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数字时代版权滥用的竞争损害及其法律规制——“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综述.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715641 上传时间:2024-02-20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1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数字时代版权滥用的竞争损害及其法律规制——“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综述.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数字时代版权滥用的竞争损害及其法律规制——“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综述.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数字时代版权滥用的竞争损害及其法律规制——“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综述.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一、举办学术研讨会的时代背景在“内容为王”的时代,版权是数字内容平台的核心资产和关键资源。作为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版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特征,但由于单个作品的替代性非常强,工业经济时代的版权市场竞争都比较充分,通常只会出现版权法上的滥用行为。然而,在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市场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锁定效应和网络效应,导致数字版权市场呈现出版权集中效应,即相当数量的数字音乐、学术文献、网络视频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集中在单一或者少数平台。1数字版权市场竞争不充分现象愈发明显,数字平台利用版权资源集聚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支配地位实施的版权滥用行为开始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视野。在数字音乐

2、市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 年 7 月对腾讯违法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此案引发了学术界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等滥用行为的热烈讨论。在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2 年 12 月对中国知网滥用版权的行为开出巨额罚单,并责令停止独家合作、不得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在网络视频领域,长视频平台限制高清投屏、付费超前点播、VIP 专属广告以及拒绝转授权、限制性转授权、联合抵制交易等突破权利边

3、界实施的版权滥用行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长短视频市场的有序竞争、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强化数字版权保护力度的同时,需要防范数字平台利用版权资源实施的哄抬许可费价格、联合抵制交易、拒绝授权、差别待遇等版权滥用行为。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厘清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竞争损害,探讨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路径,2023 年 2 月 25 日下午,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竞争法与竞争合规研究中心承办的“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来自全国竞842023 年第 4 期Review会议综述争法、知识产权法领域的 30 余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精英围绕

4、这一前沿和跨领域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思想碰撞和精彩的学术对话。研讨会设置了“数字平台版权滥用及其规制的理论阐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中的版权保护和滥用”“反垄断法视野中的独家授权与版权滥用”三个研讨单元,分别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谢惠加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大洪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郭宗杰教授担任主持人。与会专家主要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维度对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数字平台治理以及竞争法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参考。二、数字版权平台市场力量的来源市场力量是数字版权平台实施版权滥用行为的前提。关于数字版权平台市场力量

5、的产生来源,与会专家主要将其归结为版权市场独特的市场结构、海量版权资源的集聚和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三个方面。(一)版权市场独特的市场结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对短视频市场的市场结构进行了分析,她将短视频产业链拆解为上游内容生产者、中游内容分发者和下游终端消费者。内容生产者可分为专业生产者、网红/明星生产者和普通用户生产者三大类;内容分发包括短视频平台、新闻资讯平台、社交平台、传统视频平台等。抖音集团诉讼及竞争高级法务经理许如清将影视版权市场的结构拆解为上中下游三个层级,上游是影视制作公司、制片人等内容创作者,中游是以长视频或者版权平台为代表的版权集聚平台,下游则是依靠中游

6、平台的视频授权而生存的短视频平台,处于中游的版权集聚平台通过版权交易锁定较多独家、排他的版权资源,策略性地拒绝转授权或者限制性转授权,提高了版权市场的进入壁垒。因此,版权市场的市场结构导致处于中游市场的数字版权平台可以比较容易地建立起海量的版权资源池,拥有了连接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的“渠道”地位,这种独特地位使得数字版权平台有机会、有能力较为容易地控制上游或者下游市场的经营者。(二)海量版权资源的集聚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段宏磊副教授认为,在工业经济时代,几乎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版权滥用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占有庞大同类作品成为内容聚合平台最重要的垄断力量来源,版权滥用的主体从版权生产方演化为平台渠

7、道供应方。在这种环境下,艺术作品的竞争打破了此前以创作和营销为核心的竞争态势,演变为“渠道”竞争,一旦平台因盘踞巨额的作品数量而成为关键渠道,相关市场的上下游主体均不得不向其倾斜,进而对其产生依赖性。版权交易市场的话语权、定价权从版权的生产方(如艺术家、出版商、唱片公司等)迅速向渠道的供应方(巨型平台)转移,后者获得了更高的垄断力量,危害后果扩散至相关市场上、中、下游各利益相关者。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仲春副教授也认为,因版权所具有的排他性,版权能够带来独特的竞争优势,尤其是在拥有数量较多的、优质的、能够对下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版权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排除为权利人带来市场支配地位,但版权领域的支配

