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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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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法治时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探究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所表述的内容,就是诉讼时效问题。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权利人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话,错过法律规定期限后起诉,当对方以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对抗,那么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1那么要确定一个案件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找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变得非常重要。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暂无统一规定。这使得当事人在适用诉

2、讼时效制度时无所适从。在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情况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大,这样一来,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加重法官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中,笔者主要围绕人身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进行浅析,给理论界、实务界在研究和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相应思考和借鉴。道路交通事故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还不够完杨立新1潘继材1罗发平2(1.安顺学院政法学院贵州安顺561000;2.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贵州安顺561000)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通过运用法

3、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越来越多,但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司法裁判中各个裁判者因经验、学时不同,作出各种各样的判决,缺乏统一标准和尺度。基于此,笔者主要围绕着人身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来进行浅析探讨,力求为司法裁判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指引。关键词:人身权损害;建设工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作者简介:杨立新(1966-)男,汉族,贵州安顺人,本科,安顺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潘继材(1985-)男,苗族,贵州天柱人,硕士研究生,安顺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罗发平(1993-)男,

4、彝族,云南省人,本科,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备,对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理解也各不一致。如果把诉讼时效期间看做是一个时间段,那么,找准诉讼时效起算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的第181条。该条文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相比较之前的民法通则增加1年,即由原来的2年变成现在的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或义务人之日起算;当出现特别法规定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但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的伤者需要很长的治疗时间、有的并发症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因治疗的时间、并发症的确诊时间和伤残鉴定时间不同,那么就需要根

5、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大致可以从以下四个时间节点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1)以发生事故之日开始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2)从伤情得到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3)伤者治疗康复出院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4)以治疗康复后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选择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将会直接决定案件是否还在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因此,对人身损害案件确立一个统一的起算时间就很有必要。那么应该怎样确立一个统一的诉讼104 法治时空起算时间,既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能督促双方积极履行权利义务呢?这需要从以上四个时间点中权衡利弊,选

6、择一个既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具体分析如下:(1)以发生事故之日开始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分析。1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显而易见的,以发生事故之日开始来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符合法律条文的文意解释中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释原则。但其弊端是有些伤者受伤后,有些并发症不会在很短时间内显现出来,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医疗检查及治疗后才会看得出来,故等得到最终诊断结论时,很可能就会错过诉讼时效,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诉请得不到法律的支持。(2)从伤情得到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分析。2针对事故中伤情比较严重的伤者,需要很长时间来治疗恢复,而且有些伤情需

7、要经过很多次的检查才能查出来,将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伤情确诊之日开始起算,这样才能让伤者得到充分的治疗,但是这种理解的弊端是,伤情确诊不等于治疗终结,伤者为了能在诉讼时效期限提起起诉,不得不匆忙结算出院,从而得不到更好的治疗。(3)伤者治疗康复出院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分析。这种理解给伤者留了足够长的治疗时间,能使伤者得到更好的康复治疗。但这样的弊端是如果伤者因为伤情需要很长的治疗时间,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话,其弊端是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迟迟不能进行,从而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伤者也迟迟拿不到相关的赔偿。(4)以治疗康复后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

8、算时间来分析。以治疗康复后出具鉴定意见的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这种理解对伤者在诉讼时效上保护力度上是最大的。这种理解能留给伤者足够长的时间来治疗,能让伤者得到更为彻底、全面的治疗;但是,目前现行法律未对伤残鉴定的时间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话,如果伤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么就会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对比分析后,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因理解不同会各有利弊。3但从伤者角度出发,能让伤者得到充分治疗的同时又不不影响其怠于履行法律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伤者治疗康复出院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是最为合理的。理由如下:经过长时间的治疗检查,一方面

9、能使得伤者的受伤情况得到更全面、更彻底的治疗,从而进一步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经过长时间的检查,伤者的诊断结果更准确,使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使案件裁判更公平、公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伤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来计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不仅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建设工程中支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工期长、标的金额大的特点,有些工程完工后由于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导致无法确定明确的竣工验收时间;有些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迟迟不支付工程款,而承包方往往会考虑与发包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10、,不会第一时间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索要工程款,那么这个过程中就会忽略了诉讼时效这个问题。4当施工方向法院起诉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已经远远超出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如果此时发包方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作为抗辩理由,那么承包方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就会得不到法律支持,致使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找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显得尤为重要。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认定:如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如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

11、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是发包人恶意拖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如建设工程尚未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用之日为竣工日期。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如当事人对于发包人在收到竣工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文件,如承包人以此向法院提出前述已经竣工的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其全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故应适用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特别规定,故不适用特别优于普通的规定。故应该以3年作为诉讼时效

12、的时效期间。结合日常实务,对以下几种支付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简要分析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就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但是现实生活中会往往会存在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推辞,迟迟不进行验收,还有的发包人在工程项目还未进行验收就开始提前使用,这样一来如何确定验收时间,就有一定的难度。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05法治时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竣工之日计算,如发包人存在拖延拒不配合验收的情况的,视为承

13、包人移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点。针对此种情况,前述已经做了充分的分析说明,再此不在赘述,总的一个原则就是以双方约定或者推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以分批次支付同一笔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同一笔工程款,发包方选择以分批次的方式来支付的话,应该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呢?笔者认为可以将同一工程的工程款视为同一债务,那么就可以适用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通常还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的担保资金,即:质保金

14、。那么质保金是否可以理解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呢?现有学说对此持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质保金是否可以理解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要从质保金的来源来理解。质保金可以看做是用来担保工程质量的担保资金,其实质是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种维修费用。7由此可知,质保金是从总的工程款中预留出来的,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等经过了质保期间,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最终返还给承包方,所以,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应该以返还质保金的次日开始起算。合同中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因违约而产生的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1)违约

15、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笔者认为,违约金是主债务的孳息,不能看做一个独立的债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支付时效有约定,则以约定时效届满次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该以项目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起算诉讼时间。(2)而因违约而产生的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8如承包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那么付款时间就如何确定,这是一个问题。按照现行司法惯例,如承包人已经完成建设工程并且移交给发包人,那么以发包人接收建设工程之日为付款时间。如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但是

16、没有移交的,以发包人提交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之日作为付款时间。如前述两项均不符合,发包人未移交工程,建设工程款也未结算的,那么就以承包人具体起诉之日为付款日。合同双方对付款及结算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从何时确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未约定具体履行的期限,就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就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9如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届满之日计算,如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则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计算。司法实

17、务中,因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问题裁判不一,引起很大争议。当事人因诉讼时效的起点无法精准判断,导致在诉讼过程中相对被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找准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非常重要,因为诉讼时效起算作为时效制度发挥作用的起点,提示了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开启时效的计算进程,体现了时效制度价值和理念。所以,笔者认为,为了更贴近立法的初衷,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笔者建议,未来我国司法裁判中宜采用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确立一个统一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非常有必要。这样一来既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又能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进而维护司法稳定,使得法院裁判有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18、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维护法律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参考文献1舒利娟.再论代理制度中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3(08):275+277.2胡继飞.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D.西南政法大学,2006.3王超男.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6.4许慧心.论我国诉讼时效特殊起算制度D.山西大学,2020.5朱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02):51-52.6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7柳经纬.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得与失J.东南学术,2018年.8龙卫球,刘保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9张雪模.诉讼时效前沿问题审判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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