问题也催生了“校车服务”需求。我国校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规范的发展过程,尤其是国务院于2012 年出台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为其安全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随后各省市陆续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该条例实施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在相关规制下,虽然校车安全管理在宏观层面有了很大改观,但在具体实施与执行层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2。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校车交通违法行为3,比如“黑校车”、“超员行驶”、“超速行驶”、“跨界运营”等。这些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地域性特

4、征,体现出多种多样的深层次诱因,需要对其进行梳理与研究,以期更好促进和强化校车的安全管理与有序运营。【收稿日期】2023-03-02【作者简介】邵祖峰,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教授。【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路径创新与法治化对策”(20ZD073);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项目“湖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创新与法治化实践”(T2022037)。Jun.2023No.3 Ser.No.2162023 年 06 月第 3 期 总第 216 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一、我国校车安全违

5、法行为的类型(一)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内涵校车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在校车的运营过程中各主体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规中与安全管理有关且应当履行的规定,包括主体资质、行为规范、行为后果等内容。依据违法行为的构成理论,任何一种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均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层次4。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实施人,一般是指校车驾驶人、校车照管员、学校和校车公司等。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使得其主观心态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无论哪种心态,都无法阻却违法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不同的违法心态将成为该违法行为在后续处罚力度上是否具备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判罚依据之一。校车安全

6、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校车安全违法行为事实。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同时其也是执法者发现校车安全违法行为最直接的外在证据。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规等所要规范与保护的某种法益。这里主要分为校车安全管理秩序和校车公共安全两大类。但不排除某种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同时侵犯上述两种法益,比如驾驶人无证驾驶校车或者其准驾资质不符等情形。(二)典型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依据上述四个层面的构成要件,可对校车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比如,从主体视角层面可分为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校车照管员的违法行为、校车管理者的违法行为等。当然校车乘车人因年龄、行为能力等问题,其民事(行

7、政)责任会发生转移,主要由监护人或监管人承担。从校车安全管理视角综合来看,依据相关违法行为可发现性的判断原则,重点研究从客观层面划分的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类型,将更具实践价值与社会指导意义。1.“黑校车”。这是口语化的概念表达,它是指相对于正规校车而言,从事违法运营服务的车辆。所谓的“黑”,强调的是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的资质要求,没有取得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形。合法运营的校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该车辆属于正规制造的校车,符合我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与之相关的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

8、);二是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取得校车安全标识,获得法定许可的校车运营资质;三是该车辆提供的服务一般是指依据某种约定定时开展学生上下学的有偿接送服务。由此可见,常见的“黑校车”一般是指用私家车或者其他普通客车等非专用车辆开展学生接送服务,经常伴随着车辆临近报废、非法改装等问题5。2.校车使用许可及人员准驾资质与相关规定不符。主要是指车辆性能合格的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或者校车驾驶人不具有与所驾车型相匹配的驾驶证,或者校车驾驶人虽有符合准驾车型要求的驾驶证但没有取得校车的驾驶许可签注,形成事实上不符合其安全驾驶要求的行为。上述规定源自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

9、可、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常见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新购进的校车未取得使用许可就提前投入使用;驾驶人持有 C 驾驶证驾驶需使用 B2 驾驶证的中型校车;驾驶人持有 B2 驾驶证驾驶需使用 A1 驾驶证的大型校车等。此外,还包括驾驶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如驾驶证已被注销、吊销等。3.校车的超员行为。该行为主要是指校车在行驶过程中超员运行。任何一辆乘用车,都有其额定的载客人数,超过额定人数就会因其隐含的危险因素而产生可罚性,特别是对涉及公共运输领域的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历来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尤其是 2015 年颁布的 刑法修正案(九)参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 14 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

10、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 23 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相关规定。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在 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增加“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内容规定,将校车运营安全纳入到刑法治理领域。对于如何界定严重超员,公安部于 2018 年印发的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采用分车型、分比例的规定,比如: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 人以上的;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 10 人以上的;驾驶小型、微型载客

