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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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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o.2,2023(Vol.4,Total No.14)司 法 警 官 职 业 教 育 研 究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ofJudicialPolice2023年第2期(第4卷 总第14期)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吴业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260)摘要: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 民法典 中新增的规定,不仅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领域,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体系和内容。但 民法典 中仅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基本规则,体系尚不完善,特别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更是缺乏可供实务操作参照执行的具体规定。分析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内在

2、联系和密切关系,以不动产登记实务为视角,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所涉不动产登记实务工作中的衔接机制,完善和弥补现阶段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关键词: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353(2023)02-0047-06收稿日期:2023-03-01作者简介:吴业辉(1984-),男,广东南海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家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 对私有财产 的保护意 识 日 渐 增 强,为回应民众 的需求和顺 应社会 发 展 的 趋 势,响应党的十八届四

3、中全会提出的“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在2021年颁布实施的 民法典 继承编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诞生,不仅反映了社会秩序问题,也体现了法的价值观念,进一步填补了我国在 遗 产 管 理 问 题 中 的 立 法 空 白。然 而,在民法典 现有法律条文中,仅对遗产管理人制 度进 行框架性规 定,整体上 看 极 其 粗 糙,甚至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密切关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和衔接不足的情形。因此,本文以不动产登记实务为视角,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所涉不动产登记实务工作中的衔接机制,以完善和弥补现阶段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一、我国现阶段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空白与不足(一)

4、民法典 时代下,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民法典 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就遗产管理人的产生、47-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因未尽职责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遗产管理人可依法取得报酬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实现了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从“无”到“有”的诞生。比对已失效的 继承法 中关于遗嘱执行人的相关规定,1民法典 从立法层面上进行了总结和提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确认,不仅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继承保护需求进行的立法回应,也为日后司法实践提供导向和指引作用。从 民法典 现阶段五个法律条文上看,遗产管理人制度仍不完善且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在

5、被继承人存在多项财产,仅有部分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否全部覆盖作为全部财产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是否同时存在?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或公权力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身份通过何种途径予以实现和证明?继承人的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流程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所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应采取简单多数,还是全体一致通过的方式?遗产管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辞去管理人职务、何种情况下应依法予以剥夺、何种情况下自然终止等?2可见,现阶段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仅仅初步搭建了我国法典时代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体系框架,尚未形成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闭合性的法律制度体系。3(二)现阶段遗产管理人制

6、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和不足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为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 登记规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以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此外,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广 州市为例,还有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其中,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 正式施行,登记规范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实施且现行有效,2022年3月1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 生效并实施。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来看,在 民法典 实施前,并无涉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即使是在民法典 颁布实施后才发布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 亦无涉及。为此,笔者以“遗产

7、管理人制度”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本文撰稿的2023年3月中旬,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的政策法规仅5部。2021年10月底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 试点工作的 意见,其 中 附 件 涉 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单位开展 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的探索”的内容。二、遗产管理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在联系民法典 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本质上涉及不动产登记多个业务。由于现行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较少,从现有条文看,无法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任何关联。因此,笔者从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出发,就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

8、登记制度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析:(一)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内在联系非公证继承登记是不动产继承登记的主要方式之一。非公证继承登记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不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向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继承登记。从上述定义来看,实务工作中的非公证继承登记即与遗产管理人制度问题具有本质上关联。首先,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法学论坛48-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 民

9、政 部 门 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担 任 遗 产 管 理人”,从文义解释上看,自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必然产生。那么,如有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是否当然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否仍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共同办理?上述问题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对此,笔者采用辩证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第一,如果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共同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的,那么遗产管理人的 职责形同虚 设,且并没 有履行 民 法 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如不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共同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陷入无法可依 的 困 境。实 施 细 则

10、第 十 四 条 规 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实务中,登 记机构在受 理非公证 继 承 登 记 时,一般要求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提供相应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并就是否存在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承诺所提交材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真实有效等 问题履 行 相 关 义 务。但在未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操作细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无法直接按照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仅有遗产管理人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免除无需全体继承人到场共同申请办理的前提条

11、件。4其次,在 民法典 尚未实施前,继承人申请非公证继承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即需要在没有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公证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对继承事实的发生、生效以及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进行审查。该审查工作不仅对登记机构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还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储备和分析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在 民法典 实施后,遗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开展和应用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还需肩负对遗产管理人的审核和判断,无疑是加大了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整体难度。因此,在遗产管理人制度被推广以及广泛被应用后,如不完善明确的缺陷与不足,可预见的是,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实务操作中必定出现不少难点。(二)遗产管理人制度与其他登记种类的内

12、在联系5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规定虽集中体现在 民法典 继承编中,但纵观条文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到,遗产管理人制度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不仅有继承登记,还可能涉及居住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一 是 遗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可 涉 居 住 权 登 记。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即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的方式,对房屋设立居住权且应当办理居住权登记。再结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有遗嘱执行人,由该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没有的,按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具体规定推选遗产管理人。因此,按照上述

13、规定,可以预见在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时无可避免将出现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把登记申请流程合法化、规范化是下一步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二 是 遗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可 涉 抵 押 权 登 记。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问题并非只存在单一的外在表现形式。比如,被继承人作为债务人,不动产作为遗产用于偿还拖吴业辉: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49-欠的税款和债务,最终需出售房屋或设立抵押权;被继承人作为债权人,遗产管理人因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需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债务人均已故,债权债务人的遗产

