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法规标题】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英文译本】Measures for Survey and Design Bidd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铁道部/交通部(已撤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6.12【实施
2、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唯一标志】46995【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3篇地方法规56篇相关论文2篇英文译本)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
3、: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
4、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5、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7篇)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
6、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5篇)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5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
7、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5篇)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
8、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5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
9、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
10、)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5篇)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
11、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
12、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
13、1篇地方法规3篇)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
14、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三
15、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
16、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
17、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
18、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
19、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
20、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21、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
22、,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3、,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3篇)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8篇)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24、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8篇)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
25、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2篇)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
26、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6篇)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