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卷 第 期 年 月湘 潭 大 学 学 报(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权利竞存视角下购置款抵押权优先顺位研究连光阳毛轶澜(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摘 要:民法典第 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并突破了“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物权顺位规则 但购置款抵押权也并非真正的“超级优先权”除了留置权之外与其他权利竞存时并非恒定优先 根据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解释学方法购置款抵押权与浮动抵押竞存时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与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竞存时也应优先当买受人与贷款人同时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应将二者地位等同视之按照民法典第 条规则处理 除此之外购置款抵押权亦可能与一些法定优先权产生竞存如其与破产管
2、理人管理的债权、执行债权竞存时亦应优先与建筑工程价款竞存时应劣后于后者与船舶优先权竞存时也应劣后于后者关键词:购置款抵押权权利竞存优先顺位法定优先权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如何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一直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据世界银行 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续提升然而其中“获得信贷”指标的排名却连续四年下跌由全球第 名跌至第 名因此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更好发挥物的流转效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因应世界银行优
3、化营商环境要求着力构建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民法典担保制度革新的重要目标 民法典第 条所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在现实交易中抵押人购买动产时经常需要向出卖人或者金融机构融资并就该主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通常是在该动产上设定抵押 同时作为交易常态抵押人可能先前就已设定浮动抵押该动产当然也被纳入抵押财产范围成为其他债权担保的一部分 此种情形下若不对购置款抵押权提供一定的优先保障势必会影响贷款人的放贷信心阻碍抵押人融资实现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第 条便赋予购置款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促进融资购置款抵押权入典固然有其现实意义但同时也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解释难题 物权是对世权“公示在先效力
4、在先”是解决各物权间顺位规则的核心原则 然而民法典第 条“横空出世”采用的是“公示在后效力在先”的特殊规则 虽然第 条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制度冲突的解决方案即“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但留置权除外”但是担保物权本来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制度体系担保物权之外还充斥着许多其他法定优先权 在具体法律适用时购置款抵押权究竟何时可以突破一般顺位规则目前而言效力边界并不清晰仍存在解释空间 在权利竞存时仅仅通过民法典第 条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条两个条文是无法全部解决的需要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得出合理的解释路径二、购置款抵押权与担保物权竞存时优先顺位的特别解释()购置款抵押
5、权优先于在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连光阳()男湖北巴东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信用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顺位的前提是必须在标的物交付后 日内办理购置款抵押权登记 这里的 日通常被称之为“宽限期”正因存在十天宽限期的限制便容易出现其他抵押权人在宽限期内抢先设立抵押权之情形 在宽限期内其他抵押权人因在登记机构无法查询到是否在该物上设置了购置款抵押权从而同意设定抵押权 此时若其他抵押权人在登记时对当时未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不知情主观上是善意的是否仍劣后于嗣后登记的其他抵押权?
6、有学者认为在动产抵押中依据民法典第 条之规定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宽限期内未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如同一般动产抵押未登记自是不应对抗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然而购置款抵押权的设立与一般抵押权是不同的只要在宽限期内完成了登记就具有溯及力溯及至购置款抵押权合同成立生效之时 对此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法上的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与是否登记无关登记仅意味着取得了对抗效力购置款抵押权也属于动产抵押的一种故其登记也不具有促使抵押权设立的作用登记不具有溯及力比较法上大多承认购置款抵押权登记的溯及力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宽限内完成登记的购买价款担保权自设立之日起即生效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
7、同美国一样认可购置款抵押权之溯及力 事实上承认购置款抵押权的溯及力是合理的否则会产生解释上的逻辑怪圈若认为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可因公示在先而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则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优先于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又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就会形成优先关系的循环困境只要承认登记的溯及力此时在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从时间上言就会落后于购置款抵押权按照民法典第 条的顺位规则处理即可不存在购置款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除此之外即便不考虑溯及力从法政策上考量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债权
8、人放弃所有权而授予信用担保该购置款债权的价款抵押权因此也有学者称其为动产所有权的“前身”除此之外从交易外观出发其他抵押权人是否真的不知情是难以证明的通常抵押权人难以证明自己不知情另一当事人也难以证明对方抵押权人是知情的 若要将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是否善意作为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将会严重影响交易效率给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时带来无形的审查负担与设立购置款抵押权的初衷相悖 最后从体系上看将债权人知情与否排除在购置款抵押权的顺位规则之外有助于体系的一致性与规则的简化 在民法典第 条的一般顺位规则中排除了相竞存的抵押权人之间的主观善恶意 此时若在适用第 条特殊顺位规则时又要考虑抵
