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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规章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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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规章制度3篇 【第1篇】集团公司出差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提高企业运作效益。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国内外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训练等,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国内出差 第三条国内出差分为长程、外勤两种,出差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员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准,否则其旅费一律不准报支。 但因紧急事务经部门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单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长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论,但外勤而必须在外住宿者视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车、公路汽车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 交通费凭证证明核支,实报实销。 乘坐企业自备交通工具不得支领交通费。 因公需乘计程车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3、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及销差时间提早或延迟,均不作加班论。 第四条外勤在三小时以上于上午七时以前起程者报支早餐费( )元,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支午餐费( )元,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支晚餐费( )元。 第五条长程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费等。 1、普通员工随同部门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时,视实际情形比照乘同等车及住宿,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2、公务必要并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3、员工适用本规定应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六条住宿费按夜数支付,如检附凭证不超过规定者得按标准支付,如未检附凭证者按规定七折报支。 但在火车中歇夜或出差处所免费招待膳宿者,不得报支膳宿费。 如因实际需要陪同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之凭证实数支给。 第七条出差膳费什支费按日数支给,但在上午出发或下午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二,下午出发或午前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一。 第八条员工每次出差或派驻地区服务,如在同一地点驻留半个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规定膳、宿、什费标准以八五折支付。 自三十一日起照规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条员工人事异动搬迁费酌情给予补助,标准另定。 第十条员工出差前按实际需要凭“出差申请单”第三联向出纳预借差旅费,销差后应于一个星期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清单”按“出差申请单”核决权限呈核报销。 会计部门每月编造“企业每月出差旅费一览表”送呈总经理核阅。 第十一条员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实,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 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或返回企业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三、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奉派出国人员应就出国目的、任务、日程、所需经费等有关事项提出“出国计划书”一式二份呈总经理后转呈董事长。 经核准后始得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其“出国计划书”经核准后,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呈准后向部门申请旅费外汇。 第十四条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关照规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国外出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用较前条标准为低时可比照前条标准核补差额。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因公交际应酬费用除呈奉总经理核准由企业开支外,均应自理。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必要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之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定始得准报支。 第十七条企业长期(三个月以上)派驻国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之待遇,由总经理办公室视其地区之生活水准及由企业提供之其他设施等拟定标准呈董事长核准实施。 第十八条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两星期内提出有关任务之书面报告呈总经理并董事长核阅,否则旅费不得报销,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九条受训分为外埠受训及本埠受训两种,差旅费报支标准同本制度 第三条,以五十公里为界。 第二十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训练或实习其往返交通费及受训期间之膳、宿杂费准予比照本制度 第五条及 第八条规定办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1、训练机构或本企业已供给交通工具或费用时,不得报支交通费。 2、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全部膳、宿者,其杂费准予全额报支。 3、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仍依本办法规定计给。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本埠受训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或实习,训练机构不供给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费用者,其受训期间每日准予比照本制度 第四条规定报支误餐费一餐,交通费则依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企业内各部门所举办之训练或实习,以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膳宿为原则,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均比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者,一律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午餐或晚餐,其费用以每餐( )元为原则。 训练地点与办公地点不同地址时,如主办部门未供给交通工具及费用者,其交通费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办理。 四、借调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员工内部借调视同国内出差,依本制度有关条例处理。 五、附则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员工如有违反制度虚报旅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第2篇】k集团公司出差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提高企业运作效益。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国内外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训练等,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国内出差 第三条国内出差分为长程、外勤两种,出差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员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准,否则其旅费一律不准报支。但因紧急事务经部门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单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长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论,但外勤而必须在外住宿者视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车、公路汽车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交通费凭证证明核支,实报实销。乘坐企业自备交通工具不得支领交通费。因公需乘计程车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3、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及销差时间提早或延迟,均不作加班论。 第四条外勤在三小时以上于上午七时以前起程者报支早餐费( )元,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支午餐费( )元,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支晚餐费( )元。 第五条长程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费等。 1、普通员工随同部门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时,视实际情形比照乘同等车及住宿,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2、公务必要并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3、员工适用本规定应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六条住宿费按夜数支付,如检附凭证不超过规定者得按标准支付,如未检附凭证者按规定七折报支。但在火车中歇夜或出差处所免费招待膳宿者,不得报支膳宿费。如因实际需要陪同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之凭证实数支给。 第七条出差膳费什支费按日数支给,但在上午出发或下午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二,下午出发或午前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一。 第八条员工每次出差或派驻地区服务,如在同一地点驻留半个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规定膳、宿、什费标准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一日起照规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条员工人事异动搬迁费酌情给予补助,标准另定。 第十条员工出差前按实际需要凭“出差申请单”第三联向出纳预借差旅费,销差后应于一个星期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清单”按“出差申请单”核决权限呈核报销。会计部门每月编造“企业每月出差旅费一览表”送呈总经理核阅。 第十一条员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实,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或返回企业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三、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奉派出国人员应就出国目的、任务、日程、所需经费等有关事项提出“出国计划书”一式二份呈总经理后转呈董事长。经核准后始得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其“出国计划书”经核准后,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呈准后向部门申请旅费外汇。 第十四条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关照规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国外出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用较前条标准为低时可比照前条标准核补差额。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因公交际应酬费用除呈奉总经理核准由企业开支外,均应自理。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必要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之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定始得准报支。 第十七条企业长期(三个月以上)派驻国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之待遇,由总经理办公室视其地区之生活水准及由企业提供之其他设施等拟定标准呈董事长核准实施。 第十八条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两星期内提出有关任务之书面报告呈总经理并董事长核阅,否则旅费不得报销,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九条受训分为外埠受训及本埠受训两种,差旅费报支标准同本制度第三条,以五十公里为界。 第二十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训练或实习其往返交通费及受训期间之膳、宿杂费准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1、训练机构或本企业已供给交通工具或费用时,不得报支交通费。 2、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全部膳、宿者,其杂费准予全额报支。 3、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仍依本办法规定计给。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本埠受训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或实习,训练机构不供给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费用者,其受训期间每日准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报支误餐费一餐,交通费则依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企业内各部门所举办之训练或实习,以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膳宿为原则,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均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者,一律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午餐或晚餐,其费用以每餐( )元为原则。 训练地点与办公地点不同地址时,如主办部门未供给交通工具及费用者,其交通费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办理。 四、借调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员工内部借调视同国内出差,依本制度有关条例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员工如有违反制度虚报旅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第3篇】公司出差管理规章制度 (二) 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 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 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 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 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 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 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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