8、地位可能性要远高于专利权。上海交通大学比利时鲁汶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詹馥静认为,数字内容平台的市场力量与版权内容的产品差异化属性以及海量版权集中带来的市场进入壁垒有关,产品差异化通常发生在竞争产品相互作为不完全替代品的情况下,特定类型的冷门作品因收获一群固定偏好的消费者,同样能够缔造一个稳定的利基市场,而若干利基市场组合叠加则可构成权利852023 年第 4 期Review会议综述人或内容平台独享的消费市场,其他竞争者受制于版权的专有性保护难以进入。(三)独家授权商业模式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认为,通常情况下,因作品之间具有较强的替代性导致版权赋予的市场力量不如专利权,而平台的市场力量来源

9、于版权资源与独家授权商业模式的结合。而且,不同版权作品的市场力量存在明显差异。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更像发明专利,更有可能赋予版权人市场力量。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安雪梅教授也认为,数字版权独占许可会导致版权集中,特别是明星内容产品的过度集中,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被特定数字内容平台锁定,在网络效应和用户粘性之外加强平台的卖方力量。相较于从事其他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和服务商而言,版权集中加持的数字内容平台的市场力量更加牢固。而且,数字版权平台的市场力量会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进一步造成了版权市场愈发集中的市场结构和高额利润。安徽大学法学院丁国峰教授以数字音乐平台为例进一步阐释了独家授权的独特作用,认为数字音乐

10、市场中平台形成垄断的直接原因在于独家版权模式,独家版权模式在打击盗版的同时加剧了垄断效应,巩固、维持了数字音乐平台的市场优势地位。广州大学法学院邝磊博士认为,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并非独占许可,但授权过分集中于单一的数字音乐平台可能导致其拥有过强的市场力量,从而限制纵向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福利。许如清则以影视版权市场为例进行说明,认为影视市场版权集中度较高与影视版权市场的市场结构以及广泛存在的独家授权和限制性授权有关。与会专家关于版权市场独特的市场结构、2.参见王迁:论版权法对滥用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载现代法学2018 年第 4 期;王影航: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滥用行为规制探析,载出版发行研究2019

11、 年第 9 期;卢海君、任寰:版权滥用泛在之证伪,载知识产权2022 年第 1 期。海量版权资源的集聚、独家授权商业模式的分析全面且深刻,有助于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理解数字版权平台市场力量的形成机理。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数字版权市场之所以能够出现版权资源的集聚和独家授权模式,根本原因是互联网市场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锁定效应和网络效应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的规模经济效应,数字版权平台有动力与原始版权方或者版权集成服务供应商就一定规模的版权资源签订独家授权协议,由此导致了版权资源的集聚。三、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及竞争损害版权资源的集聚虽然未必导致版权滥用,但却为数字平台实施版权滥用行为提

12、供了条件。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可以分为版权法意义上的滥用行为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行为。版权法意义上的滥用行为表现为版权人限制被许可人开发竞争性产品、超出版权保护期限行使权利、滥用诉权、滥用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不正当行使版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2与会专家主要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版权滥用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梳理。(一)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类型詹馥静认为,在版权许可市场中,以创作主体为代表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行为:第一种情况是“表达”外溢到功能性范畴时,滥用著作权可能会限制思想市场的竞争;第二种情况是当著作权作为相关产品的产业化标准,第三种情况是著作权已经

13、成为下游市场的必需设施。在版权产品分发与销售市场中,862023 年第 4 期Review会议综述以数字内容平台为代表的著作权分销主体,可能滥用其平台优势限制竞争。分析数字内容平台诸多版权交易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一方面要结合经营者主观目的、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和消费者福利减损等进行违法性认定,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相关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及其对经济效率、版权创新激励的有利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副教授认为,引发竞争顾虑的数字平台版权行使行为有拒绝许可、独家版权、差别待遇和自我优待。版权自我优待行为发生的典型场景主要是长视频平台对短视频二次创作授权、数字音乐平台对配乐或者直播方授权、游戏版