9、押权人的善恶意将会导致体系上的不一致(二)出卖人与贷款人同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回归至一般顺位规则出卖人与贷款人同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本质上是购置款抵押权人内部间的竞争从法条适用上看将该类情形按照民法典第 条处理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和贷款人同为购置款抵押权人时二者的地位是否应当等同 对此在立法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第 条第 款认为“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我国主流学者亦认为出卖人与贷款人地位等同不应做差别对待在比较法上英国早在 世纪不动产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就认为无论登记的先后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都优先于贷款人美国统一商法典并未明确在购置款抵押权中是否承认出卖人优先于贷款人但在财产
10、法重述按揭中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原则上出卖人的地位优先于贷款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官方评述中指出虽然在不动产交易中法律优待出卖人看似违反朴素的公正观因为双方都提供了资金使销售交易成为可能且双方都依赖在同一不动产设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甚至贷款人提供的融资额往往比卖方多但他还是认定出卖人应优先根据衡平理念卖方应优先于贷款人受偿 因为卖方放弃的是特定的不动产而非金钱而且除非其债权被清偿否则不会放弃不动产即使卖方可能知道买方将向第三方借款并为其提供抵押以担保该价款债务也如此归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条第 款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如 .案.():
11、.().结底法律更同情前者而不是后者 德国亦认为两者发生冲突时出卖人优先与贷款人只不过它的表述系货物信贷人优先于金钱信贷人但是“联合国贸法会 年担保交易立法指南 第 条中适用的是抵押权竞存的一般规则即出卖人的购置款担保权优先无论其担保权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日期孰先孰后只有在贷款人之间的担保权并存时才适用一般优先权规则我国民法典并未区分出卖人和贷款人的地位出卖人和贷款人都仅有一种身份即购置款抵押权人民法典所持的立场有其合理性:其一从本源上看出卖人和贷款人提供的都是购置物担保的价款都起到了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的功能符合购置款抵押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其二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看民法主张平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当具
12、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认为出卖人优先于贷款人有违平等原则之嫌疑其三通常贷款人多为专业的融资机构一方面与出卖人相较专业的金融机构贷款人更能实施监管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若债务人想继续融资或者扩大融资给予金融机构贷款人与出卖人同等的对待将扩大债务人借贷融资的机会其四从我国设立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看倾向于保护的是债务人为鼓励债务人融资而设立的从法政策上看对于债务人而言只要能有人为他提供融资即可不会更多地考虑对不同主体之间的购置款抵押权效力优先问题最后给予出卖人和贷款人同等的身份并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出卖人或者贷款人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两者同等视之将有利于体系清晰化三、购置款抵押权与法定
13、优先权竞存时优先顺位的解释路径(一)购置款抵押权劣后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当购置物为建筑材料时出卖人或者贷款人亦能在建筑材料上设立购置款抵押权 但是建筑材料与其他的购置物不同它不能单独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建筑材料需要因建筑工程的推进才与建筑物融为一体 此时在该建筑物上便可能存在两种权利一种是建筑材料的购置款抵押权另一种是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民法典第 条确定购置款抵押权之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便可能与购置款抵押权产生权利竞存此时究竟谁更优先受偿就涉及解释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首要地是明确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性质它究竟是法定担保物权抑或类似于船舶优先权一样在建筑领域特有的优先权 然后若认为工程
14、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定担保优于意定担保的一般原理则工程价款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 若认为其属于特定领域的优先权则其与购置款抵押权的效力问题还需充分的利益衡量方能予以判断 实质上不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还是法定优先权均不影响它与购置款抵押权竞存时优先顺位的解决在第一种情形即认为购置款抵押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时结合民法典第 条的规定按照文义解释可以产生两种理解:一是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担保物权既包括法定担保物权也包括意定担保物权但留置权除外二是通过充分解释购置款抵押权劣后于留置权的例外规定认为购置款抵押权仅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而不能优先于法定担保物权此时便类推适用购置款抵押权劣后
15、于留置权的规定认为购置款抵押权也应该劣后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对于这两种解释结论上的矛盾本文认为应该支持第二种解释 首先从立法目的上看购置款抵押权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在先设立浮动抵押效力过强而不是为了限制固定抵押和其他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仅是因购置款抵押权的强效力牵连了其他抵押权本意并非为限制其他抵押权其次从留置权排除在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的正当性看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也有其超出购置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的正当性在第二种情形即认为购置款抵押权是法定优先权时学界对它与购置款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也存在一定争论 多数学者认为购置款抵押权利人属于最先提供材料者没有他们的付出也便不能建成工程建筑因而要保障
