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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意车业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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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意车业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2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四川天意车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南充市顺庆区桂花路二段115号。 第四条 经营范围:机动车尾气检测、装置检测、装饰及美容服务、新机动车销售、机动车配件销售。(具体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货币100万元人民币,实物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实缴出资及差额交付期限承诺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年月日) 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货币 (万元) 实物 (万元) 赵翎竹 511302198805281425 90 90 0 90 0 2012-5-22 谢华 511303198012130025 10 10 0 10 0 2012-5-22 合计 100 100 0 100 0 2012-5-22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 第八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开展营业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以缴纳出资额。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 第十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股东权利、义务 第十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或推选的股东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三、 被推举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优先按比例认缴增资。 六、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 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损失而予以赔偿。 第三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三条 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转让权,必须严格履行转让程序和手续。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受人姓名和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记载,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予以注销。公司在法律规定权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利机构。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其他股东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于召开会议前十日内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报酬; 三、 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和股东出资额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九、 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或者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 拟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 拟定公年度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设立分公司以及对外投资方案; 六、 提议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 决议公司股东会议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报酬; 八、 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九、 签署(订)公司有关文件、协议 十、 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接触其职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 提请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七、 决定聘用或解聘应由股东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部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当执行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不愿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进行审计,三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财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章 劳动、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规定,自主决定用工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国家规定许可范围内自主决定职工劳动报酬和分配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为职工提取劳动保险,行业保险和相应福利,提供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法设立工会组织,经常开展工会活动。注重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经济建设各个领域的作用。 第八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照《公司法》规定,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规定执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其生效。 第四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的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文、补充登记条款,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或备案即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出资人(股东)签名: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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