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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校团委、学生处领导下由学生自发组织的高校大学生群众性的社科社团。
第二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以创“文明学会、做文明学生”为口号,形成“求是、创新、实践、团结”的理念。
第三条:面向全校和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法律条款(包括修正案等)合理应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提高法制观念为本学会宗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四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能是:
(一) 选举会长、秘书长、副会长、部长和副部长等机构负责人;
(二) 商议决定本学会工作总结和其他重大事宜;
(三) 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其决议须到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其召开必须在会员出席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召开;
(四) 其决定学会名称更改、注销和章程修改。
第五条:本学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两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和副部长两名。
(一) 会长,负责召集和组织学会会议,负责领导各部门工作,对外代表本学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二) 宣传部,主要负责宣传本学会的各项宣传工作(包括现颁布的法律、修正案),出写通知,粘贴海报,放广播发传单,并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宣传工作等;
(三) 组织部,主要负责为本学会活动预定场所,组织好会员及其他成员参与活动,维护社团纪律,配合部门工作;
(四) 技术服务部,主要负责为学会联系活动机会,观察社会及其他事务,特别是社会法制动向和其他与法律有关或者有利于本学会发展的事物,总理信息,研究确定活动主题,为学会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五) 文艺部,主要负责本学会活动时的文艺演出,组织成员配合好各项工作;
(六) 法律援助部,主要负责本学会所需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组织成员搞好法律知识宣传的编辑整理工作,与各部配合,组织成员搞好模拟法庭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学会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加入条件,本学院学籍学生、无学校处分记录,申请加入且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态度端正、思想积极向上。
第八条:会员基本权利:
(一) 参与学会的各项事务,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二) 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 在学会中享有选举前和被选举权以及参加会议议事权,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会员基本义务:
(一) 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学校校规班规及本学会有关规定;
(二) 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执行本学会决议以及为本学会提供利于学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 维护学校和本学会声誉,及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做有损学校和本学会名誉和利益的事;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费
第十条:本学会会费的取得有学校的拨款、学会内自筹和会员收取等方式。
第十一条:本学会会费由技术服务部严格按照《青年法学会会费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实行账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会开展活动应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若会费相关负责人及部门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贪污、挪用等)的行为者,由本学会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校纪校规给予处理。
第五章 学会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负责人的产生:
(一) 学会会长、副会长、部长、副部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即可任职(要求: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熟悉学会日常事务);
(二) 干事:由各个部门在其部门推举产生,每个部门五名干事,任期一届,可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 干事履行监督学会中各项活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方案;
(四) 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提名候选人应该多余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负责人罢免:
(一) 违反学校规定,情节严重,受学校处分,严重影响学会利益和形象者,经学会协商、研究决定后给予罢免和开除;
(二) 无故不参加学会会议或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给予酌情处理货罢免;
(三) 对于会议或活动经常迟到、早退等的负责人,视次数多少及其表现好坏,重者给予罢免或开除(注:本条面对本学会全体成员进行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法学会;
第十六条:着有本章程未规定或说明的事项以《边疆少数名族地区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以及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指导老师由社科系指派,现为李强老师;
第十八条:本学会以德宏师专青年法学会印章为会章,由会章保管使用;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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