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0 热 点 区域治理 CENTRAL ISSUE 数字法治建设中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 李泽枫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在现代化信息技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数字法治战略也得到了落实,但这也让数字法治建设道路中的弱势法治群体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本文主要是分析了数字弱势群体在法治建设背景下所存在的困难,并且针对数字法治建设中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保障数字法治建设道路中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提供参考意见。关键词:数字法治建设;弱势群体;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3)23-0050-03 作者简介:李泽枫,生于 1
2、998 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知识产权法。近年来,数字化的建设工作作为全社会关注的领域接受了党中央的全面部署,日前,我国司法部正式印发了“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也成为我国数字法治建设道路中的参考信息,而各地区也开始根据国家发布的指导条件进一步推动了数字法治体系的构建。目前数字法治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法治体系构成的重要环节,也成了体现中国法律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数字技术彻底颠覆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也造就了社会中信息失衡以及信息风险的问题,而在数字技术融入法治建设的道路中这样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数字法治建设的公平公正,就应当提前预见法治建
3、设道路中存在的各类型数字风险问题,其中,尤其要以数字弱势群体作为关注对象。对数字弱势群体存在的困扰进行特别关注,能够有效地避免数字弱势群体被遗弃在法律的角落,也能更有力地使弱势群体将数字法律的权益利用起来,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而保护数字弱势群体的关键点就在于基层群体,基层群体是司法机关中数字弱势群体最为主要的集合阵地。通过保护基层群体这种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仅能够让每一位公民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温暖和公正,同时也是提前防范数字法治风险、进一步弱化风险带来的波动效应、降低司法投入成本、体现国家司法关怀的关键举措。一、数字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学者提出
4、的数字原住民以及数字移民这两个概念所衍生的,数字原住民主要是在初中阶段后就开始接触周边的数字环境,并且与一大批熟悉数字交互的人群相互交往,而数字移民主要是指自身的知识体系较为完善之后才开始接触数字技术。2006 年之后,又有学者提出了数字难民的概念,数字难民主要是指从主观意识形态上主动逃离或从客观意义上被摒弃在数字世界之外的一群人,这些群体主要以老年人居多。在数字法治的发展大背景下,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受到了自身学习能力的不足,导致自身的权益受损,接受的法律信息也不够充足,被排斥在了数字法律的边缘地带。目前,数字弱势群体在法治进程发展的道路中,首先在资源的获取方面是极为困难。尤其是指在网上公开的各
5、类型司法资源、司法流程、时间信息等。其次,数字弱势群体面对现代信息化的法治发展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这部分弱势群体更加依赖传统的数据获取渠道,针对一些网络平台的数字资源较为抵触,配合度以及融合性较低。再则弱势群体对于数字法律的协助支持能力不足。目前,在数字法律发展背景下,更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在线上操作,司法流程中的证据认证也需要在线上审核,而在缺乏外界帮助的情况下数字弱势群体也无法获得线上操作的有效支持1。二、数字法治建设进程中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基础与面临的挑战(一)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基础 第一,知情权。许多学者将网络环境下的司法知情权主体局限地定义为参与互联网活动的网民范围,但事实上,针对我国的
6、全体公民,特别是针对一些数字薄弱群体更应当成为网络信息资 51 热 点 区域治理 CENTRAL ISSUE 源的共享者,这部分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能力的薄弱性更应当得到知情权的保护,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二,隐私权。数字弱势群体并不是指与互联网世界完全隔绝的人群,这些群体的数据信息也会存在于网络平台中。反之,许多积极参与互联网交互的人群却不懂如何在网络活动中保护自己的隐私,这类型人群也被定义为数字弱势群体,并且,这部分网络交互活动更加频繁的群体,被侵权的概率也更高,在数字法律发展的背景下,由于自身缺乏维权意识,这些隐私被侵犯的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第三,数据权2。目前,数据时代已
7、经正式到来,数字信息将会成为堪比天然气和石油资源的生产要素以及重要资源,因此,对于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也是确保数字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条件。一方面,如果个人数据在网络平台中泄露或通过非法途径利用隐私数据导致个人权益受损都有可能会侵犯到数字弱势群体的数据权益。另一方面,现代数字技术的持续性进展,需要以庞大的数据资源库作为支撑,而这些大量的数据信息内难免包含着许多隐私的个人数据。对于数字弱势群体来说数字权利不仅包含了对于数字资源的使用权以及个人权利的支配权,也应当包括数据交易权利、抵制他人非法使用等权利,并且这些配套的权利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健全。但我国当前针对个人隐私数据权益的属性以及保护
8、措施还有待完善,这也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缺乏可靠的参考依据3。(二)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法治进程中面临的挑战 数字弱势群体在当前的数字化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困扰是多种多样的,在法治领域体现得更加突出。一方面,考虑到马太效应的持续性加深,在数字法治领域中,数字强势能力的群体能够以更快的效率和更加低廉的成本投入获取庞大的数据信息资源,从而确保司法诉讼流程以及执法更加规范和精准,也能确保司法问题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但是,考虑到在司法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数字化技术在取证过程中的应用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司法审判结果。这也对数字法治应用人群的数字化技术能力具有较为严
9、格的要求,如果难以掌握数字工具,就会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存在数字弱势群体,而这种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不断累积也会造成我国数字领域的当事人以及相关的从业者等群体之间的马太效应进一步延伸4。另一方面,这种过于依赖数字信息的司法程序和法治方式,虽然为我国的司法革新和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但是也对传统的经济救济渠道带来了严重的冲击。由于数字化操作手段具有工作高效、局限性较低、成本投入较低等多方面的优势。目前,我国的基层司法机关也开始逐渐接受这种较为简洁且高效的电子化办事流程,这也导致传统的纸质操作方案以及人工服务流程的服务范围不断地缩减。在未来,随着数字法治改革和发展趋势不断加快,这种现象不仅不会得到改善
