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卷第 期 年 月(社会科学版)().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碳中和背景下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作者简介安婧婧女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张琳男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姚景深男助理研究员碳中和目标下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安婧婧张 琳姚景深(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摘 要 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为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带来了巨大发展契机 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市场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的关键 现行法律以及配套规则对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为保护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审查权以及资产收益权等方面 同
2、时与能源和环保相关的项目建设是绿色基础设施公募 未来关注的热点包括上述项目在内的投资者法律保护问题在制度设计层面尚有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以义务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优化以制度为支撑的基金持有人决策机制、健全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内外部监督约束体系和构建以规范化为目标的收益保障机制关键词 碳中和目标 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引言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是一种实现不动产证券化的普惠性金融产品 在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是指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向社会投资者依法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财产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等特殊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专门投资机构对基础设施项
3、目进行投资、管理、运营并将其所产生的绝大多数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金融产品 年 月 日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该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驶入发展的快车道 顶层制度设计的变迁促进了国内法学界对基础设施类别公募 的关注和研究 基于对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发现他们对于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尚缺乏较为深入和系统的讨论 年 月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年前实现碳中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意味着我国
4、金融市场需要以创新性和普惠性的方式服务于产业的绿色低碳转型而基础设施公募 的属性特征与这一要求高度契合 因此在碳中和战略目标框架下对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碳中和目标下投资需求困境与出路(一)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一方面从年碳排放量及增速角度看我国碳排放总量占全球碳排放总量近三成且对应的增速在全球碳排放量前六位的国家(经济体)中位列第一 根据 年 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排放差距报告 显示全球排放量前六位的国家(经济体)为:中国、美国、欧盟、印度、俄罗斯、日本(见表)其中我国年排放量为 亿吨占全球的.约为美国的.倍、欧盟的
5、.倍、印度的.倍、俄罗斯的.倍、日本的 倍 在增速方面年我国碳排放增速为.美国为.欧盟为.印度为.俄罗斯为.日本为.可以看出经济较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经济体在碳排放增速方面都是反向增长而尚处发展中国家行列的我国、印度以及俄罗斯都是正向增长 因此从我国年碳排放量规模、增速的角度来看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难度较大任务艰巨表 全球碳排放量、增速以及占比序号国家(经济体)年排放量排放量全球占比数值()增速中国.美国.欧盟(含英国).印度.俄罗斯.日本.数据来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表 全球部分国家实现碳中和的时间间隔情况序号国家碳达峰时间(年)碳中和时间(年)时间间隔(年)英国法国芬兰瑞
6、士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 数据来源:(:/./)(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 另一方面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间隔来看我国承诺仅耗时 年与多数发达国家相比时间更加紧迫 当前全球有 个国家(地区)已经通过政策宣示或者立法的形式确定碳中和实现的时间(见表)其中根据 所统计的数据显示较多的发达国家将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时间定在 年前 比如英国、法国、芬兰、瑞士、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而我国则将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时间定在 年前 但是如表 所示我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间隔仅为 年而上述大多数发达国家实现同等目标的时间间隔分别为 年至 年不等 因此从时间间隔的角度来看我国从碳达峰到碳中和所预留的过渡时间是极为紧迫的(二
7、)挣脱绿色投融资需求的桎梏:基础设施公募 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技术路径分为两方面:一是减少碳排放主要通过能源结构领域调整、重点领域减排以及金融减排支持来实现二是增加碳吸收主要通过技术固碳以及生态固碳来实现 结合我国当前的年碳排放量规模以及实际的生态情况来看我国通过生态固碳的技术路径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几率较小 因此我国应当考虑着重加大在减少碳排放以及技术固碳方面的投资以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然而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所需要的投资成本相当巨大甚至将可能达到上百万亿人民币的投资规模 所以如何满足绿色投融资需求是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兴事物基础设施公募 是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的
8、重大创新对于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所面临的绿色投融资需求困境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关键作用 年 月 日首批 只基础设施公募 在沪深交易所正式推出上市其中有近半数持有绿色基础资产(见表)从表 可以看出首批上市的四单绿色公募表 绿色基础设施公募 募资情况代码证券简称发行规模(亿元)募集份额(万份)发行价格(元).首钢绿能.富国首创.蛇口园区.东吴园区.合计.数据来源:万得()数据库(:/./.)表现相当优异合计募集了将近百亿级别的资金总量 因此从投资角度来看我国绿色基础设施公募 在金融市场上拥有巨大的资金募集潜力并且随着基础设施公募 的试点范围进一步覆盖水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多个清洁能源行业其所
9、募集的绿色资本规模会愈发庞大 故对于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投资需求困境而言充分挖掘绿色基础设施公募 的融资潜力大力推行基础设施公募 的试点无疑是一条具有可行性的路径广大投资者对于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的热情度则又离不开保护性法律制度的周密设计同时与能源和环保相关的项目建设是绿色基础设施公募 未来关注的热点包括上述项目在内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在制度设计层面尚有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碳中和目标下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二、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现状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的一系列制度规定 首先基础设施公募 的本质属性为