14、权方对游戏二次创作或者直播授权等。版权自我优待行为的特点有:一是存在相互关联的多个市场,且彼此之间可能形成相互交叉补贴的双边、多边市场或者生态系统;二是著作权成为下游市场的生产要素;三是著作权整体组合对下游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许如清认为,数字版权平台除可能会实施独家授权或者限制性授权外,还可能实施涉及版权交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因为版权集聚交易与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 20条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构成要件较为吻合。一是影视版权业务是数字版权运营商的主营业务;二是影视版权对外许可的费用独立且可计算,因而在上一会计年度产生了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三是影视版权的排他性授予

15、之后,版权运营商本身都不再享有该权利,且授权期限通常有数年之久,满足了持续性控制的要求。(二)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是经营者是否拥有市场力量以及是否滥用市场力量造成竞争损害,3因而竞争损害是认定数字平台违法垄断行为的关3.殷继国: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载比较法研究2022 年第 5 期,第 190 页。键。关于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竞争损害,丁国峰教授认为,随着数字平台的迅猛扩张,马太效应将不断诱发平台经济领域出现垄断危机,数字平台的版权独家授权模式存在挤压用户选择空间、排除竞争对手、操纵定价等垄断危害。他以数字音乐市场为例阐释了排挤竞争对手

16、的竞争损害,认为音乐版权资源的稀缺性意味着没有一个潜在的竞争者能够符合进入市场的最低曲库规模要求,潜在的竞争对手被阻止进入相关市场,产生了封锁市场的效果。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教授认为,版权滥用存在阻断交易和供给挤压两种竞争损害形式。损害后果的认定可以从生产效率的降低、对竞争对手成本的影响、对竞争对手竞争能力或者竞争动机以及潜在竞争者的影响、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四个方面着手。第一,生产效率的降低。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了纵向限制行为,则可能导致被限制的竞争对手必须承担更高的生产成本,可能会出现以更高成本经营的竞争对手来填补被限制竞争对手所减少产出的现象,即造成市场中的生产效率有所降低。第二

17、,对于竞争对手成本的影响。当纵向限制行为威胁到了竞争对手赖以生存的竞争环境时,体量较小的竞争对手无法在被支配企业封锁的那一部分市场与之展开竞争。因此,在判断对竞争对手成本影响时首先需要考察市场的“最低效率规模”。第三,对于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竞争动机及潜在竞争者的影响。在实践中,即便竞争对手成本被实质提高了,也不意味着纵向限制的实施者获得了垄断定价的权限。但是,当竞争对手缺乏竞争能力且阻遏了潜在竞争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很有可能获得垄断定价的权限,继而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版权资源的集中未872023 年第 4 期Review会议综述必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短时间受损,但因其对

18、市场结构的影响而间接伤害消费者的行为本身就是滥用行为,不需要证明对消费者的实际或潜在的直接伤害。段宏磊副教授认为,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平台若针对其盘踞的巨额版权实施滥用行为,其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扩散至相关市场的各个环节。许如清也赞同这一观点,她以影视版权平台的滥用行为为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处于中游的大型版权集聚平台在压低上游采购价格的同时,在交易后有能力也有动机抬高下游授权价格,向下游市场实施独家授权或者限制性授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宁度博士提出分析版权独家授权行为的竞争效果时,一方面要从封锁者是否具有封锁能力以及封锁后是否具有提价能力两个方面来衡量一个封锁行为所产生的反竞争效果,此时需要

19、着重关注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用户多栖性对于封锁者的封锁能力的削弱以及封锁者的市场势力和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否影响了封锁者的提价能力,另一方面要从封锁行为是否有激励被授权方投入和宣传,提高打击盗版积极性,保护商业秘密维系商誉,保证品质以及激励市场进入这几个维度分析其促进竞争的效果。由上可知,与会专家主要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版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及竞争损害进行了分析。在滥用行为类型的梳理上基本上遵循了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亦有个别专家探讨了涉及版权交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在竞争损害的分析上,分析较为全面和具体且没有太大争议,意味着与会专家在运用法律规制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这一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

20、。四、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版权滥用行为是版权法和竞争法共同规制的对象,与会专家分别对规制原则、版权法规制路径、竞争法规制路径及其路径选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一)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原则关于规制理念,与会专家提出了利益平衡协调的规制原则,即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协调版权保护与版权滥用规制的关系。利益平衡协调原则不仅是版权法的关键性原则,还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原则。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以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例阐释了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的实现机制,他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客观上应视为满足独创性要件中最低创造性的要求,应当给予 AI 拥有者相应的版权保护。可以考虑逐步推动版权方利