16、他们的需求也有学者认为若建筑工程承包人顺位劣后于购置款债权人会使得承包人在施工前先确认该批建筑材料上是否负担了购置款抵押权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通常而言购置款债权人不提供建筑材料承包人就无法施工该事实与留置权场合相同即购置款债权人不提供标比如谢鸿飞认为购置款抵押权应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因为若购置款抵押权人不提供建筑材料承包人就无法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并不会增加建筑价值 参见谢鸿飞:“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运行机理与规则构造”载清华法学 年第 期的物留置权人同样无法实施增值或保值的行为既然留置权人优先于购置款债权人承包人也应同样对待对于这两种解释矛盾本文同样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前文已述民法典第 条规定的“优先
17、于其他担保物权”并不能包括法定担保物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一样都属于特殊领域的优先权而不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因而不能被 条所涵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中也表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顺位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前”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亦是持优先权说其次工程价款优先权虽然不是留置权但其之所以享有优先权的法理与留置权是一致的 留置权之所以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最大的原因是其付出了劳动价值并且为原有的购置物提供了修复或者加工使得原有的购置物的价值保持原状或增值再观之以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同留置权人一样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将原有的建筑材料加工成了现有的不动产建筑物有时也会使得原
18、物增值 因此若认为留置权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人则按照功能主义解释立场也应认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受偿最后基于实质公平的角度在进行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时承包人的价款优先权受偿后大部分是为了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与购置款抵押权人相比显然是农民工的工资应先被保障购置款抵押权人一般经济实力远远超过农民工若认为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承包人的价款优先权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购置款抵押权效力过强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承包人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有违实质公平(二)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已产生执行效力的一般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即便是未登记的物权也天然地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利 但是倘若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了胜诉判决并已
19、进入了执行阶段此时债权人借助强制执行程序对特定财产主张权利时他对该财产的变价所得请求权就优先于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般债权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此时的债权人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优先于其他无担保、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当存在多个取得执行依据的一般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因此应当在将执行债权人类比于担保权人地位的基础上分析宽限期内尚未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人与执行债权人的竞存优先顺位 在宽限期内未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并不能完全否认其物权效力在未登记时其实一个普通的抵押权因动产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其仍然是个普通的
20、抵押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理若执行债权人未通过司法裁决取得胜诉判决即便购置款抵押权在宽限期内未登记也应优先于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 若此时“执行债权人”已经通过司法裁判取得了胜诉判决并已经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了此时便要分析购置款抵押权人在十日宽限期之间有无完成登记 第三人欲强制执行需检视该物上是否负担了已经公示的抵押权若有则不能执行该财产 购置款抵押权在宽限期内完成登记具备溯及力溯及至抵押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在此期间执行债权人便不能请求法院查封扣押该财产也即购置款抵押权优先于执行债权人优先受偿 反之若购置款抵押权人在宽限期经过后仍未登记则其沦为一般抵押权根据公示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债权人通过法
21、院胜诉判决申请执行的行为在形式上等同于完成公示的行为因此已经完成公示的“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应优先与未按期登记的“购置款抵押权”(三)购置款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的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其债务时依法享有以船舶为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出卖人将船舶赊购给债务人并在该船舶上设立抵押权在十日内完成了登记此时该抵押权是否属于民法典第 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由此引出问题在海商法未规定购置款抵押权时是否应当适用民法典第 条中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若适用则该购置款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权利竞存问题由此而出谁优先受偿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反之若不适用则无竞存问题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
22、法体系海商法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既然民法典已做出了购置款抵押权之相关规定海商法也可随即做出该领域的船舶购置款抵押权之规定 同时船舶也属于动产本质上言都属于购置款抵押权可调整的范围在海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号)第 条法领域规定购置款抵押权并无不妥此时欲解决船舶优先权与购置款抵押权竞存的效力优先问题需明确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类型再根据具体类型逐一分析其与购置款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种类有以下五种:船员工资请求权、人身赔偿请求权、港口规费请求权、海难救助请求权、财产赔偿请求权 本文将采用拉伦茨利益衡量的法学方法论逐一将购置款抵押权人的利益与法律