10、证券投资基金其应当遵循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次基础设施公募 具有多层信托法律关系其也应当遵循信托法等相关规定最后为了保障基础设施公募 试点顺利开展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等主体所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公募 同样需要遵循 综上现行法律以及配套规则对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为保护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审查权以及资产收益权这四个方面(二)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基础设施公募 的信息披露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获悉基础设施公募 运营信息的重要保障 我国证监会于 年 月 日所发布的公开募集
11、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构建了以基金管理人为核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然而作为试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对于基础设施公募 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仍存在以下问题()未确立发行期间原始权益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地位 原始权益人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信息的生成者其在发行环节掌控着最完整、真实的原始信息 根据指引试行第 条及第 条规定原始权益人并未被列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其仅负有向基金管理人保证信息准确、真实及完整的配合义务这样则会导致与我国内地基础设施公募 的内部结构关系相背离()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职责事项有待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 管理人之间需要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隶属于同一控制人基金管
12、理人负责总体运营管理公募基金 管理人负责运营管理 专项计划以及特殊目的的公司 而根据指引试行的规定为了压实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在发行期间应当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概要等文件内容另一方面在存续期间还应当定期披露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归集、财务报告、资产处置、专项计划履职情况等与 管理人职责息息相关的事项 而 管理人因未被明确列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其是否需要披露上述事项则无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与指引试行关于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冲突 根据指引试行第 条及第 条基金托管人未被列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其仅负有复核基金管理人所披露基金信息文件的监督义务 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13、第 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在发行与存续期间负有披露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事项的义务 由此衍生出的问题使指引试行与作为上位法的证券基金投资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当前基础设施公募 信息披露制度亟待解决与完善的关键问题之一()信息披露责任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若上述主体出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虚假记载等不当行为对投资 (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者的信息知情权造成一定的损害则投资者依法主张侵权主体承担连带
14、责任 然而其中所蕴含的一个制度问题是针对违法披露行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采纳过错推定责任即当投资者发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主体存在相应的违法披露行为时由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信息及专业能力上所处的劣势地位很难证明这种不当披露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出现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的现象()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体系比较落后 根据指引试行第 条以及披露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专章)可知针对基础设施公募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主要承袭了证券法修订前以行政责任为主导的责任追究体系即针对一般违法情节由行政监管机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针对
15、严重违法情况可以施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但问题在于若基础设施公募 监管机关仅适用上述责任追究体系可能会呈现出整体处罚力度不 足、行 政 与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配 置 失 衡 的局面.基础设施公募 的参与决策问题()提案内容征集存在困难 纵观现行基础设施公募 的投资者构成情况除去战略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小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在整体上呈现分散状态且各自之间也缺乏有效、及时的沟通机制因而公众投资者很难征集到足够的表决权份额以此形成具体、有效的提案内容()投票表决形式存在缺陷 一方面对于公众投资者而言现场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成本太高出于“理性冷漠”公众投资者往往选择弃权从而导致投票表决制
16、衡机制严重失灵基金持有人大会成为原始权益人的“一言堂”另一方面现行网络投票制仍有不少纰漏之处公众投资者行使投票表决权面临着障碍()日常机构选举隐含了“垄断”问题 指引试行并未直接就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设立作出明确规定受控制权集中的影响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选举日常机构可能会成为原始权益人滥用其高份额表决权的途径 具体而言若按照当前的直接投票制原始权益人可利用其高份额表决权的优势选举由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将日常机构的选举席位尽数收入囊中进而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作、投资管理等重要事项()针对瑕疵决议的救济措施存在缺位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与基金持有人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原始权益人滥用控制权优势致使基金持有人
17、大会的决议在内容或者程序上违法那么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则会遭到损害 但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与指引试行并未如同公司法一般针对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瑕疵决议明确规定基金持有人的救济措施.基础设施公募 的监督约束问题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之间的融洽合作程度是决定基础设施公募 运营收益成效的关键 然而实践中具有高度关联关系的二者所引发的内外部管理风险应当引起投资者的注意 由于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起步晚、实践经验匮乏当前指引试行所设计的监督约束机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从上市项目申报书来看各基金管理人从形式上均已遵循了指引试行的规定在内部构建了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 然而各基金管理人针对其所设立的委员会或部门在职责划