11、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 7 人以上的。日常执法中常见的校车超员情形包括:小微型面包车超员接送学生、具备正规资质的校车超员接送学生等6。4.校车的超速行为。该行为主要是指校车在行驶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速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42 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对校车运行速度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

12、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刑法修正案(九)同样也将校车类严重超速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畴,公安部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则采用分道路类型、分地点、分通行条件的方式,通过将绝对数与相对数相结合的方法,对此类案件办理予以规范指导。由于校车的超速行为强调的是其在业务运营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为,所以此类违法行为的并不一定都是标准校车所为。此外,日常执法中常见的校车超速行为多发生在通村公路地段,由于限速监控设施缺乏,基层交警部门一般很难发现这类违法行为。5.校车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主要是指正在使用的校车其自身

13、安全技术状况不满足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有关校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具体而言,既涉及到校车作为机动车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如制动性能、转向性能、灯光信号以及车身结构等;还涉及到相关车辆作为校车用途所应当具备的特殊性规定,包括校车车身颜色、座椅的设置、医药急救箱、车载灭火器、校车专用标识的状态等。2017 年版的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作为国家控制机动车准入与应用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在全面借鉴与吸收 2012 年版的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相关技术标准基础上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成为公安机关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项目设计的主要依据。其中,

14、围绕校车提出如下特别的查验项目: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对车长大于8 米的专用校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专用校车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查验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均大于或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等。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较多的问题是:校车未及时定期检验、校车安全带失效、校车药箱备用药

15、品失效,甚至有部分校车运营单位因更新困难而出现本应淘汰的非标准校车继续运营的现象。6.其他类型校车安全违法行为。这里主要是指校车驾驶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 安全生产法 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及校车照管员、学校和校车公司等。比如,学校或校车公司等主体强令校车违章作业(超员、超载、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闯红灯、逆行等)、未有效开展校车安全教育陪训、未有效建立校车安全监管台账、未有效实施校车安全动态监管机制等;校车照管员则未完整履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 39 条规定的相关职责,主要包括引导和指挥学生有序乘车、制止校车驾驶人的带病或违法开车行为、及时清点乘车学生防止遗漏等。公安机关作为

16、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负有校车运行线路的安全性审核、路检路查、违章信息通报等职责;道路或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护单位,负有校车运行路线隐患排查与站点合理设置等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等职责。从既往涉及校车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来看,上述主体中都存在相关责任人因其自身相应职责未履行到位,而承担了一定的行政、刑事处罚后果。当然,从交通安全视角审视涉及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发生在驾驶人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过程中,相关外在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但从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或安全生产调查的视角来看,还包括一些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体现为多主体、多层次的复

17、杂组合形态。二、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诱因分析依据违法犯罪的原因理论,一般认为违法行为的发生与个体原因与社会原因有关。个体原因在于违法者的生理与心理特性,属于内因范畴;社会原因在于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属于外因范畴。当社会规定与行为者自身的目标达成存在差异时,其难免会有越轨行为发生。同理,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出现也与校车从业者自身以及社会管理者本身之间存在着很大关联作用。考虑到相关违法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社会存在大量的校车服务需求所致,本研究将着重考察社会性诱因。(一)校车行政管理体系与机制未理顺我国校车安全管理行政体系的设置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以 2012 年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出台为分界点。在

18、此之前,对校车基本上是依照普通机动车标准实施管理,突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以防止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为主要目的,管理依据是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管理主体以交通警察为主。鉴于当时交通警察主要集中分布于城市与国省干道,对农村地区村镇的交通安全问题顾及较少,基本上处于盲区状态。同时,对于新出现的“校车”这一运输模式的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执法上的空白点,对于确保校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与管理规则也缺少相应理论指导。另外,从系统性视角研究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仅有交通警察单一主体力量投入,无法解决校车安全的源头性问题。2012 年之前的国内重特大校车事故调查报告均显示我

19、国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着严重漏洞与不足。国务院在痛定思痛的基础上,于 2011 年 12 月起通过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在历时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迅速制定、发布和实施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指明了现阶段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即“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这一体系突出体现了政府负总责,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并由此至上而下建立起各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办公室设置在教育部门。该体系的优点在于充分发挥了教育部门对学校、学生、校园安全管理

