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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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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辐射设备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检查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设备工作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辐射设备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 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辐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铅玻璃完好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源,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辐射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周检查一次辐射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辐射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1、本制度目的是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认识,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范围适用于本院所有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 2、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细则,并负责联系到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3、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统一安排,到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及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医院统一负责(未取得合 格证书费用自负)。 4、为了不影响医院正常的辐射工作,有关科室必须于每年12月将下一个年度培训时间报到科教科,科教科会同辐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统一安排,必须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全部培训完毕,下一个周期再轮流培训,新分员工从事辐射工作的,到岗位前必须优先安排培训,否则相关科室不予接收。 5、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辐射工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情况的落实,每年进行4次检查,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人员按照医院管理规定扣除当月劳务费,直到取得合格证书为止。 第七章监测方案 在日常工作中,医院必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和设备性能检测,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对全院各辐射场所至少监督监测一次,并出具纸质检测报告 1、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射线装置的性能进行定期的检测(每年一次)以确保装置性能的稳定,不对受检者造成不必要的辐射伤害。 2、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进行定期的防护监测(每年一次)以确保装置使用场所防护屏蔽的安全性,不对工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辐射伤害。 3、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和外部环境进行监测, (每年一次)以确保装置使用场所周围的外部环境辐射安全,不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辐射伤害。 4、对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计,在有效周期内交予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以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如造成辐射剂量超标,能及时得知,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5、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体检,严密监测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态。(每两年一次)。避免辐射伤害产生疾病的发生 第八章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为提高我院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 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医院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二、辐射事故的预防 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 (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王海蛟 成员:崔红领卢众志吕文生张工化宋太民林运智崔庆周卫元元闫超 2、技术专家组 组长:谭占国副组长:冯亚民 成员:李艳辉王瑞王明科李红伟王增民 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办公室(设在医学装备部)的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 (4)负责与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6)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应急值班电话:0395-33565760395-3356120 五、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学装备部(或总值班)报告。医学装备部(或总值班)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市环保局(环保热线电话:12369)、卫生局(电话:0395-3134319)及公安机关(电话:110)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耗材科需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 告卡》。重大辐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环保部、公安部、卫生部。 六、辐射事故的处理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控制事故源,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放射源丢失,要全力追回,对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处理。 3.对受照人员要及时估算受照剂量。 4.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将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九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二、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规定,在试运行三个月内,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五、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六、建立放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七、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九、放射源场所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十一、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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