14、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问题;在遗产管理人尚未就被继承人遗产整理梳理分割完毕、且未明确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依职责申报债权 的申报主体 地位应 如 何 确 定 等。以上仅为笔者按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形进行简单推测列举,由此可预见,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在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中均无明确的操作实施细则,而复杂多变的情形在 民法典 实施过程中将不断涌现,故亟待有明确的指引出台,进一步弥补现阶段法律法规的不足,以降低包括遗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继承人在内的民事主体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潜在的法律风险。(三)有待明确遗产管理人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主体地位从 民法典 规定看,遗产管理人

15、在遗产管理工作中,可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开展工作、向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了解遗产的基本情况、通知债权债务人、编制遗产清单等。6遗产管理人完成职责后,因继承事实产生的最终权利义务承载主体仍是继承人,从法律地位上看,类似于委托代理人。从法律性质上看,遗产管理人有别于委托代理关系,民法典 就委托代理关系的起止时间、终止事由以及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权利外 观等问题 并无明确 规 定 和 指 引。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由法院指定,但在无司法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判断遗产管理人身份是登记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对此

16、,笔者在遗产管理人登记制度出台前,就不动产机构核实遗产管理人身份地位的问题进行探讨。一是遗产管理人已经获得公权力机构,比如,由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全部继承人共同推选后并办理遗产管理人公证的公证文书等。在此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上述公权力机构作出的文件而直接采信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二是没有前述公权力机构的确认文书,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确认。比如,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登记机构需在确认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才可以真实有效,但该类审查明显增加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律风险。相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情形,如是法定继承的,可以

17、由全体继承人到场共同确认、共同申请并使用告知承诺制等,此类情形与 民法典 尚未实施前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情形类似。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法典时代下的新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本质上的关联性。但从现阶段的法律、政策法规上看,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具体细化规定显然衔接不足。笔者认为,为妥善解决遗产管理 人制度在适 用中遇 到 的 新 问 题,必须从根源出发,通过制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完善和弥补 民法典 中制度的缺陷,从源头上进一步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实务指引。三、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化路径构想7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新的基础制度,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和法律解释、各类政策法规的

18、出台,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现阶段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能有效衔接,故笔者对进一步落实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进行构想。(一)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制度法学论坛50-吴业辉: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衔接2021年10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其中,北京、上海已在其不动产登记规范中载入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则,上海市更是在不动产登记规范中率先加入了遗产管理人的具体内容:在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中默许了遗产管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以及居住权登记的相关内容

19、。因此,在试点城市有效开展执行的情况下,可在全国其他城市进一步推广参照执行。此外,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一步优化遗产管理人制度:一是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规则,包括 任职资格、权 利 外 观 的 实 现、专业技术能力要求等;二是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体内容,如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则、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具体流程、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配套规定等;三是明确遗产管理人的变更规则,包括职务的起止时间、辞任情形、变更管理人的法定情形和约定条件等。(二)保障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实现民法典 已赋予遗产管理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只要有相应法律

20、法规支持,就应当得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落实和保障。所以,在遗产管理人可提供权利机关用于证明管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保障遗产管理人在登记程序中相关权利的有效实现。即使在没有司法文书、公证机构确认文书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公证服务中增加对遗产管理人审核的内容审查等。登记机构应该在穷尽 可对遗产管 理人查验确 认措施 的 情 况 下,给予遗产管理人必要的便利,而不得单纯以无法辨认遗产管理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事宜。(三)推动监督管理互通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设置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尚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因此有必要借鉴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如德国的 遗

21、嘱执行人证书、美国的 遗嘱执行令、英国的遗嘱检验委任书 等,以构建全国统一的遗产管理人登记制度,进一步解决遗产的种类多样化、地域广泛 化和情况复 杂 化 的 问 题。在涉及遗产管理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由于尚未有统一的操作规则和标准,各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做法上的不同。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往往侧重于有关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和形式性内容,而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公证员以及司法机关可能更注重继承事实和法律关系的问题,因此,对于具体工作的操作事实和细化路径亟待工作协调及衔接,以期形成公开、透明的行业化标准,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结语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通过一件件、一桩桩

22、个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是法治社会的一大体现。但从现行制度上看,民法典 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糙,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仍处于空白阶段,亟待细化规定的出台和优化。与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匹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 民法典 时代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落实并执行的基本要求。因此,当下迫切需要尽快完善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细化措施。同时,进一步推动遗产管理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监督互通工作。不动产登记的本质意义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实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保证私有财产的有效转移,51-Analysis of the Connection

23、 of the Heritage AdministratorSystem and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WU Ye-hui(Guangdong ETR Law Firm,Guangzhou,Guangdong 510260)Abstract:As a new provision in the Civil Code,the Heritage Administrator System not only fills the gap inChinas civil legislation,but also further improves the system a

24、nd content of Chinas inheritance legalsystem.However,the Civil Code only stipulates the basic rules for the generation of heritage administrators.The system of the Civil Code is not yet perfect,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there is alack of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practical op

25、erations to refer to and implement.Analyze the internal connectionand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eritage Administrator System and the field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and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practice,this paper proposes the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theHeritage Admini

26、strator System in the related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practice work,and proposes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and mak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current Heritage Administrator System.keyword:Civil Code;Heritage Administrator System;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P

27、ractical Operation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法学论坛二者存在本质上的联系。因此,应进一步充分发挥 民法典 时代下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效用,以进一步应对复杂多元的客观需要,从而保障人民的财产利益。参考文献:1杜江涌.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123-138.2徐文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讨兼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J.东方法学,2013(04),145-146.3王葆时,吴芸英.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20(06),55-56.4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2个文件修改印发EB/OL.(2022-04-13)2022-11-23.https:/ J.中国法学,2020(04):88-108.6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99-122.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142-156.责任编辑:邓岩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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