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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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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二二二二一二年七月一二年七月一二年七月一二年七月 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概况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职业病防治法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预防:前期预

2、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监管责任);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概况概况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共90条(增加11条)安监部门职责 共35条3535条中,由原法中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25款;款;修改为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11款;款;修改为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 7款;款;修改为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

3、部门”1 1款;款;新增新增7 7款。款。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十大类115种(正在组织修订)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

4、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5、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l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104号文件)l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l职业防护设施l个体防护设施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6、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2012年)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180号)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

7、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建设项目

8、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年)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2012年)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

9、由国务院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号)l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l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0、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2012年)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11、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

1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2012年)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l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

13、防护与管理(共23条,其中6条相关)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安监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和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看起来简单,却是安监部门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9条,其中3条相关)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

14、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9条,其中3条相关)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

15、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9条,其中3条相关)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

16、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落实以上三条职责,我们还缺乏实践以及 相 应 的 规 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其中4条相关)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其中4条相关)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17、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了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的三项权力。)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其中4条相关)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规定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监部门可以采取的三项临时控制措施。)新法赋

18、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上述3条都是即时处置权,也就是行政强制权。目前缺乏实践与相应规章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其中4条相关)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章其余三条分别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包括安监)执法品行、执法权力和执法能力方面的要求。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说

19、明:除上述条款明确提出安监部门的职责以外,还有相当多的条款(尤其是第三章)虽然没有提及安监部门,但仍然存在需要履行的职责。如:第二十一条,对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条件要求?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如何保证实施?资金来源和比例如何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标准如何要求(尺寸、位置等)?设置的数量?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等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7条,其中相关权力10条,责任3条)(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前

20、期预防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停建、关闭(共4款)。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等违反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共4款)。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并处罚款(共5款)。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止作业,或提请责令关闭(共11款)。第七十四条供应商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并处罚款。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7条,其中相关权力10条,责任3条)(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

21、线。)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十六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限期治理,并处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关闭(共8款)。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责令关闭,并处罚款。第八十条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3款)。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7条,其中相关权力10条,责任3条)(法律责任不仅赋予了安监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也给安监部门划出了高压线。)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八十四条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包括记过;开除。第八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包括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任重道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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