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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塑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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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第期(总第 期)福 建 警 察 学 院 学 报J OUR NA LO FF U J I ANP O L I C EC O L L E G EN o ,S e r i a lN o 警学研究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塑造陈如超,罗宇昂(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重庆高校市级刑事技术重点实验室,重庆 )摘要: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是保障鉴定人客观公正鉴定的双重约束.作为软性约束的职业道德,对其塑造并强化,有助于国家对鉴定人的管理.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叠加型,违反法律法规的同时违反职业道德;二是纯粹型,单纯违反职业道德.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既受追求经济利益、规避风险等内在动机驱

2、使,又受当事人等施加的外在压力影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塑造,不能完全依赖鉴定人自律,还需要法律法规与社会舆论的他律作用,以及培育一个公正客观且透明的司法鉴定环境.关键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中图分类号:D F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修回日期: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及作用发挥问题研究”(J Z D );重庆市高校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证据科技创新与运用”(C QQ T )作者简介:陈如超,男,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庭科学.目前规制鉴定人的制度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各种类型

3、的制度性规范.为行文简便,本文将所有规范鉴定人的制度规则统称为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在诉讼中探索事实真相的科学实证活动.为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中央与地方相关部门、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约束鉴定人.但遗憾的是,鉴定人的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存在,这不仅削弱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而且降低了鉴定意见的可接受性.在此背景下,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就被视为约束鉴定人的另一重要机制.考虑到目前关于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方面的研究文献过少且说理并不通透,笔者尝试探讨如下问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是什么?为什么需要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具有哪些类型?如何塑造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

4、?陈如超,罗宇昂: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塑造一、强化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内在逻辑根据司法部颁布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据此,司法鉴定人应当同时满足个条件:一是具有“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二是在诉讼中(而非诉讼前或诉讼后)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三是以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为目标.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通常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包括两部分内容:不为 禁止性职业道德,不应当采取某种鉴定行为;应为 积极性职业道德,应当采取某种鉴定行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包

5、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鉴定人应该遵循的最低道德要求 一般型职业道德;二是鉴定人应当追求的职业道德高度 理想型职业道德.一般型职业道德要求鉴定人遵循国家与地方相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这是鉴定人具有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更多表现为不为;理想型职业道德期望鉴定人提高司法鉴定行为的伦理性与道德性,适度超脱个体利益,不仅精于“求真”,更矢志于“求善”,主要表现为积极作为的职业道德.强化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有其内在逻辑.(一)司法鉴定人的制度定位科学性与专业性是司法鉴定的根本属性.这一属性决定了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大多都缺乏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由此导致他们与鉴定人之间存在专业鸿沟,且几乎不能通

6、过自身努力来抹平.信息/知识不对称的消极后果,使法官、当事人很难对鉴定人形成有效制约,以至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与法官认证趋于形式化,并演变为法官“以鉴代审”的尴尬局面.为克服这一困境,自古罗马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就把鉴定人塑造为“法官助手”“科学法官”或“白袍法官”,即要求鉴定人保持客观中立性.在我国民事司法中,鉴定人虽然未明确被称为“法官助手”或“科学法官”,但同样被制度化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而且,为了避免司法鉴定的过度市场化,国家也要求司法鉴定具有公益性,即司法鉴定人只能采取弱盈利模式.司法鉴定人的制度定位,决定了即便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制约,鉴定人也

7、应当采取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司法鉴定行为 客观公正鉴定.(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功能定位法律法规是国家约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制度力量.问题在于,法律法规只能对司法鉴定人相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覆盖到他们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所有行为,这就需要职业道德约束来填补.同时,法律法规效力的发挥,也需要职业道德规范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年第期协同作用.约束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存在多种关系,职业道德在不同维度上对法律法规的实施产生影响.第一,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具有同向约束力时,职业道德对法律法规具有强化作用.理论上,绝大部分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都保持同向性.由于

8、遵守职业道德主要依赖司法鉴定人自律,故通过职业道德的强化作用,能够提高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自愿性,减少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情况.就司法鉴定实践来看,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具有两种情形:一是显性违法;二是隐性违法.所谓显性违法,是指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既容易被发现、识别,也容易被证明,即具有可识别性与可证明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条指明,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职责.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既容易被识别、也容易被证明,属于显性违法.所谓隐性违法,是指鉴定人虽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法规,但却难以被法官、当事人发现,即便被发现,也难以找到相关证据证