23、规定的五项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衡量对比得出应谁优先的结论第一是船员工资请求权与购置款抵押权的对比 首先船员工资请求权体现的是对海事劳动权益的保护若按照一般破产法领域的规定员工工资请求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虽然其顺位较高但其性质仍然是无担保的债权其在清偿顺位上受到涤除权与取回权的影响仍然劣后于对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 船员工资请求权也要劣后于其他有担保的债权包括了购置款抵押权然而不能单一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去类推解释船员工资请求权与其他有担保债权的顺位关系因船员工资与一般企业工资请求权是不完全相同的船员工资请求权的人身属性更高一点一般员工承受的风险是财产权(工资)得不到偿付而船员工资请求权承
24、受的风险不仅包括了财产上(工资)得不到偿付的风险通常而言还承受了身体受到损害的风险船员长期漂泊在无边无际的大海封闭时间至少是一个月以上其承受的心理压力远超乎一般的员工除此之外船员们还很有可能遭遇海上风浪的袭击造成身体损害 由此可见船员相较于一般员工而言其所承受的压力和意外风险更大因而从利益衡量角度看更应该先保障其工资请求权的实现而非按照一般破产法的规定处理 再将其与购置款抵押权相较购置款抵押权人失去的是购置物(船舶)的所有权其所承受的风险依然是财产风险与具有人身与财产属性的船员工资请求权相比更应该保护后者第二是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赔偿请求权该两项权利是侵权之债按照一般法理法定担保优先于意定担保购
25、置款抵押权系双方当事人约定为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显然属于意定担保范畴然而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造成的侵权之债无法界定其系法定之债还是意定之债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海商法中将该两项请求权认定为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如此便可认为船员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请求权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定优于意定的原理可以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第三是港口规费请求权港口规费是港口向在港的运输船舶和货物提供各种劳务和设备而收取的各种费用 在 年的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中规定船舶优先权优先的目的是“为促进船舶融资维护社会经济利益在各代表团一致同意之下尽量缩减的结果”港
26、口规费请求权正是与该目的的契合港口规费请求权优先有利于加强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方便船舶停靠及确保船舶安全促进海运事业的有序运转及发展其具有既能够维护公共利益也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 与购置款抵押权相较购置款抵押权保护的终究是个人利益而港口规费请求权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若不让其优先船舶将无法通行船舶航行受到阻碍有违公共利益因而港口规费请求权亦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最后是海难救助请求权该权利也是集人身和财产于一体的权利海上风浪在所难免船只在海上孤立无援仅能依靠海上救济组织当组织海上救助时因援助困难难免会有经济上的损失有时还可能付出巨大的生命危险如此便不能要求其劣后于其他财产权具体理由与上述的船员工资请求
27、权相同在此不赘述海难救助的人承受了更大更重的风险从实质公平角度出发应认为海难救助权优先于其他权利综上通过对具体的船舶优先权的五项子类分别与购置款抵押权做出了利益衡量最终可以得出结论船舶优先权应优先于购置款抵押权四、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法典化就是体系化 在一个有组织的法律共同体中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整之基础的各种授权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的权属体系这一权属体系是建构一个合理的法秩序的支柱从民法典的编纂实践来看权属体系主要构成外部体系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有另外一在法益衡量时首先要判断价值位阶是否有明显的差距比如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相对于财产性利益有较高的位阶其次在位阶相同或所涉权利非常歧异时可看法
28、益影响程度或受害程度最后适用比例原则减少损害个由一般法律原则构成的内部体系 至于法之内在安定性及所谓法律内部体系之合理化建构尚须借助解释论的长期运作方能实现 为了充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购置款抵押权制度得以在民法典中进行规定并且突破了传统的“公示在先权利在先”的顺位规则这势必会造成民法典内部体系的冲击民法本来就是一个庞大的法律部门除了民法典之外我国目前仍然存在其他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单行法在民商合一的体系下还有诸多商事法律规范 如何充分解决购置款抵押权“横空出世”所造成的与其他优先受偿权竞存时优先顺位冲突问题在解释论上尤为重要 本文着眼于民商法体系认为购置款抵押权虽具有超级优先的地位但
29、其超级优先效力亦存在效力限度与其他权利的竞存顺位大致如下:留置权 购置款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购置款抵押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购置款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 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购置款抵押权 宽限期内抢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多个购置款抵押权竞存时按照民法典第 条的一般顺位规则处理出卖人的购置款抵押权与贷款人的购置款抵押权相同不应做区分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李运杨.民法典中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法学家().房绍坤柳佩莹.论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学习与实践().姚明斌.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李运杨.民法典中购置款抵押权之解释论.现代法学().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清华法学().谢鸿飞.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运行机理与规则构造.清华法学().王洪亮.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法学().董立学.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傅廷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价值冲突与协调.法学研究().李东李天生.船舶优先权源流考.中国海商法研究().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饶娣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