21、益向 AIGC方让渡,以创新价值最大化为发展目标,构建AIGC 方爬取数据的合理、合法体制以及版权方利益诉求的实现机制。中山大学法学院廖艳嫔副教授则认为,关于 AIGC 的版权问题,可以从 AI(算法方)和GC(生成的内容)两个层面分析。如果将版权给予 AI 拥有者,随着 AI 生成的内容越来越多,可能会强化 AI 拥有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法律应该关注 AI 拥有者和 GC 所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即应该平衡算法方和 GC 所有者的利益,在给予算法所有者财产权保护和版权保护的同时,也保护 GC 所有者的利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轩认为,内容平台的版权滥用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分

22、配内容生产者、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目前音乐平台和长视频平台处于长期亏损状态,建设平台投入巨大的成本,其背后的盈利模式是多元的。在对数字内容平台进行监管和规制时,不能只着眼于眼前的垄断问题,也要考虑其行业所处的发展现状、发展阶段和现实条件。换言之,在权衡各方利益时,应当坚持长期、动态的平衡观。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姚志伟教授认为,个882023 年第 4 期Review会议综述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条款为大型平台设立个人信息的“守门人”义务,该条款的“非对称式”平台责任设计在中国法上是开创性的。非对称性规制扶持和保护非主导经营者并对主导经营者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从形式上看似乎违背了形式公平,但

23、正是经济法实质公平理论的体现。4非对称性规制早期被广泛应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实践,目前已呈现出向平台经济治理扩散的趋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1 年 10 月公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遵循的就是非对称性规制的思路。由于非对称规制契合了利益平衡协调规制原则,或许将成为我国规制大型数字版权平台的一条可行思路。(二)版权法规制路径王晓晔教授认为,短视频内容的生产和分发都可能涉及版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5 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应考虑的因素,分别是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范围和影响力以及被使用作品的价值。简

24、言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第一考虑因素是使用目的,即出于社会公益还是商业目的。短视频制作者使用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应当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分析,短视频内容生产者、分发者包括发布短视频的普通用户都应当密切关注该问题。短视频侵犯音乐版权的问题至少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与版权人订立许可协议,二是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进行抗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陶博士认为,我国数字音乐版权许可大致经历了违法使用、独家许可、独家许可加转授权以及非独家许可为主、独家许可为例外四个阶段。对我国数字音乐许可模式的治理,应首先考虑通过著作权法4.殷继国:自然垄断行业不对称规制的理论与实践,载经济经纬2010 年第 4 期,第

25、150 页。内部的机制完成,“权利保护价值”与“利益平衡价值”是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治理数字音乐版权许可的基本评判标准。通过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理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使用者和监管部门的关系,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实施强制性集体管理并强化监管等方式,可以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效率、社会公信力与管理能力;未来在修订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可借鉴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引入法定的新型许可制度,以实现利益平衡价值。(三)竞争法规制路径1.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关于数字内容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詹馥静认为,数字内容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面临诸多

26、挑战:第一,就文化内容而言,主观性极强的消费者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可靠,在需求替代性的评估中指示性较弱;第二,技术发展的动态性使得判断哪些技术分销网络可以被定性为可替代市场变得更加困难;第三,平台双边市场特性和版权产品差异化属性导致相关市场的界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仲春副教授以游戏服务市场为例分析了相关市场界定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是网络娱乐市场中的需求替代分析倚重大众心理对娱乐需求与消费习惯的判断通常具有模糊性;二是不同作品在审美偏好、用户体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以用户的喜好需求和消费习惯来界定相关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与争议性。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詹馥静认为,数字版权

27、市场的商业模式、产品形式和成本结构均与传统版权产业存在较大区别,以往作为计算指标的销售额或者盈利收入并不能满足市892023 年第 4 期Review会议综述场份额计算的需要;其他可以反映互联网“市场占有率”的特色指标,比如“月活用户数量”“用户流量”“总下载量”等,对数字版权市场来说也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她建议弱化市场份额等结构化要素,重点考察突显数字内容行业特性的非结构化要素,例如拥有的版权内容份额、持有头部热门版权内容的数量及权限、对上下游版权市场的控制能力等。仲春副教授认为,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控制商品价格和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可帮