9、明,鉴定人也容易以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例如,故意错误鉴定,司法实践中就很难认定.如何证明鉴定人存在主观故意?如何辨别鉴定意见错误是根源于鉴定人能力、鉴定材料问题还是鉴定人主观故意,特别是在鉴定人能力存在客观差异的情况下?事实上,司法鉴定人在技术层面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操作行为,很难用法律规制.由此可见,对于司法鉴定人的隐性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的约束大概率只能止步于形式层面.正是在此种情况下,职业道德的约束对司法鉴定人隐性违法违规行为更具有实质意义.唯有具备职业道德涵养的司法鉴定人,才能抵制实施隐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心冲动.第二,职业道德有规定而法律法规无规定时,前者对后者具有弥补功能.一般来说,法律法

10、规只能就一些重要事项对鉴定人行为进行规制.在整个鉴定过程中,鉴定行为构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法律法规只就其中一些关键性节点进行规制.何况具体节点的鉴定行为,鉴定人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职业道德的约束可以在两个层面弥补法律规制的不足:一是当法律法规过于抽象时,用职业道德来约束鉴定人的自由裁量权.如,什么是“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鉴定时限是否需要延期.二是当法律法规无规定时,职业道德能驱使鉴定人在整个鉴定过程中都恪守客观、公正、中立的司法鉴定立场.(三)鉴定人声誉的提升自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之后,随着有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我国

11、司法鉴定质量整体上得到了巨大提升.但当前鉴定人的整体声誉与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功能并不匹配,各种问题依然存在.这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是,一些违法犯罪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其对整个鉴定界的波纹效应.如从“内蒙古鉴定腐败窝案”到“广东华医大D NA造假案”,对整个鉴定行业与鉴定人声誉造参见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年)第 条.陈如超,罗宇昂: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二是,日常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失范行为潜移默化造成的消极影响.法官、当事人、律师等在与鉴定人的日常接触中,难免会与鉴定人产生分歧、争议,甚至会发现一些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降低鉴定人声誉的直接原因.尽管法律法规

12、通过约束鉴定人显性违法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鉴定行业声誉.如前所述,以外在惩罚威慑治理成本过高,且存在制度盲区.因此,通过职业道德约束鉴定人隐性违法行为来提高鉴定人声誉显得很有必要.以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自律的鉴定人,在日常鉴定过程中与法官、当事人密切接触,会更关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二、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两种类型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指称范畴存在交叉重合,决定了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存在两种情况 司法鉴定人可能同时违反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或者只违反职业道德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指出的是,司法鉴定人只违反法律法规而不违反职业道德是不合理的情况.职业道德以“求真”“求善”为宗旨,尽管

13、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有所重叠,但职业道德对司法鉴定人的要求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一)叠加型违反叠加型违反,是指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同时违反法律法规.这是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常态化模式.理论上,叠加型违反必然导致司法鉴定人承担法律后果.但根据笔者对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与鉴定人的访谈,以及笔者自身的鉴定经历发现,由于司法鉴定中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发现难、识别难与证明难等困难,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惩戒、处罚的鉴定人事实上非常少.叠加型违反可以细化为以下种类型.其一,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根据 刑法第 条、第 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号)第条,鉴定

14、人可能被以保险诈骗罪(共犯)、伪证罪以及虚假诉讼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上海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王某因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书而被判处保险诈骗罪.其二,违反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规范.例如,司法部颁布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刑法第 条相关条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 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15、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参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沪 刑终 号.更多案例参见洪翔:道路交通事故法医伤残等级鉴定虚假鉴定 例分析,载于 中国法医学杂志,年第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年第期第 条、第 条和第 条,就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司法部 年发布了起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16、典型案例,年重庆市司法局也通报了 起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案例.其三,司法鉴定人也可能违反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年 民事证据规定、年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具有大量规范鉴定人行为的制度规范,例如关于鉴定人出庭、撤销鉴定意见、鉴定超期等问题.违反上述规定,司法鉴定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二)纯粹型违反纯粹型违反,是指司法鉴定人只违反职业道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是一种高标准,是基于司法鉴定“真”“善”两个价值维度对鉴定人的一种职业评价.遵守法律法规是对司法鉴定人的最低道德要求.纯粹型违反可以细分为以下种情况.第一,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但违背职业道德.

