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DB2102∕T 0033-202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大连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73183 上传时间:2022-05-20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11.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2102∕T 0033-202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大连市).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DB2102∕T 0033-202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大连市).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DB2102∕T 0033-202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大连市).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DB2102∕T 0033-202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大连市).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DB2102∕T 0033-202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大连市).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ICS 91.040.10 CCS P 18 DB2102 大连市地方标准 DB2102/T 0033202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 Existing early civil air defense tunnels of dual-utilization of peacetime and wartime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use 2021-10-25 发布 2021-11-25 实施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02/T 0033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2、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弘艺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天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细凤、唐超、王勇、李云帆、韩冰、徐慧。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 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通讯地址: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80号 联系电话:0411-65851103 文件起草单位: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42-1号 联系人:王细凤 联

3、系电话:0411-82740420 DB2102/T 00332021 1 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平战结合早期人防坑道(以下简称“早期人防坑道”)安全使用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安全性评估、使用用途、消防安全、防汛、环境卫生、装饰装修与改造。 本文件适用于早期人防坑道的平时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16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 GB/T 18204.

4、1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防坑道 undermined def

5、ense tunnels with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人防工程。 来源:GB 50134-2004,2.0.3 3.2 早期人防坑道 existing early civil air defense tunnels 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及以前的人防坑道。 DB2102/T 00332021 2 3.3 口部 gateway 人防坑道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 3.4 主体 main part 人防坑道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和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也是口部以内的部分。 4 总体原则 4.1 使用早期人防坑道应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并向人民防

6、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从事经营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4.2 早期人防坑道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使用方应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3 平时使用早期人防坑道,使用方应根据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到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相关的消防手续。未取得消防手续不可使用。 4.4 早期人防坑道内应根据使用用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5 早期人防坑道的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98 的要求。 4.6 早期人防坑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 GB 500

7、98 的要求。 4.7 根据 GB 50016 的规定,如需设置消防控制室,应在早期人防坑道入口处设置。 4.8 早期人防坑道内应设置消防电话,消防电话的间距不应超过 20 m,消防电话处应设发光式指示标识。 4.9 早期人防坑道的地面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10 控制人员随意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安全出口、 疏散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出口标志灯”和使用提示。 4.11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 m 范围内不许堆放物品,并应用黄黑相间标志线划定范围。 4.12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4.13 应根

8、据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走道宽度严格控制进入坑道的人数, 进入人防坑道的人员应进行登记并配备定位器。 4.14 使用方和产权方应以协议或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及安全责任人。 5 安全性评估 5.1 一般规定 使用方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评估, 并请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环境安全评估,如有相关部门要求还需进行战时防护能力的评估。 5.2 结构安全评估 5.2.1 结构安全性评估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与承担早期人防坑道结构安全性评估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 DB2102/T 00332021 3 5.2.2 结构安全性评估应包括口部安全性评估和主体结构

9、安全性评估。 5.2.3 早期人防坑道口部安全性评估和主体结构安全性评估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估方法。 5.2.4 早期人防坑道结构安全性评估应对坑道式人防工程的主通道和支洞分别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定其结构安全性评估等级。 5.2.5 早期人防坑道结构安全性评估,应对早期人防坑道使用条件、使用环境、工程现状进行调查与检测;调查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应满足早期人防坑道结构安全性评估的需要;检测所用仪器、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检测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实施检测时,所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对主通道、评估支洞的全部口部和主体结构进行调查和检测。 5.2.6 口部安全性

10、评估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基本安全、局部危险、危险三个等级。口部安全性评估等级应取该口部边坡稳定性安全性评估等级和该口部结构构件安全性评估等级的较低等级。 注:开展口部安全性评估,应先进行口部边坡安全性评估,再进行口部结构构件安全性评估,当早期人防坑道的口部边坡安全性评估等级为危险等级时,可不进行该口部结构构件安全性评估。 5.2.7 早期人防坑道主体结构一般采用无被覆、锚喷支护、 砌体被覆和混凝土被覆等结构形式。当早期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中被覆仅起装饰作用时,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应作为无被覆结构形式。 主体结构安全性评估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基本安全、局部危险、危险三个等级。主体结构安全性评估等级应取工程积水