20、的主体责任优势。但与此同时,其缺点也十分明显,一是教育部门在各地方政府部门中的地位相对较弱,其所倡导的校车安全工作,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积极响应与支持;二是教育部门自身对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本身也不太重视,虽然设置了校车办、安全科等部门,但存在人手不足、监管较弱、手段和办法少的窘境;三是教育部门主要对学校、学生管理力度强,但对于社会化的校车公司以及校车在道路上的驾驶行为仍缺乏直接和有力的管理手段。(二)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校车服务是校车运营单位为满足学校和家庭接送孩子上下学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属于经营性安全生产活动。校车事故发生会危及众多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较大威胁

21、,历年重特大校车事故的最终判决都表明了问题的严重性。为此,校车运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法 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严防危及校车安全的责任事故发生。然而现实中校车运营单位并未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一是对校车司机、照管员的选用、聘任存在资质缺失或资质不符的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现象,尤其是解决应急问题的校车备班司机制度仍存在空白。二是由于校车一般只在学生上学和放学这一段时间内运营,所以有关单位多采用临时雇用司机的做法,这就导致司机的流动性大,平时对其教育和管理难。同时,对校车司机、照管员的安全培训往往走过场,虚假的形式主义台账较多。三是对校车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比较松懈,存在车辆未及

22、时年检、车载安全带与安全药箱失效,甚至还出现校车的安全门打不开等问题,同时在过渡政策阶段有部分校车运营单位未及时淘汰非标准校车。四是校车运营单位出于经济与节省成本考虑,其校车的供给与服务需求未能合理匹配,存在服务需求多但校车数量少的问题;部分校车线路司机必须在一个时段多班次运行,面临任务多且时间紧等难题,这往往容易导致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发生。另外,各地的校车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部分地区的行业集中度较低,校车运营单位因其规模限制,无法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更缺乏相应安全管理人员。最为典型的是某些地区乡镇民办幼儿园,虽然按照国家政策允许其配备校车,但因办学成本等问题,幼儿园园长或其

23、家属兼任校车司机的现象较为普遍。此类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几乎一片空白,但其作为校车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却并不会因此而减少。(三)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遗留了太多历史问题如前所述,2012 年是我国校车正式开始规范管理的起点阶段,由于之前产生的历史问题较多,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在特定时期“摸着石头过河”想出来的应急之策,内容不成熟78。一是农村幼儿园校车管理乏力。依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的初衷,由于幼儿年龄小、体质弱,乘坐校车的安全监护责任大,同时我国目前未将幼儿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从学校、学生的角度只体现了:“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

24、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然而,现实的情况是,随着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重视,幼儿入园接受教育不再是城市儿童的专利,农村幼儿园及在园幼儿数量目前急剧增长,大量幼儿园为利于招生而自行拥有校车的情况日渐普遍。地方校车管理部门针对幼儿园校车存在的管理难点多、管控手段乏力(多数农村幼儿园属于私立办园,甚至还有少部分幼儿园属于无资质办园),其逐渐成为“黑校车”泛滥的重灾区。虽然后来部分地区推出幼儿园购买校车服务的模式,但幼儿园自有校车退出方案的实施仍不断受阻。二是以 2012 年为分界点的前后两个阶段制定的校车专用技术标准不一致,导致大量非标

25、准校车依旧运营,校车管理部门应对乏力9。由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非标准校车的淘汰和过渡时间可由各地自行把握,现实中由于各地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出台时间不一致,相关规定的时间也不断延迟,从而造成大量非标准校车持续运营。同时,校车监管部门也会因自身对政策把握的不准确,而放任非标准校车的继续运营。另外,作为学校自身或校车公司而言,也会因校车是重资产或为节省资金等问题而不愿及时采用符合新规的标准校车。三是国家对校车的财政补贴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校车财政补贴的本质是参照公交车运行的社会公益性以及校车用途的有限性对校车运营单位重资产投入的补助性行为,但因为这项资金的支出主要依靠地方财政保证而无法得

