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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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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郭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及内容一、机构职能 (一)职能简介。前郭县农经局负责村级经济管理,主要是村级资产、资金、资源、账目管理。对村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审计审批;对村级的资产、草原、林地、机动地等出售、出租进行评估把关;对村级发生的所有合同进行跟踪审计、组织兑现、建档管理;接待农民来信、来访依据政策答复处理。除自身职能外,县委、县政府又受予了6个职能:1、县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检查全县农民负担情况,每年组织两次大型检查、迎接省检一次。2、县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综合改革的指导、情况综合、信息反馈。如减轻农林牧渔场职工负担、场办社会分离、化解“普九”债务等改

2、革都由综改办具体抓,同时接待中央省市检查指导,仅今年接待国家综改办、财政部就达5次之多。3、县人民政府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农村、农民涉及的土地纠纷调解、仲裁,今年调解仲裁土地纠纷7件,效果很好。4、县人民政府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的农业保险都是农经系统代表政府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县今年参保面积90000公顷,理赔金额6000万元。5、县纪检监察三室。是我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负责上级转办、领导签批和直接来访的农村案件处理,每年办理案件都在40件以上,必保完成立案查处13件以上。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办公室。这是国家重点抓的新项目,我县是省里的试点县,

3、经过努力以发展到300多个,受到国家、省表彰、扶持的11个。(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局 长:王喜贵 负责全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冮 威 负责农经局业务科室工作。 副局长:张建国 负责人秘科、办公室、基建办、工会、信息中心,机层管理工作。(三)内设机构及职责(科室设置、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人秘科岗位职责1、负责农经系统人事档案管理等。2、负责农经系统工资管理,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核定工资情况。 3、掌握农经系统编制情况。做好编制核定工作,管理好编制手册。 4、管理好公章及介绍信,严格按制度办事。 5、负责农经职称、外语、计算机等报考工作,做好及时全面。 6、负责文件、报刊收发工作。严格文件

4、管理制度。 7、完成好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联系电话:6138868资产科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确保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 2、负责全县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调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数量准确无误。 3、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4、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单位中存在的资产分额,并监督使用。 5、审查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 6、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案件。 7、负责对集体资产出售、承包或者租赁的授理工作。8、对各村出售、出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群众代表会签字、画押,同意人数不能低于群众代表三分之二研究决定同意后,

5、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及农经站批准后,再报请县农经局后,实地踏查后,情况属实,方可实施。联系电话:6138868审计科职责 1、抓好乡(镇)站财务审计,搞好总结分析。 2、抓好村级财务审计,每年对全县235个村进行普遍审计一次,并将审计情况通报全县。 3、抓好乡(镇)站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汇漏机密。 5、抓好县站审计下发的审计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审计。 6、审计卷宗装订,要认真整理分析,按规定达到规范、标准、完整。联系电话:6138868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处理前郭县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二、组建仲裁庭,领导、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

6、 三、聘任或者解聘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四、讨论决定仲裁庭提出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五、管理仲裁的文书、档案、印鉴; 六、其他应当仲裁委员会办理的事宜。联系电话:6138868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科工作职责 1、负责各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督查、指导、调度、通报; 2、负责接收省市关于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文件,做好接待省市检查的准备工作; 3、负责将各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经验材料进行审阅,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6138868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各乡(镇)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调度、督查、通报; 2、负责与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做好相关保险的各项工作;

7、3、负责接收省市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文件,做好接待省市检查的准备工作; 4、负责将各乡(镇)场农业保险报表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6138868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各乡(镇)场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协调等各项工作;2、负责接收省市有关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做好接待国家、省、市检查的准备工作;3、负责将各乡(镇)场综合配套改革报表进行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6138868信访科职责 1、熟悉详读信访条例,业误知道,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做好记录。 2、对于需要及时处理的信访事件要及时与领导沟通,按领导安排并配合其它科室进行审计调

8、查。 3、审查处理信访案件结束后,要形成卷宗并归档,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4、对上访人员及事件必须保密,防止他人对上访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做好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联系电话:6138868信息中心岗位责任制1、负责全县农业信息的网络下载工作,在网上下载全国农产品的供求信息及本县农产品信息的采集编发。 2、负责全县农经各种涉农软盘的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3、对各类各式文件材料的打印要做到及时、准确,校对无误。 4、对数据备份要妥善保管,做好标识,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专人管理。 5、计算机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确实需要打印的文件,一律要经领导的批准,严禁个人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打