10、,同时还会导致数字弱势群体对于各种途径的传统司法程序依赖性更强,但目前,我国针对传统法治程序和数字法治程序的过渡性以及关怀性体系依然不够健全5。三、数字法治建设进程中数字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策略(一)人文保护策略 相对于目前数字法治进程中的弱势群体来说,这部分群体所面临的操作挑战以及法律保护困扰,并不会随着数字法治进程的持续前进而消失,这些数字的鸿沟也不能随着数字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而自动愈合。除此之外,当前人们已经正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许多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体现出了对于数字技术的崇拜和青睐,而数字弱势群体在未来不仅会感到法律程序方面的重重困扰,更是在当下的社会发展前进道路中感受到了疏离以及排斥
11、,这也导致数字弱势群体逐渐走向法治的边缘地带。通常情况下,数字弱势群体的个人法治需求无法以数据的方式呈现出来,这也导致弱势群体面临着更多的偏见和不理解6。因此,必须要给予数字弱势群体一定的人文关怀,才能通过正向且积极的引导方法,让数字弱势群体逐渐地参与到数字法治前进的道路中,并且能够在国家的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守法层面等多个法治环节将数字弱势群体的实际法治需求体现出来。除此之外,还应当为数字弱势群体学习现代数字技术以及现代数字法律资源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能够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对现代法治的数字司法流程以及司法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宣传,这样才能提升整个社会范围内对于数字弱势群体的包容性以及理解性
12、。在帮助数字弱势群体建立起持续学习的意识,也能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数字弱势群体。最后,在给予数字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同时,更应当发挥家庭帮、社区辅助以及学校教育这 52 热 点 区域治理 CENTRAL ISSUE 三方面的联动性作用。让家庭教育、社区服务以及学校教育都参与到对于数字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教育行动之中,这样才能够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便捷且多元化的资源获取渠道7。(二)技术保护策略 面临当前国家发展的数字化潮流,针对一些数字弱势群体不应当采取消极和鄙视的态度,而是要努力帮助弱势群体消除对于现在数字手段的偏见,能够打开格局以更加积极和正向的态度来迎接数字化时代的变革,并能够适应这种变化
13、的趋势。其实,数字化发展本身就是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为人类所服务,能够提升人类的服务体验感以及服务效率,才是数字化前进的最终目标,这也是数字法治发展的终极目标和有效价值。因此,数字法治在前进的道路中,更应当着重对数字弱势群体采取技术保护的策略。想要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技术性保护,首先就应当推动数字法治技术逐渐从适合老年群体应用转变到适合数字弱势群体应用。很多人毫不避讳地将数字弱势群体与老年人群划上了等号,但事实上,数字弱势群体也包括一些残障人士、判断能力不足的幼儿等,甚至目前,许多老牌的机关干部对于数字化的交互手段都不够熟悉,甚至还会为各类型复杂的网上操作行为感到头疼。因此,针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数
14、字法律技术保护,不应当单纯的面向老年人群体的范畴,只通过简单的字体增大、简化操作页面以及提升语音音量等操作手段根本无法适应于不同的数字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数字法治在技术前进的道路中,能够确保法律领域的不同连接终端符合数字弱势群体的法治操作需求,通过操作流程的简洁性彻底颠覆传统的司法交互方式,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辅助和优化提示,使数字弱势群体也能够在操作技术中获得引导和辅助,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人性化和针对性的技术保护8。(三)制度保护策略 想要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全方位保护,从制度层面作出科学引导,并不断完善对于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从制度建立的角度来说,在对数字弱势群体制定
15、保护策略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原则。第一,应当遵循服务与建设齐驱并进的原则。在数字法治前行的道路中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数据信息资源,因此,政府部门是推动现代数字法治前行的重要力量,同时政府部门也肩负着保护数字弱势群体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进一步健全针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系工作中,政府部门应当在服务数字弱势群体和推进数字法治建设这两个方面两手抓,确保数字弱势群体的服务与法治建设的进程协同进行。除此之外,政府层面也要进一步地完善针对数字弱势群体在寻求法律救济和帮助过程中的服务制度,能够尽可能地提供给数字弱势群体更多的辅助力量。这种辅助方式不仅单纯地局限于对于数字弱势群体的教育指导,更应该
16、为数字弱势群体开放更加便捷的数据获取途径,并加强这一过程中数字信息的安全性监管。第二,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针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救济体系以及救济的渠道。不仅要注重针对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也要针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服务缺失现象进行问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针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救济渠道以及救济的辅助方式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便捷且完善的帮助和引导。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社会前进的道路带来了惊人的数字红利,但在法治领域中也让数字鸿沟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化。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数字弱势群体,国家更应当从制度建设、人文关怀以及数字技术保护这三个方面出发,为
17、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加温暖且人性化的辅助和引导。参考文献 1 翁琳东.数字法治建设中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 L市基层司法机关的调查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16:24-26.2 宋保振.公民信息公平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路径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01):18-31.3 唐姣.“数据鸿沟”中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研究J.对外经贸,2022,03:75-77+87.4 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6):53-64.5 高一飞.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J.江海学刊,2019,05:163-169.6 李舒昕.“数字弱势群体”的成因及其权利保障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1,22(02):117-121.7 徐芸.数据鸿沟视角下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护研究J.社会与公益,2021,12(05):10-13.8 王紫暄.数字弱势群体宪法性权利及保护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0(04):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