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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法律法规汇编(时间顺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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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 1991年 1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 15 1992年 2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年7月18日起施行)…………………………………………………23 1993年…………………………………………………………………45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1993年12月21日起施行)………………………………45 1994年 57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1994年11月3日起施行)…………………………………57 1995年 62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62 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1号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49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1995年5月12日发布)………153 1996年………………………………………………………………156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92号令,1996年9月11日起施行)………………………………………156 1997年 168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501号,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外贸企业)………………………………………………………………168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1997年10月8日起施行)…………………………………………………177 1998年 19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193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7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5日起施行)……………………………………………204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1998年5月28日发布)………………………………………211 1999年 13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1999年2月11日起施行)………………………………………………134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24日起实行)…………219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7日起施行)…………………2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5日起实行)…………………………………242 2000年 245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00号,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4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250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2000年4月6日起施行)…………………………………254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企[2001]325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266 2001年 276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2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28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发布)……………………285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发布)……………………………………………………………………28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9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29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8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9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12月31日发布……………………………………………………295 2002年 297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 297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2002年1月14日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303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304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7日发布)………………………………………………………309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2002年9月26日起施行)……………………………………………………………………3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31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31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318 2003年………………………………………………………………33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332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336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2月17日发布)………………………………………………………………34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2月19日起实行)……………………………………………………………………34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34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35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4日发布)……………………………………………………………………35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发布)…………………………360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36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发布)…………………………………………………………………370 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 133号)2003年10月22日…………………………………………37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9月9日起施行)………………374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2003年9月13日起施行)……………………………………………………………………38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388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2003年10月20日发布)…………………………………………………393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2003年10月22日…………………………………39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39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发布)…………………………39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年12月16日发布)…………………………………………401 2004年…………………………………………………………………40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 2004年1月19日发布)……………………………………………4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41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2004年2月6日发布)……………………………………………………………………419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4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2004年2月23日发布)………42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2004年3月8日发布)………………………………………………………426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纪发[2004]2号2004年3月8日发布)……………………4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39号2004年4月26日发布)…………………43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2004年6月12日发布)………………………………………………43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2004年6月21日发布)………………………………………………………………436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国税函[2004]941号,2004年8月2日发布)………438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财建[2004]262号,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43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4年8月25日发布)………44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2004年8月26日发布)…………………………………………………………………444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447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453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30日发布)…………461 2005年………………………………………………………………463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464 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468 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6号,2005年1月8日发布)……………………………474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476 附件2.涉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477 附件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478 附件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479 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005年2月4日起施行)……………………………………………………480 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2005年2月21日发布)……………………………………………………………………488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4月14日发布)…………………………………………490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2005年8月29日起施行)………………………49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497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505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2005年10月26日 …………………509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2005年11月17日起施行)………………………51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514 2006年………………………………………………………………520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2006年2月8日………520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2006年5月7日施行…………………………521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006年12月12日发布……………………………52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526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006年10月28日发布…………5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5日…………532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6年12月31日发布……………………………………………535 2007年…………………………………………………………………538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2007年6月28日………………………………………………538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年6月30日……………………………………………………542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544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2007年09月19日……………………………………………554 2008年………………………………………………………………557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008年1月1日实施)……………………………………………………557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2008年2月13日发布………………………591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2008年9月16日……………………………………………………595 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0月8日…………………5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30日颁布)……599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2008年12月11日………………………610 2009年………………………………………………………………615 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61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617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009年6月24日………………………………61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622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三文件答记者问2009年7月4日 ……………………………625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628 目录 1991年 目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在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992年 目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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