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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XX县区直机关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前谈话、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五种形式。
第三条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岗位发生变动和新提拔的干部在政治、经济和生活中,就如何用好权力、管好队伍、廉政勤政、作风建设等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应进行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
1.干部转任;
2.干部轮岗;
3.干部提拔。
(二)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内容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
2.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谈话对象对所分管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3.要勉励谈话对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第四条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是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等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党组(党委)领导应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1.为加强党组(党委)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党组(党委)领导要经常开展与下级组织负责人的廉政谈话;
2.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更深入地了解情况,沟通感情,改进工作,党组织领导要与下级组织负责人普遍开展谈心活动。
(二)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内容
1.谈话人要和谈话对象深入开展谈心,更深入了解党员、干部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最大程度获取基层群众对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2.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了解其所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其他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3.谈话人要对谈话对象本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工作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条提醒谈话是对重点部门、重点工作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单位出现的热点问题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发生重大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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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情况应进行提醒谈话
1.为加强涉及人、财、物、招投标等重要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需要适时开展提醒谈话;
2.为保证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进行提醒谈话;
3.重大节日前和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进行提醒谈话。
(二)提醒谈话内容
1.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在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决策、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任务过程中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提出明确要求;
2.谈话人要提醒谈话对象在重要工作和重大节日期间尤其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3.谈话对象报告个人、家庭近期重大事件,并按时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第六条警示谈话是针对群众信访、举报个人或单位在廉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而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应进行警示谈话
在廉政方面反映问题较多的干部个人和单位负责人。
(二)警示谈话内容
1.谈话人应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个人工作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2.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提出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
3.谈话对象要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自己今后需要注意的廉政事项。
第七条诫勉谈话是就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和生活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纪律处分而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应进行诫勉谈话
1.执行规章制度不够严格,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的;
2.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廉政测评结果较差的。
(二)诫勉谈话内容
1.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2.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3.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4.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正承诺。
第八条谈话方式
(一)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到任前进行,此项工作可专门进行;
(二)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可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谈话的方式,可在工作中适时开展;
(三)提醒谈话可以采取与部门负责人单独谈话或部门班子集体谈话的方式,也可在重要工作、重大节日期间发布重要提示;
(四)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适时进行。
第九条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前要将时间、地点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本人,并认真做好谈话的准备、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二)廉政谈话前要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及本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基层和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三)涉及重要问题的诫勉谈话,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
(二)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工作条例》,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三)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四)接受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和
5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要有明确的表态;
(五)诫勉谈话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交由纪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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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中共XX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洁谈话对象
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
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中层以上干部;
3.群众举报、反映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廉政谈话内容
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达到教育和改正目的。[
三、廉政谈话方式
中层以上干部由所支部领导负责。
四、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
3.被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支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4.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5.对群众举报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6.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篇:干部廉政谈话3xxx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的廉政从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章谈话内容
第三条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
第四条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公司纪委牵头,党群部、人力资源科协助。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包括全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本制度。
一、新提拔或平级调任岗位职务的;
二、公派出国(境)学习考察的;
三、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干部在执行政策、法规,廉洁从业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立案的;
四、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单位在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谈话的。
第三章谈话对象
第七条谈话部门和谈话人
一、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单位或部门副职的廉政谈话,由公司分管领导会同纪委负责。党群部、人力资源科参加。
二、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单位或部门正职的廉政谈话,由矿主要领导会同纪委负责。党群部、人力资源科参加。
三、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公司主要领导会同纪委负责。党群部、人力资源科参加。
四、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
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廉政谈话,单位或部门副职(含)以下干部由分管领导或纪委负责,正职由公司主要领导或纪委负责。党群部、人力资源科参加。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谈话人。
第四章谈话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谈话的时间和内容
一、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新任单位或部门正职的谈话与组织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谈话主要内容。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介绍其履任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
二、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
成时限。
三、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一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第五章谈话方式
第九条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委、拖延;接受提醒、告诫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第十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二条被谈话人根据谈话内容,做出书面承诺书。
第十三条谈话完毕,谈话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要填写《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并统一整理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XX县区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XX县区城市管理局华阳分局
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文件;介绍所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二)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三)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及对任职后对廉洁自律的考虑。
三、谈话程序
(一)谈话准备
1、拟定提纲:谈话前,分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了解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2、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谈话要求
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安排在人事任命后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和履诺情况、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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