9、印文件。 6、复印机、速印机由专人负责,未经领导签字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印机、速印机进行印刷。 7、除信息中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计算机,更不准用计算机上网、打游戏。 8、除工作需要,严禁他们将计算机附属设备及消耗品带出或外借。 9、对计算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上级处理。 10、信息中心管理人员要负责机房的整洁、卫生,爱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联系电话:6138868(四)工作规则。人秘科工作规则 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完成好本科室工作。审计科工作规则一、农村审计的准备阶段1、制定审计计划2、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了解

10、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3、发出审计通知书二、农村审计的实施阶段1、初审调查、收集资料2、评价内部控制制度3、审查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取得证据4、填写审计工作记录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三、农村审计的终结阶段1、总结分析审计事项2、撰写和提出审计报告3、制作审计处罚告知书4、组织听证5、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6、复议7、农村审计处罚的执行 8、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科工作规则1、配合主管领导工作,按时完成主管领导交给的有关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工作任务;2、及明接收省市有关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文件,并及时下发到各乡(镇)场,使基层能及时了解有关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情况; 3、配合主

11、管领导完成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经验材料。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一、仲裁受理,符合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二、开庭,开庭前,应对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三、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的申请、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归纳争议焦点。五、当事人举证、相互质证,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六、当事人相互辩论。七、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九、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及时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十、仲裁庭恢复

12、庭审,宣布仲裁裁决。十一、宣布闭庭。 十二、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1、配合主管领导工作,按时完成主管领导交给的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工作任务;2、及明接收省市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文件,并及时下发到各乡(镇)场,使基层能及时了解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情况;3、配合主管领导做好接待国家、省、市检查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4、在保险期内一天调度一次各乡(镇)场关于农业保险保费收取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5、在农业保险保费收取结束后,及时向各乡(镇)要农业保险投保户名单、投保面积、保费金额,并与安华农业保险前郭支

13、公司进行投保户名单、投保面积、保费金额进行核对;6、在对投保农户理赔时,核对理赔名单、理赔面积、理赔金额,并把核对结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理赔结束后,把理赔发放的理赔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1、配合主管领导工作,按时完成主管领导交给有关综合配套改革方面的工作任务;2、及明接收省市有关综合改革方面的文件,并及时下发到各乡(镇)场,使基层能及时了解有关综合改革方面的情况;3、配合主管领导做好接待国家、省、市检查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4、每月调度一次各乡(镇)场关于综合改革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5、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督查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综

14、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信息中心工作规则 1、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科室的日常工作。 2、配合其它科室工作。二、政策法规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

15、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16、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

17、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

18、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

19、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20、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

21、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

22、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23、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

24、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25、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26、、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

27、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

28、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

29、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

30、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1、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

32、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3、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

34、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

35、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当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

36、转健康发展,现就农户承包地(指耕地、果园和鱼塘,下同)使用权流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必须长期坚持。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具体地块,并按规定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党的农村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

37、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次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 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

38、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

39、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确定流转关系后,应当签订合同。 三、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随着农村第二、三次产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加快,离开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他们腾出来的土地应当主要由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经营,以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增加务农收入,缓解人地矛盾,这也有利于保护耕地。 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

40、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应当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他企业或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赁承包地的,

41、要进行清理,加以规范。 四、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

42、掌握动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中共中央 年月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

43、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 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 养生息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系,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

44、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 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给出现了阶段性、结构 性和地区性过剩,农产品卖难,价格下跌,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由于整个国民

45、经济正处 在结构调整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难度增大,农民从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也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农民收入,关键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开辟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和新领域,但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为了保护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注意对农民多给予、少索取,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向农民倾斜,并且要突出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只有减轻农民负担,才有利于农民增收,使农民有能力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加投入、发展生产,才能真正提高农村购买力,扩大农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用规范的分配方式控制农民负担,体现农民应尽的义务,既可以把基层干部从收粮收款中解脱出来,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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