26、到有效落实10。四是校车司机的聘用面临困难。按照当前的社会就业趋势看,持有 A1、B2 类中大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在不断减少,一方面是年轻人不愿意选择职业驾驶人的岗位,即便是从事相关职业,大多也只愿意选择长途客运或旅游包车业务,而较少选择驾驶校车的临时工作;另一方面,目前从业的校车驾驶人群体中也存在部分人员违章记分过多而失去驾驶资格等各种现实问题。与欧美一些国家实行的职业校车驾驶人的家族世袭制截然不同,我国校车驾驶人既没有体验到工作的获得感,同时也缺乏职业的荣誉感11。(四)校车安全动态监管体系与措施乏力对特殊车辆的运行过程实行动态监管是防范事故与安全风险的重要措施。2014 年,我国交

27、通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运输部、公安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国家层面联合发布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从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道路运输车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必须纳入动态监控管理体系,要求运输方建立动态监管平台,将这些特殊车辆纳入国家统一监管体系进行联网联控。当前,这一体系已经在我国公路客运、危化品运输等领域初步建成并实施,发挥了重要的安全管理作用。但该体系在校车安全管理领域的应用目前尚未完全开展,包括平台体系、监督管

28、理制度、监督管理经验都存在欠缺与不足。首先,相较于客运、危险货物类运输领域,校车运营单位普遍存在规模较小、车辆数量少、校车使用业务功能单一等现象,这类单位往往无力、也不愿意主动承担校车安全动态监管平台的建设与开发任务;二是政府层面的教育管理部门虽然是校车安全监管的牵头部门,但因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经验缺乏,难免对校车动态监管平台建设方案的要求与指导不力;三是相关平台型企业虽有实力构建动态监管体系,但因校车运行体系相对单一和封闭,其主动介入校车动态安全监管存在困难。总之,各地搭建的校车动态监管平台体系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功能和作用十分薄弱,同时也存在数据安全与合规方面的隐患;四是校车司机、照管员

29、在校车运行过程中关闭具备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形也较为常见。这将会造成数据分析与后续信息追踪缺少跟进,致使一些制度性管理措施无法有效实施。笔者在考察某基层县市教育局安全科的校车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时发现,多辆校车运行的视频监控失效,无法发现车内人员的情况,但日志记载上却并无处理意见和原因说明。(五)校车安全运营的社会环境与氛围不友好一是社会公众对校车的认知度较低。对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一类的特殊车型,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较高,明确知道这些车辆具备相应特殊结构、承担特殊任务、具有特殊通行权,其他车辆在日常交通运行中,会对其实施礼让。但反观社会公众对校车的认知情况则相对不足,甚至

30、还存在错误认识。比如,黄颜色的车辆就是校车;不管什么机动车辆都可以用作校车;校车多乘坐几个学生不是超载;只要是贴了校车标识的车辆都是校车;校车既可任意停放也可随意超车,等等。当前,由于农村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与知识薄弱,对礼让校车缺乏正确认知尚可理解,但在城市交通中依然出现各种不礼让校车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知识的普及与执行不到位造成的。目前对于相关知识的学习主要是在校车管理人、校车司机和照管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中开展,未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二是社会公众对校车安全管理的关注较少。除非自家孩子曾经坐过校车,或者对孩子出行安全高度关注的家长,才会重视校车的规范运行与安全管理。一般社会公

31、众大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屑于关注校车,认为其只是普通客运车辆而已,这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民众对校车的高度尊重形成截然不同的态度。关心儿童、礼让校车,在欧美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传统和习惯,即便是总统专车也需要礼让校车。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 33 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

32、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但该条规定在现实中的执行却并不到位,相反还酿成了不少交通事故。此外,其他车辆与校车争道抢行、斗气开车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三是社会公众对校车司机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缺少“随手拍”的举报监督动力,致使社会监督机制无法有效建构。当然,这其中的原因也包括校车的运行环境多处于农村地区,农村民众的智能手机使用率较低,对“交管 12123”APP 的使用方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法不甚了解有关。三、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治理之策(一)理顺校车安全管理关系,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我国现行的校车安全管理体系是经过多方衡量的慎重决策结果,最终由国务院制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