11、情况安全性评估等级和主体结构构件安全性评估等级的较低等级。 注:早期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性评估,应先进行工程积水情况评估,再进行主体结构构件安全性评估,当早期人防工程积水情况评估等级为危险等级时,可不进行主体结构构件安全性评估。 5.3 环境安全评估 5.3.1 早期人防坑道环境安全评估应包括坑道内环境安全评估及坑道外环境安全评估。 5.3.2 早期人防坑道内环境安全评估主要应包括空气质量、震动、污染及噪音等指标的评估。 5.3.3 早期人防坑道外环境安全评估主要应包括周边土壤污染指标、周边风险源及坑道的通风口、射击口、瞭望口等孔口防护的评估。 5.4 战时防护能力评估 5.4.1 评估单位

12、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与承担早期人防工程战时防护能力评估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5.4.2 战时防护能力评估应包括建筑、结构、通风空调、給水排水和电气通信及战时防护功能系统的评估。 5.4.3 战时防护能力评估分为合格、经维修后合格、经改造后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 6 使用用途 6.1 一般规定 使用应围绕仓储、数据处理、停车等服务民生的领域,应符合环保要求以及早期人防坑道所在地块的总体规划,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使用过程中除了应符合以下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2 仓储 DB2102/T 00332021 4 6.2.1 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98 的规定。

13、 6.2.2 不能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化学危险品及危险货物。 6.2.3 不能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火灾危险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6.2.4 不能储存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物品。 6.2.5 监控系统应 24 h 开启,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 30 d。 6.2.6 应以自然通风为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开启机械通风。 6.2.7 仓库内的存储物质不能超过额定数量,并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区、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 m,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 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 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 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

14、m。 6.2.8 仓库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带防护罩,其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0.5 m。 6.3 数据处理中心 6.3.1 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98 的规定。 6.3.2 设备布置、网络与布线、智能化等设计应符合 GB 50174 的要求。 6.3.3 应采取以下方式做好防雷措施: a) 应将避雷接地、电器安全接地、交流接地、直流接地统一为一个接地装置,避免不同的接地之间产生反击; b) 选择安装避雷器,进行电源线路的过压保护; c) 对进出机房的所有通信线路进行防雷处理,保护机房的安全。 6.3.4 机房应保持恒温恒湿。夏季:温度(2

15、32),相对湿度 50%;冬季:温度(202),相对湿度50%。 6.3.5 监控系统应覆盖公共区域和出入口处、机房内机架间、核心机房、控制中心、动力机房,并 24 h开启,同时配有专业人员随时巡视。 6.4 车库 6.4.1 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67 的要求。 6.4.2 车库内行车道与坡道面层应采取限制车速措施和防滑措施,并在柱子、墙阳角凸出构件等部位采取反光式材料防撞措施。 6.4.3 车库出入口处应设置过渡照明,并按白天和夜间两种模式进行转换。车库内照明分布均匀,避免眩光。 6.4.4 暴露在车库出入口处的防爆波活门,平时应安装防护网,不许随意打开。 6.4.5 车库的人员出入

16、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机动车升降梯不许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设置安全出口警示标识。 6.4.6 人员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处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 GB 51309 的规定。 7 消防安全 7.1 一般要求 DB2102/T 00332021 5 7.1.1 早期人防坑道消防安全责任由使用方承担,使用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早期人防坑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7.1.2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接受本地区消防管理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

17、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1.3 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本单位的建设、管理、经营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安排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7.1.4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实行租赁、委托管理、或以其它形式经营使用的早期人防坑道,当事人在签订使用协议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1.5 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建立巡查、检查记录,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7.1.6 发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

18、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7.1.7 使用方应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7.2 隐患报告 7.2.1 使用方应定时巡视检查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即时启动应急预案。 7.2.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早期人防坑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7.3 应急预案 7.3.1 使用方应参照 GB/T 29639 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与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7.3.2 使用方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拥挤踩踏、触电、热力管线泄漏、雨水倒灌等事故制定综

19、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7.3.3 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 1 次。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职责。 7.3.4 使用方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保存完整的记录。 7.4 使用要求 7.4.1 早期人防坑道内不许使用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 60 的液体燃料。除指定的地点外,早期人防坑道内严禁吸烟。严禁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7.4.2 早期人防坑道内应当对动

20、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焊或其它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7.4.3 早期人防坑道内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通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4.4 早期人防坑道应配备灭火器