17、例如,现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条规定,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据此,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即便经过受理环节的初步审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还是会发现,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现有鉴定材料,并不足以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可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出具“无法作出判断”的鉴定意见;二是与委托人协商,要求委托人进一步补充鉴定材料.相比委托人,鉴定人更能客观评价鉴定材料是否满足鉴定条件,基于司法鉴定的职业伦理,鉴定人理应作出第二种选择,除非委托人明确告知无法或拒绝进一步提供鉴定材料.然而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常迫于

18、程序繁琐的时间成本或案件收入的经济成本而选择前者.如此而言,司法鉴定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但却有悖于职业道德.又如,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时,要求对落款签名笔迹进行时间鉴定.由于保存条件不好,时间鉴定可能存在较大偏差.如若鉴定人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通过朱墨时序鉴定等其他鉴定方法,来解决委托人提出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人建议委托人更改鉴定委托要求的做法,显然是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反之,则极有可能视为违背职业道德.第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过于概括抽象,但就职业道德层面而言,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可能突破了其底线.毕竟,法律法规不可能对鉴定人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所有行为进行规制,也不可能规定得过于细致

19、.如此一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实际上,在理想型职业道德的拷问下,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较为常见且多样.例如,在法定鉴定期限内,鉴定人可以提前完成鉴定工作,也可以拖延至法定最后期限;鉴定人可以根据鉴定收费高低、而非受理案件先后安排鉴定时间;鉴定人外地出差时间,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天数.此种职业道德违反并不会给司法公正带来明显的消极后果,而且也很难被发现.数据统计来源于 年重庆市司法局官网中“法定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处罚项.陈如超,罗宇昂: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塑造三、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原因分析(一)客观原因:外在环境的

20、驱使很大程度上,司法鉴定人同样符合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其行为决策多趋于功利化.而外在制度与非制度因素构成的客观司法环境,是驱使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因.第一,法官施加的压力.从鉴定启动直至鉴定意见认证的整个程序过程,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编制到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年终考核,法院或法官都具有支配性话语权,能够对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方式产生影响.例如,为了进入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名册,获得大量委托案件,司法鉴定人(包括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能会因迎合法官而偏离客观、中立立场.在笔者的调研中,一些司法鉴定人提到,某些法院的法官根据新 民事证据规定第 条,要求司法鉴定人(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

21、时,要么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要么不受理.但司法鉴定人无论作出哪种选择,都可能违背职业道德:受理案件,可能存在将“非明确性”鉴定意见人为转化为“明确性”鉴定意见的风险;不受理案件,又可能面临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案件的风险.第二,当事人施加的压力.当事人的行为选择(投诉、闹鉴、起诉鉴定机构等)是影响司法鉴定人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的另一重要变量.为了规避司法鉴定风险,一些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采取选择性受案、选择性出具鉴定意见(如为了避免风险,将明确性鉴定意见改成非明确性鉴定意见)等行动策略.一些鉴定机构、鉴定人甚至根据日常司法鉴定实践,总结出高风险鉴定案件类型名单,如医疗纠纷鉴定、遗嘱纠纷案

22、件中的笔迹鉴定.显而易见,司法鉴定人的上述行为策略,本质上都违反了司法鉴定职业道德.第三,司法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当事人的鉴定投诉以及不满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投诉处理而延伸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能会影响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绩效考核.为此,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通报、考评等方式,督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减少鉴定投诉.为了应对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压力,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同样可能采取风险规避性行为,尽管诸如此类的选择背离了职业道德.第四,鉴定机构内部的管理政策.司法鉴定机构类型多样,既有依托卫生、教育、科研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又有其他类型的鉴定机构.即便是同类型司法鉴

23、定机构(如依托科研院所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也存在较大差异(如鉴定案件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如果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案件分配机制不合理、收益分配差别过大,必然严重挫伤鉴定人的工作积极性.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鉴定人则可能采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 年月,山东省司法厅出台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年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 司法鉴定备选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此类文件会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产生考核压力.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年第期第五,违反职业道德的无后果性.理想型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主要来自司法鉴定人自律.违反此类职业道德规范,并不会带来不利后果.在“压力

24、风险”规避型司法鉴定环境中,要求司法鉴定人遵循高标准的理想型职业道德,可谓举步维艰.甚至违反一般型职业道德时,司法鉴定人虽然面临法律制裁后果,但该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难发现、难证明等问题,特别是司法鉴定人的隐性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与被证明的概率非常低,使得他们存在侥幸心理.(二)主观原因:内在动机的驱动司法鉴定人不可能完全被动受制于外在结构压力,因为他们是具有能动性的理性人.面临同样的外在压力,不同鉴定人的反映存在差异,鉴定人职业道德素质也高下立判.所以更准确地说,司法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选择,应是外在压力结构下的一种能动性选择,这种选择取决于鉴定人的内在动机结构.第一,经济利益的驱动.对绝大