33、务院令第 617 号)所规定。在这一体系下,首先,必须要强调政府的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其次,肯定教育、公安部门的主体管理作用,充分发挥其牵头履职能力,全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协调保障工作。再者,要着重强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效应。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积极协调与配合相关工作,尤其要加强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严格确保所生产的校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最后,

34、在突出政府责任的同时,还须反复强调学校、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以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虽然上述框架体系自上而下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如何保证这一体系的良性运转,仍有许多管理机制需要细化和再设计。比如,将校车安全与 2014 年新修订的 安全生产法 紧密衔接,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安全生产的“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到位。同时,全面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以应对现有校车安全管理体系下教育部门安全管理无力、各部门之间协同乏力的局面。比如,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范畴,进入各级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可有力促进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持续加强学校的管理责任。(二

35、)落实安全生产的理念与职责,强化校车运营单位责任无论是采用购买校车公司提供的服务,还是幼儿园或者中小学等单位用自有校车提供运营服务,其行为性质已经进入安全生产领域,不再是单一的普通私家车接送孩子上下学那样简单,必须严格接受 安全生产法 的管理与调整。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层面的最高法律,安全生产法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责与要求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在当前全面强调法治社会环境的背景下,校车运营单位须严格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的相关规定,将法律规定与自身业务有机联系起来,把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一是要强调校车运营与安全管理的全员性,从各个环节细化人员

36、责任与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同配合与持续努力,将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例如,海南省万宁市某幼儿园一学童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件,就暴露出校车驾驶人、校车照管员、幼儿园代课教师之间的安全履责意识与协同配合意识的欠缺。二是要学习企业安全生产特别强调的安全风险识别与安全隐患动态排查双重预防体制的管理思路,通过建立安全风险识别体系,明确校车运营中存在的风险源及防范方法,以便于提前做好应急预案,让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责任点。同时,通过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校车本身及运行路线上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便于及时整改,杜绝“病车”上路、“带病”驾驶等问题发生。三是针对校车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37、各种紧急情况,要强化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预案。应急事项不仅要针对校车火灾等事件的发生,还要针对校车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校车在特殊情况下运行的处置方案,保证校车驾驶人、校车照管员、学校及校车公司等责任主体之间能够有效做好联动配合。此外,必要的时候还可编制相应的操作服务规程和手册等材料,以形成标准化的操作指南,并分发给相关人员,确保其应知应会。(三)推动校车监管科技应用,确保参与者遵规守法依照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的理解,所有事故的发生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理上存在的缺陷有关。从政府和校车运营监管角度来看,确有必要全面加强校车安全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管理

38、者通过系统监管平台可及时发现校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能有效体现管理的科技性。同时,校车司机、照管员在系统平台监控条件下工作,其行为选择必将有所顾忌,遵章行车、按程序操作的守法行为会持续保持,这无疑也就增强了校车运行的安全性,同时与系统监管平台配套的各种视频监控信息也就成为了记录校车司机、照管员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再者,现有的系统监管平台技术一般能够实现地理位置信息记录,据此可以推算出校车的行驶速度与行车路线轨迹,有利于管理者及时发现车辆是否存在超速或随意更改运行路线的行为,再通过系统平台采用实时在线的方式向校车司机推送提示信息。最后,还可以通过对校车自身各种安全技术的改进实

39、现多种安全功能的综合一体化运用。例如,通过技术设置要求校车司机下车前必须巡视车厢,以防止人员遗漏事件发生;设置一键开启车门与儿童座椅安全带装置,以保证校车在发生火灾等灾难事件时车上人员能够及时逃生;设置校车司机安全驾驶状态检测装置,以防止其疲劳驾驶、醉酒驾驶等问题发生;开发校车安全运营 APP 手机客户端,实时向学校领导、学生家长推送车辆所在位置、学生接送状态等信息,确保各方信息的有效沟通,同时也便于校车及时到达接送点,避免家长等待时间过久或接送时间错过等情况发生。(四)宣传推广校车安全文化,塑造良好社会氛围校车事故的发生固然与其发生瞬间的环境等因素有关,但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因素主要还是