2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DB2102/T 00332021 6 7.4.5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缓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核定火灾损失。 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消防救缓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7.4.6 使用方要每日进行防火安全巡查、检查。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要及时报告。防火巡查、检查要填写记录,相关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7.4.7 使用方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22、工程使用前要对员工培训,而后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公共人员聚集场所的员工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7.4.8 使用方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7.5 安全用电 7.5.1 配电设计应符合 GB 50054 的规定。消防电源及配电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7.5.2 在早期人防坑道内安装、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 7.5.3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或

23、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各种线管、线槽及金属桥架内均不能有接头;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能外露。 7.5.4 照明灯具、 动力线和电气设备设施维护及安装工作人员应执证作业, 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操作、维修,不许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不许在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堆放物品。 7.5.5 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 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2.5 mm2;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并有局部等电位连接。插头和插座应有接地保护,并保持接触良好。 7.5.6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动作电流 30 mA,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

24、0.1 s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户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应超过 25 个,并装设脱扣电流不应超过 15 A 的断路器;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7.5.7 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 一般不小于 30 cm, 高热灯具不小于 50 cm;移动式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 36 V 或 24 V 的手把灯,并采用橡套软电缆。 7.5.8 早期人防坑道内不得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7.5.9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早期人防坑道内停放和充电,严禁将自行车电池带到人防坑道内充电。 7.5.10 早期人防坑道

25、停止营业闭店时应采取断电措施。 8 防汛 8.1 出入口防雨水倒灌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汽车坡道出入口宜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 250 mm,当确有困难时,高出室外地面高度可降至 150 mm,此时须在出口处设排水明沟及不小于 500 mm 高的防洪挡板; b) 应保持出入口外排水沟、建筑排水口等各种排水设施完好,并应经常清理、疏通,防止杂物、污泥淤塞; c) 出入口处截水沟上口水箅若因超载、撞击等作用受到损坏应及时更换; d) 应在靠近出入口处划出专用区域,整齐堆放防洪挡板、沙袋等防汛物资器材,不许擅自挪用。 DB2102/T 00332021 7 8.2 防讯及排水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26、 应保证敞开式出入口的地面雨水排水设施完备,排水畅通; b) 应保证早期人防坑道内部的地面排水设施完好,排水畅通; c) 每年或汛期来临前应对工程口部及内部的集水井进行检查, 清除井内淤泥及杂物, 保证其有效容积; d) 每年或汛期来临前应对排水沟、地漏及排水管等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不得有杂物堵塞,确保排水畅通; e) 每季度应对雨水井内的排水泵进行维护检修, 排水泵的流量、 扬程和电机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每月应至少启动一次排水泵。 应保证雨水排水设备电力供应连续不间断, 且排水泵控制箱的自动手动/转换开关应始终设置在自动位置; f) 在汛期应增加对排水设施的检查频率;接到台风、暴雨警报后,

27、应复核检查雨水排水设施的可靠性,重要工程宜配置移动抽水泵; g) 在有雨水倒灌可能的出入口处,无固定排水设施的洗消污水集水井汛期应增设移动排水设备。 9 环境卫生 9.1 室内空气根据平时使用功能应符合 GB/T 17216 的规定。 9.2 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保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9.3 允许噪声值根据平时使用功能应符合 GB 50118 的规定。对于噪声或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于专用机房内,并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吸声、消声措施。噪声值的监测检验方法按 GB/T 18204.1 的规定执行。 9.4 应配置与其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各种业态场所的照明应符合

28、GB 50034 和 GB 50225 的规定。 10 装饰装修与改造 10.1 在装饰装修或改造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原有主体结构,防火要求应严格执行 GB 50222、GB 50098及相关规定,并保证节能、绿建及防水层等不被破坏。 10.2 装修设计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做到安全使用。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所在的防火分区不得投入使用。 10.3 装修不能擅自减少、改动、拆除或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识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

29、别。 10.4 使用电焊等动火作业的,要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10.5 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10.6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许在早期人防坑道上方和两侧 50 m 范围进行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影响早期人防坑道使用或降低早期人防坑道防护能力的作业。 10.7 装饰装修与改造以及用途变更需到人防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DB2102/T 00332021 8 参 考 文 献 1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2 GB 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DG/TJ 08-2280 民防工程安全使用技术标准 4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5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人防工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