25、部分鉴定人来说,选择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包括兼职司法鉴定)的动机,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这本无可厚非,人们不应该对司法鉴定人科以过重的道德义务.然而,当部分鉴定人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时,或者说当经济利益压倒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目标时,在我国司法鉴定市场化的背景之下,鉴定人更易违背职业道德,乃至为追逐私利铤而走险.鉴定人经济动机的膨胀,还受到鉴定收入限制,以及与律师等收入差距大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的影响.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的行政控制以及鉴定机构内部分配制度,决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收益有限.以 年度为例,经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大类鉴定机构共有 家,完成鉴定业务 件,鉴定业务收费约 亿,平均每家完成鉴定量 件,平

26、均收益约 万.由于没有大类机构鉴定人的数量统计,笔者以 年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大类与非大类鉴定机构 家、鉴定人 人、全年收入约 亿来看,平均每家鉴定机构收入约 万,每名鉴定人平均收入 万,考虑到鉴定机构的抽成(几乎都大于),每名鉴定人平均每年的鉴定收入不过万余元.即便认同“二八定律”,即 的鉴定人获得了 的鉴定收益,这 的鉴定人平均年收入也不过 万左右.以笔者的了解,年收入超过 万的鉴定人几乎寥寥,万元以上的也极少.此外,司法鉴定人的年收入与律师年收入相比差距较大.尽管受过同样的、甚至更加艰苦的专业训练,鉴定人取得执业证的时间也长于律师,但鉴定人的平均收入却远低于律师.尚待完善的专家辅助人制

27、度及其尚未成熟的收费管理机制,也使得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收益,远远大于以司法鉴定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收益.这种收益差距产生的相对剥司法鉴定收益,很大部分流入司法鉴定人依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更准确地说是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单位或组织等).据笔者了解,年C市律师全年平均收入 多万.陈如超,罗宇昂: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塑造夺感因为专家辅助人的高收益、低风险(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任何责任)而被强化.与之类似,同一鉴定机构中,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之间的差异 后者具有另一份稳定收入 同样会强化前者的相对剥夺感.第二,规避司法鉴定风险.除了追求经济利益,规避鉴定风险可能是导致司法鉴定人违背职

28、业道德的主要原因.尽管这不能摆上明面,但实际上规避鉴定风险早已是司法鉴定界的潜规则.司法鉴定风险规避,体现在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出具等各个环节.某种程度上说,当前民事司法鉴定有异化为一种“风险规避型鉴定”的趋势.第三,日常鉴定工作的例行公事化.司法鉴定是一种职业,即便鉴定人将从事司法鉴定当作崇高的事业,愿意听从正义、科学的召唤,但经年累月的例行化操作,以及外在的压力、金钱的诱惑、同行的攀比,也促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逐渐将司法鉴定视为一份普通工作,谋生的手段.司法鉴定工作的崇高性、神圣性,也会在日复一日的单调、枯燥鉴定过程中逐渐萎缩.第四,无知且无畏.在我国司法鉴定界,确实存在极少鉴定人

29、完全无视法律法规,更无视职业道德的现象.他们无视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部分鉴定人根本不懂法,更遑论职业道德,事实上也不愿意学法,甚至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理由;二是完全无所畏惧,私下接受当事人请托,向当事人或其律师张口,或与司法掮客等其他人员形成利益联盟,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塑造司法鉴定是一份职业,但又不是普通职业:在宏观层面,司法鉴定关系司法之公平、社会之正义;在微观层面,司法鉴定关系到个案当事人之生命、自由、财产.因此,保障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尤为重要.而这一理念,恰好与塑造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意旨不谋而合.(一)职业道德塑造的前提:道德结果主义对作为客体的行为人是否道德的评

30、价,存在两种学说.其一,动机主义,即以行为人动机之善恶,评价其是否道德;其二,结果主义,即以行为效果的好坏,反映行为人是否道德.在司法鉴定职业环境下,评价鉴定人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应当采取结果主义而非动机主义.如若要求从内而外地完全指向职业道德,这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以动机主义要求普通人,其标准显得过高.实际上,这与密尔的道德评价论一致 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关乎行为的动机,尽管行为动机可能对道德的价值有所影响.基于道德结果主义观点,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养成,不能全部指望其自律,也应该通过他律来完成 凭借外在的制度压力,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立基于此,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才存在“塑造”的可能.福建警察学院