18、分方面仍然比较模糊仅仅是从原则上规定了其应当负有合规审查和管理等职责 换言之现行基础设施公募 中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更多的是为了满足法律形式的合规碳中和目标下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审查要求并不能切实起到防范内部关联利益冲突风险的作用.基础设施公募 的资产收益问题基础设施公募 资产收益主要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但我国现行制度对基础资产的质量把控和数量管控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部分资产权属边界不清 在现行已上市的基础设施公募 中多数项目标的是由地方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而转让此类资产需经过招标、拍卖、挂牌三步流程以及国资委审查但是实践中部分资产的产权和土地权属形成过程存
19、在一定的法律瑕疵比如缺少相应的产权证书或者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程序导致出现资产权属模糊或者不动产存在权利负担等问题影响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和排他性无法有效地进行风险隔离()扩募机制仍待进一步完善 年 月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扩募指引)规定了基础设施公募 的扩募要求、程序以及扩募发售规则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扩募机制的初步形成 然而从实践来看现行的扩募机制仍存有两方面的具体问题:一方面是扩募审核效率较低 根据扩募指引可知基础设施公募 扩募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决策和发改委、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20、表决 这样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基础设施公募 扩募即便通过了发改委、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核程序仍可能会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而归于无效极大地增加了购入新基础资产的不确定性与难度耗费行政审核资源降低整体审核效率另一方面同样根据扩募指引可知基础设施公募 扩募资产在原则上需要与当前公募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为同一类型即对于扩募资产类型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样的制度规定无疑是基于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起步发展的现实考量但随着基础设施公募 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未来基础设施公募 市场势必发生一定变化在后续的实践中应当针对例外情况作出特别的具体安排三、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21、是保障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市场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的关键 针对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完善(一)完善以义务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原始权益人在发行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结合项目实践由原始权益人负责披露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信息具体包含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情况、基础设施项目概况、风险和合规状况、关联关系认购基金份额情况以及近 年或最新一期的财务及审计报告等并且由原始权益人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基金管理人与 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分工根据指引试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在 发行和存续期间肩负着披露项目运营、关联关系、履职情况等信息的义
22、务 然而一味地加压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实际上未必有利于投资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而言在 存续期间诸如像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财务报表制作、资产处置、关联关系以及内部信息变动等事项信息由 管理人负责披露则更具效率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所以应当 (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确立 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地位并且明确其负责披露上述与 专项计划运营关联性较大的内容事项.强化基金托管人的披露监督职能明确规定由其负责披露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内容信息在基础设施公募 中基金托管人作为制衡基金管理人的重要角色理应发挥更为重要的监督职能 明确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方面可以回应并解决指引试行与证券基金投资法规定相冲突
23、的尴尬问题另一方面也能促使其肩负起更为实质、重要的受托责任更有利于投资者整体利益的保护 另外实践中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故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深度挖掘和处理财务数据等方面的能力在信息披露部分出具更有说服力的数据分析报告.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前文所提及的信息披露责任举证困难问题可以考虑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诉讼纠纷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缩小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在信息、专业能力等方面与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所存在的不对称差距在提升投资者维权积极性的同时也能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从而更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救济的时效性.适用新证券法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例
24、如结合实际情况来适用证券法第 条或第 条能够进一步提升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落实投资者保护专章中的派生诉讼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能够强化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追究提高基础设施公募 的违法披露成本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优化以制度为支撑的参与决策机制.构建新型区块链提案投票模式区块链是互联网时代下信息技术领域内最重要的发展产物其最核心的技术要素为分布式记账、共识机制以及智能合约 以上技术要素应用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策机制上可引发一定的模式革新 一方面针对上文所提及的提案内容征集难区块链的分布式决策模式可以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 所有基金持有人均有权以区块链的草案形式将其建议公开展示
25、给其他基金持有人经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主体审核后可将该建议放置于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区当该建议得到一定比例的投票支持率时便自动获得通过 此种提案规则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因而能确保小份额基金持有人所提出的有价值提案能够充分展示给其他基金持有人 并且因草案被设置为所有基金持有人可见在审核决定该提案是否要被放置于参与者社区时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主体会持有更加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采用区块链的链式投票模式能有效解决现行投票表决形式所存在的成本及冲突问题 基金持有人只需要将基金份额在区块链系统上进行身份登记并按照比例来匹配相应的投票权限 通过链式登记方式基金持有人无须现场出席只需在链上行使其表决权这将有效降低其
