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现场平安治理规定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平安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平安技术措施。第二条施工现场平安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第三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治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纳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展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别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坦、
2、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戒备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展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备。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平安、卫生的要求。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平安防护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平安防护设备;(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平安防护设备,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按照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平安防护设备,并进展相应的平安检查。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
3、气设备,应当恪守以下规定:(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平安技术标准进展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平安技术标准进展平安功能试验,经历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平安。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恪守施工现场电气平安保护和消防平安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标准;(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标准,并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有效。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展专项的平安技术交底。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平安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平安操作规程进展施工作业,觉察施工现场平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报告。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阻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良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回绝执行和检举、控告。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平安巡视和检查,催促施工人员恪守建筑消费的平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觉察平安事故隐患以及违犯施工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平安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