31、学报 年第期(二)一般型职业道德的塑造如前所述,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包括两个层次:一般型职业道德与理想型职业道德.塑造一般型职业道德的主要路径:一是调整法律法规体系,使制度规范的形式约束合理化.就目前来看,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系统出台了大量制度性规范,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并未“有的放矢”.并且,不同主体出台的制度规范之间,有些明显存在冲突,甚至部分制度规定还违背职业道德精神.在诸多制度压力之下,司法鉴定人工作积极性下降、抵触情绪增多.无针对性和无必要性的法令大量出台,客观上导致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事件增多,加之少部分鉴定人恶意违法,这又反过来刺激司法行政机关、法院系统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删繁

32、就简,厘清不同主体之间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兼容性以及剔除不合理法律法规,是当前以法律法规塑造一般型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一环.二是调整法律法规内容,使制度规范的实质约束合理化.法律法规的内容设置,应当侧重强化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发现性/可识别性与可证明性.这就需要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类型化,抓取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特征,从制度层面予以合理规制.同时,为了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难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人行为的可留痕性.当然,本文可能被批评存在循环论证.一方面,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正当性,源自其具有强化法律法规效力或弥补法律法规不足的功能;另一方面,一般型职业道德又需要法律法规来塑造.其实这是一

33、种良性互动,二者相互促进,发挥协同作用.同时,塑造司法鉴定人的一般型职业道德,也并非单靠法律法规之力,行业协会的纪律约束、鉴定机构内部制度、社会舆论压力都不可或缺.(三)理想型职业道德的培育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塑造的主要途径,一是依赖鉴定人自律,二是依赖理想型职业道德要求.第一,培育具有温情、良善正能量的司法鉴定行业之风.当整个司法鉴定行业形成一个高度自律的职业道德共同体时,清明的行业风气就会感染每一名鉴定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知名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或司法鉴定界的知名、资深鉴定人,若普遍以理想型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其君子之风,必能感染大量年轻后辈鉴定人.日积月累,潜移默化

34、,司法鉴定职业道德之风必日隆.第二,进行引导性教育.年月,司法部出台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教育培训的方式,提升司法鉴定人道德和技能等综合素质,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组织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的教育培训能够加强司法鉴定人员技能,助其知识更新,还能引导其树立科学、公正的价值观和“求真”“求善”的职业观,从而改善鉴定行业环境、维护司法公信力.鉴定人在长期鉴定工作中,难免对职业道德的各项要求变得麻木顿化,需通过典型案例的教育,让其警醒.当然,引导性教育还应当形式多样化.陈如超,罗宇昂: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及其塑造第三,加以正向激励.行业良善之风,非一日可形成;引导性教育,也可能走形式

35、.理想型职业道德的培育,还要采取措施正向激励司法鉴定人追求“真”与“善”.例如,对于道德高尚的鉴定人,既需要宣传,又可以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称评审、法院系统的案件委托(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等方面向其适度倾斜.(四)改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环境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的养成,必须有一个适合他们遵循职业道德的外在环境.如前所述,法官、当事人等主体的失范行为,提高了司法鉴定人遵循职业道德的成本.改善司法鉴定人的外在执业环境,需要合理约束法官、当事人等主体行为.司法鉴定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个复杂互动过程,任何一方的行为失之偏颇,都会波及其他主体.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置合理的案件分配、鉴定提成、风险分担等制度,

36、并建立有效管控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制度规范.例如,在案件分配方面,应当同时考虑鉴定人的道德素养与业务能力.参考文献:陈如超,胡昌存司法鉴定公益性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径J中国司法鉴定,():常林中国司法鉴定乱象之因J中国司法鉴定,():王和岩,秦旭东操纵司法鉴定:内蒙古窝案J财新周刊,()毛一竹,杨淑鑫司法鉴定不容造假 诚信底线不能失守E B/O L()h t t p s:/g u a n c h a g mw c n/c o n t e n t_ h t m司法部司法部关于 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的通报E B/O L()h t t p:/ww w m o j g o v c

37、n/p u b/s f b g w/z w x x g k/f d z d g k n r/f d z d g k n r t z w j/t _ h t m l 陈如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逻辑J法学研究,():王媛媛,邢哲中国司法鉴定市场化的危机与应对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党凌云,张效礼 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傅淑均,朴宗根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现状与完善路径:基于“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后的实证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李振林虚假伤残鉴定骗保行为刑法规制规范论J中国司法鉴定,():涂江波,戴茂堂道德评价的三个维度及其不对称问题J青海社会科学,():杨伟清后果、动机与意图:论密尔的道德评价理论J人文杂志,():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E B/O L()h t t p:/w ww q s t h e o r y c n/y a o w e n/c_ h t m 滕宏庆,江曼珊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完善N民主与法制时报,()(责任编辑:周茂雄)如在 年月 日,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英模报告会”上,即对一名先进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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