40、取决于校车司机遵规守法的安全驾驶行为,而行为的选择与其性格、认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通过在全社会常态化宣传推广校车安全文化,能够积极促进包括校车司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校车安全管理知识,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全员守法的校车安全运营环境,限制和约束那些心存侥幸的违法者。有研究表明,安全文化在改善交通安全方面极具潜力,它不仅对组织内部的成员行为产生影响,也会对组织外部的其他群体产生关联效应12。为此,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宣传推广校车安全文化:一是要从校车运营单位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校车安全文化环境,促进学校、学生及相关管理者树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理念和意识;同时 还需加大人、财、

41、物等基础保障资源的投入力度,将校车安全管理作为促进其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来抓。二是要从校车运营的社会环境出发,形成全民尊重校车、关心校车、礼让校车的文化氛围,把社情民意转化为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力量,将国家对校车事业的支持和对学生的关爱转化为促进校车安全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结语校车的安全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和幸福。在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能够更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发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围绕现实中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作出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也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者的责任与义务之所在。【参考文献】1李海洋,李涛.基于政府

42、责任的农村校车安全问题研究兼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J.怀化学院学报,2015(7):118-121.2张思雁.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研究述评J.亚太教育,2015(3):116-117.3交宣.公安部交管局公布校车重大事故和接送学生车辆违法典型案例J.汽车与安全,2017(9):58-59.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4王晓兴,黄婷.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法律问题研究J.汽车与安全,2018(12):90-94.5杨昌瑛.解决“黑校车”问题要大力提高正规校车运力J.汽车与安全,2017(9):67.6柯林.当前农村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汽车与安全,2016(9):46-49.7申寅子.我国

43、校车安全管理之失范及其模式改进J.现代教育科学,2020(4):32-37.8张车伟,王永洁,高文书.中国校车服务:问题、经验借鉴与治理J.社会发展研究,2019(2):190-209.9王彩元,周熠宇,杨宇,魏雅馨,钟琳,杨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实施后的调查与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33-37.10徐璐,周玉婷.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研究以农村校车发展中的政府财政责任为例J.领导科学论坛,2018(15):73-75.11王培祥.近 200 年历史铸就的北美校车文化J.商用汽车,2010(7):50-54.12邵祖峰.道路交通安全文化的内涵、功能与建设途径J.湖北

44、警官学院学报,2006(3):51-55.【责任编校:唐宁泽】(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5,China)In China,school bus has emerged during the special period of solving those dif-ficulties for rural area students to attend school,effectively ensuring their commuting needs,butdue to its irregular safety management,there a

45、re still many types of illegal behaviors,mainly in-cluding the illegal school bus,the school bus usage permits and personnel driving qualifica-tions which are inconsistent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there are overload driving and speed-ing behaviors in school bus operation,the school bus safety techn

46、ology status does not meetstandards and so on.The main inducements of relevant illegal activities include the administra-tivemanagement systemsandmechanismsofschoolbussafetyoperationarenotrationalized,the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school bus operation units in safety management have not been imple-men

47、ted,there are too many historical legacy issues in the process of school bus safety manage-ment,the dynamic supervision system and related measures of school bus safety operation arestill weak,the social environment and atmosphere of school bus safety operation are not friendly.The governance counte

48、rmeasures include:Firstly,rationalize the relationships of school bus saf-ety management and clarify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Secondly,implement theconcept and responsibility of safety production and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chool busoperation units.Thirdly,promote the applic

49、ation of school bus monitoring and supervision tech-nology to ensure that all the participants are required to comply with regulations and laws.Four-thly,publicize and promote school bus safety culture and shape a fine social atmosphere.SchoolBus;SafetyManagement;TrafficManagement;PublicSecurityGovern-ance我国校车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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