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管理制度(XX年版,XX年修订)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 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和司机 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辆由行政事务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公司公务车的维修、检验、清洁、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行 政事务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行政事务部申请调派,行政 事务部依重要性顺序和目的地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第六条每车应设置“车辆记录表”,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 用途、加油及维护时记录等。 第七条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行
2、政事务部保管。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八条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由业务单位向行政事务部申请,经 行政事务部主管同意,方可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业务单位需出差或长途时,需向办公室申请,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出车。 第九条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或 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 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第十三条车辆在公司内应停放于指定车位
3、或车库。出车时严格遵 守交通规则,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向分管副总经理申请,经分管 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 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十六条私用时若发生事故,从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 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十七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不定期对车辆检查 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车辆仅执行公务专用; 2、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3、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
4、查; 4、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 第四章车辆保养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应先填“车辆维修审批单”,注明维修内容,核准后方得送修。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原则上到4s店维修,易损件和无关车辆性能的配件或者特殊情况可到维修厂修理,否则维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行政事务部主管联系请求批示。 第二十四条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负担。第二十五条公
5、务车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 第五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办公室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人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个负担一半。第三十条非驾驶人员外出违章由驾驶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行政事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上报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务部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