26、经济和时间成本避免出现基金持有人因“理性冷漠”而选择弃权的现象 并且相较于网络投票制链式投票模式可以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匿名性和安全性能够防止出现普通网络投票制下的重复投票、黑客攻击、操纵选票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在链式投票模式下基金持有人的所有选票都将被存储在系统的公共账簿上所有基金持有人都可以利用区块链的审计跟踪技术自行去验证投票表决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当修改选票内容、删除或者增加选票等方面的异常情况 这一机制无疑更有利于敦促小份额基金持有人行使其监督权抑制小份额基金持有人惯于“搭便车”的行为倾向碳中和目标下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日常机构选举引进累积投票制为了防止原始权益人
27、利用控制权优势把控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管理席位可以引入上市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相对于直接投票制的一种制度安排 有实证研究指出运用累积投票制所选举出的中小股东代表能够提升内部治理信息的透明度内部控制人将更难以侵占或者忽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其应用至基础设施公募 当中当基金持有人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日常机构管理人员时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能够获得与待选举职位总数相等的投票权 换言之基金持有人选举日常机构管理人员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待选日常机构人员数量与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乘积 在投票表决时基金持有人既可以将基金份额分散投给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有的基金份额集中投给同一候选人 在
28、此种投票机制之下小份额基金持有人可以联合投票来选举代表自身利益的日常机构管理人员从而有效避免日常管理机构成为原始权益人的“一言堂”.构建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救济制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基金持有人就存在瑕疵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决议瑕疵的类型将基金持有人决议救济诉讼分为两种:其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确认无效之诉其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当原始权益人滥用控制权优势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时基金持有人可以对其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在程序方面违反法律或者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时基金持有人可以对其提起撤销之
29、诉 完善司法救济方面的制度供给有助于化解小份额基金持有人与原始权益人对峙的无力感促使投资者保护机制在现有框架下呈现一种良性趋势(三)健全以投资者为导向的监督约束体系.在管理机构中引入代表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基础是出于对管理机构的信任投资者作为信托受益者不得过多干预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营活动因而基金持有人大会仅对重大运营事项发挥决策作用而难以监督日常运营中内外部管理机构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行为 因此可以借鉴公司法中关于保护分散股东利益的信托策略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赋予其特殊的权力来行使监督职责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公募 内外部管理机构的特点将代表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引入董事会
30、存在以下三种可能: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二是基金管理人专门设立的子公司董事会三是外部管理机构的董事会 通常情况下我国基金管理人都是“身兼多职”并非只负责运营管理一个基础设施公募 项目有时会同时运营管理多个基金项目 因而当基金管理人董事会需要兼顾多个项目时在其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则比较难以操作 因此应当考虑将独立董事引入基金管理人所专门设立的子公司董事会或者外部管理机构的董事会明确其负责监督内部利益冲突的角色定位并对于其所发现的日常利益冲突问题负有及时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强调基金管理人接受“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原则的约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关系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对投资者负有
31、信义义务 强调其遵循信托法第 条第 款所规定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原则能够更好地指导其围绕投资者的利益来运作管理基础设施项目防止其被原始权益人一方所“俘获”.自律机制的建立在自律性组织指导层面证券交易所一方面 (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可以结合实践梳理总结基础设施公募 内外部管理机构的行为要点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基础设施公募 运营管理行为指南另一方面可以构建同类基础设施数据库披露相应的运营收费基准指标以更有效地督促内外管理机构履行运营职责最大限度防范内外部利益输送行为的出现(四)构建以规范化为目标的收益保障机制.规范资产合规审查程序首先应当严格规范基础资产移交手续确保基础资产权
32、属清晰和不存在权利负担瑕疵以实现基础资产顺利转移和风险隔离其次必须严格遵循特许经营项目转让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出现此类资产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最后若基础资产为国有资产则其在经过国资委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要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公开询价以及第三方公允估值等程序以避免出现国有资产以过低价格出售的违规操作.进一步完善扩募机制第一简化扩募审核程序 相较于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审核流程更为简便费用更为低廉 并且当前资产市场的发展趋势是追求发行上市的效率性和便利性从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均已全面落实注册制的现状也可显著看出 因而笔者建议应当参照公司再融资审核流程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简化基础设施公募 审核程序进一步提
33、升扩募效率 第二结合基础设施公募 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推出允许基础设施公募 扩募资产为非同一类型的制度设计进而有效地盘活各类存量资产提升基金份额的流动性形成规模良性增长的正向循环参 考 文 献蔡建春.中国 市场建设.北京:中信出版社:.习近平.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全文)/.().:/./.武长海王娜仁高娃.公募 信息披露责任配置.财政科学():.陈洁.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取消前置程序的司法应对 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为视角.证券市场导报():.汪世虎马瑞乾.我国基础设施 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证券法苑():.温建利李权.投资者保护视野下的公募“控制权集中”初探.证券法苑():.凯文沃巴赫.信任但需要验证:论区块链为何需要法律.林少伟译.东方法学():.高丝敏.论股东赋权主义和股东赋能的规则构造 以区块链应用为视角.东方法学():.:.():.():.杨宏芹叶志港.信托视角下基础设施 治理机制的完善.证券法苑():.洪艳蓉.基础设施 融资中资产方的身份转换与权利限制.中国法律评论():.(责任编辑 鲁守博)碳中和目标下基础设施公募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