28、助认定游戏服务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3.版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关于版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宁度博士认为,版权独家授权是反垄断法中独家交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对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法分析,仍应回到反垄断法独家交易的规制框架中。安雪梅教授认为,反垄断法可以从版权并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赋予版权控制人的关键设施开放义务、扶持替代产品或者公共选项三个维度进行规制。同时,反垄断法要适当摒弃事后救济的行为模式,对于那些不作结构性干预则不可逆的版权集中,采取更为及时的事前干预政策。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翟巍副教授认为,滥用版权的行为模式和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模式存在一定的共通性。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大量独占版权的作品后

29、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拒绝赋予其他平台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访问的权限,这种访问是上游或下游市场经营者必不可少的,同时它又产生了消除有效竞争的威胁,此时按照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就可以适用必要设施原则。詹馥静认为,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符合行业惯例以及具有商业合理性时可以获得豁免。刘晓春副教授从数字版权平台自我优待的视角提出了规制建议。她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包括厘定版权自我优待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竞争性市场和衍生性市场并分析竞争损害,充分考虑衍生性市场的互补性和对后续创新的影响等因素。仲春副教授以游戏直播市场为例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制建议。她认为,可以通过发展直播行业协会积极推动授权许可谈判

30、;参照FRAND 原则开展许可谈判,游戏版权许可费用可以从游戏产品本身对游戏直播画面的贡献比例、被交易的游戏产品本身的价值水平、游戏产品版权本身获取的合理利益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深圳大学法学院程子薇副教授则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讨论了数字平台的信息规制问题。她认为,来源于司法实践,且近期被明确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 18 条中的“实质替代”标准是一个比较扁平、单薄的标准,面临与商业现实、自由竞争理念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协调问题。相较而言,美国州法层面的“盗用”理论与“实质替代”标准有共同之处,且盗用理论发展时间更长,制度化程度更高。在塑造盗用理论的经典案例NBA 诉摩托罗

31、拉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搭建了构成信息“盗用”的五要件:一是原告以一定成本生成或收集信息;二是信息具有时效性;三是被告对信息的使用属于搭便车;四是被告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直接竞争;五是原告可能因为搭便车而降低生产产品或服务的积极性,以至于其存在或质量将受到实质性威胁。美国“盗用”理论对于我国数字平台信息规制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四)版权法规制路径和竞争法规制路径的选择关于两条规制路径的选择,与会专家基本上都坚持版权法规制优先、竞争法规制作为补充的基本原则。叶卫平教授认为,鉴于版权保护存在思想传播和保护言论自由等公共政策考虑,需要与促进经济竞争的反垄断政策进行平902023 年第 4 期Revi

32、ew会议综述衡协调。但反垄断法实施成本高,哪些滥用情形需要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需要精心考虑。李陶博士认为,如果著作权法不能长期、系统、有效地为产业运行提供符合其立法价值目标的制度保障,即存在著作权法上的漏洞且该法律漏洞诱发了限制竞争的后果时,反垄断法就应当承担规制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任务。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蔡川子副教授也赞同这一观点,她认为在著作权法已有明确、便捷有效的救济手段时,竞争法没有介入的必要;当著作权法救济不能满足正当的商业机会时,竞争法应当进行规制。(五)健全反垄断私人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建议关于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规制的司法实践,广东潮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谌磊律师认为,数字平台

33、版权滥用是一个前沿研究领域,目前相关案件数量比较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晓明律师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他认为我国需要扩展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将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纳入其中;引入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可以分享给私人诉讼的原告;应当为提起版权滥用公益诉讼的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并且规定诉讼费的缓缴或者免缴,以减少原告的诉讼成本;给原告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以提高社会参与版权滥用诉讼的积极性。综上所述,版权法路径和竞争法路径作为规制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两条主要路径,两者各有侧重,又需要分工合作。竞争法规制路径并不是要否

34、定对版权的有效保护,而是通过公平竞争机制实现对版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政策就是最好的版权保护政策。与会专家从版权法和竞争法角度提出的规制版权滥用行为的建议,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五、结语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数字平台利用版权资源实施版权滥用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就数字版权平台市场力量的来源、版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及竞争损害、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路径等与研讨会主题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交流,涉及多个版权领域,分析角度多样且较为新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此次研讨会将深化人们对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这一前沿、跨学科课题的认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执法、司法工作。囿于研讨主题的安排以及研讨时间的限制,与会专家对版权法上的滥用行为及其版权法规制建议、数字版权平台实施的垄断协议、涉及版权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等内容研讨不多,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推动数字平台版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向纵深发展,促进数字版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912023 年第 4 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