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烟 台 市 建 设 局目 录1 总则- (04) 2 术语- (05)3 安全管理- (07)3.1 安全备案- (07)3.2 目标责任- (07)3.3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3)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14)3.5 专家组论证审查- (15)3.6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6)3.7 安全检查- (16)3.8 安全教育培训- (17)3.9 班前安全活动- (17)3.10 安全事故处理- (18) 3.11 安全资料管理- (18)4 安全生产- (19)4.1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9)4.2 附着升降脚手架-
2、 (21)4.3 基坑支护- (24)4.4 模板工程- (25)4.5 “三宝”“四口”与“五临边”防护- (26)4.6 施工用电- (27)4.7 起重机械设备-(28)4.8 起重吊装-(30)4.9 高处作业吊篮-(30) 4.10 施工机具- (32)5 文明施工- (34)5.1 方案编制- (34)5.2 封闭施工- (34)5.3 现场图牌- (35)5.4 施工现场- (35)5.5 安全防护- (36)5.6 临时设施- (36)5.7 材料堆放- (39)5.8 工完场清- (39)5.9 分工标志- (39)5.10 消防措施- (39)5.11 扬尘与光污染控制-
3、(41)5.12 噪声与振动控制- (41)5.13 人员安全与健康- (41)5.14 治安秩序- (42)5.15文明施工评比- (42)6 安全考评- (42)6.1 施工企业安全评价- (42)6.2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43)6.3 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 (44)6.4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 - (45)附录: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47)1 总 则1.0.1 为提高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
4、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0.3 本规定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1.0.4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1.0.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绿色施工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施工现场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1.0.6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
5、定。2 术 语2.0.1 建筑施工现场 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而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2.0.2 绿色施工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2.0.3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2.0.4 危险源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2.0.5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
6、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2.0.6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工程。2.0.7 “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2.0.8 “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2.0.9 “五临边” 建筑施工现场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2.0.10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
7、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0.11 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2.0.12 施工机具 施工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具、搅拌机具、振动机具、气电焊机具、水泵以及起重机械等设备。2.0.13 起重吊装起重吊装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施安装。2.0.14 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用钢丝绳从建筑物顶部,通过悬挂机构,沿立面悬挂着的作业平台能够上下移动的一种悬挂式设备。2.0.15 临时设施 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2.0.16 噪声(环境噪声)噪
8、声是指干扰人们休息、睡眠、工作、学习、思考和谈话,使人感到厌烦、不协调及一切不需要的声音。2.0.17 光污染当环境中光照射(辐射)过强,对人类或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即为光污染。2.0.18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2.0.19 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质量事故或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其他在现场的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容易产生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气焊工、塔机司机、信号指挥、司索工、登高架设工、起重工等)。3 安全管理3.1 安全备案3.1.1 建筑工程项目开
9、工前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四份)(1)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5)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上岗证(原件);(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7)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审核表;(8)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9)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注册备案手续。3.1.2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个工作日内派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0、不得开工。3.1.3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3.1.4 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3.2 目标责任3.2.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3.2.1.1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3
11、.2.1.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3.2.1.3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2.1.4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2.1.5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
12、款时,应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单独列出;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计取,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按我市发布的费率全额计取。 3.2.1.6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在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60%预付给施工单位,其余费用应在工程主体完成二分之一前支付完毕。3.2.1.7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证明及银行对账单和相关发票提交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
13、管理部门审核。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认定证明。3.2.2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3.2.2.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3.2.2.2 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
14、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3.2.2.3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3.2.2.4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
15、.2.2.5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应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3.2.2.6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2.2.7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监理档案,真实记录全部安全监理过程。 3.2.2.8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2.2.9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
16、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2.3 出租单位安全责任3.2.3.1 出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到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未经登记注册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3.2.3.2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3.2.3.3 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3.2.3.4 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对出租的机械
17、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3.2.3.5 出租单位应确保所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完好,并建立档案。3.2.4 拆装单位安全责任3.2.4.1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3.2.4.2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申请或按增项资质申请(如增项资质中专业承包资质不足五项)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业务。3.
18、2.4.3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 2.4.4 拆装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2.5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3.2.5.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3.2.5.2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
19、负责。项目负责人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3.2.5.3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未实行总承包而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与各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3.2.5.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0、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2.5.5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2.5.6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3.2.5.7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区显著位置,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3.
21、2.5.8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3.2.5.9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3.2.5.10 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记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3.3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3.3.1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22、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3.3.2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的
23、,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3.3.3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3.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3.4.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3.4.2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24、 (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3.4.3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5 专家组论证审查3.5.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3.5.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五)起重吊装工程;(六
2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3.5.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3.5.4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3.5.5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能力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调。3.6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3.6.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6、。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3.6.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交底要全面,要有针对性、指导性。3.6.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7 安全检查 3.7.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3.7.2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3.7.3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其中,六级以上强
27、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3.8 安全教育培训 3.8.1 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入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3.8.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3.8.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3.8.4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3.8.5 施工单位的主要
28、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8.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业操作资格证书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做到人、证相符。3.9 班前安全活动 3.9.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3.9.2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10 安全事故处理3.10.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
29、政主管部门报告。3.10.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10.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迟报。 3.10.4 施工单位应针对工地的重大危险源,建立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制定施工安全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并选定适当时机进行演练,做到人人心中有数,遇到情况不慌不乱,从容应对。3.10.5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
30、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3.10.6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3.11 安全资料管理 3.11.1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料范本。3.11.2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资料员,持证上岗。3.11.3 安全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4 安全生产4.1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4.1.1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有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其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4.1.2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
31、架的设计与施工应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模板支架的构造应符合该规范6.8.1的要求。4.1.3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整体高度超过24m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4.1.4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设计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脚手架管材作为挑梁搭设悬挑式脚手架。4.1.5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及安拆方案,平台上必须设置明显的荷载限制标志牌。平台底板必须满铺,应设置临边防护栏(板)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4.1.6 新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
32、必须开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旧钢管、扣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4.1.7 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排水良好。搭设时必须设置垫木、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4.1.8 架体与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应牢固可靠。4.1.9 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4.1.10 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严禁有探头跳板,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按规定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4.
33、1.11 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层间安全平网。底层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4.1.12 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时必须进行封闭。4.1.13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实施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分段检查验收:1 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2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3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4 达到设计高度后;5 遇有六级以上风或雨雪天气后;6 停用超过1个月以上。4.1.14 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1 专
34、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2 技术交底文件;3 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4 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主杆是否悬空;5 扣件螺栓是否松动;6 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要求;7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8 是否超载。4.1.15 架体拆除前必须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应规定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杆件的拆除顺序、钢管及扣件等的搬运方式。拆除时必须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禁止人员进入防护区。模板支架的拆除,必须有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明确可拆除的架体位置及拆除顺序。4.2 附着升降脚手架4.2.1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
35、应单位必须提供设计、制造该脚手架的法定资质证书及出厂合格证,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4.2.2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单位必须提供法定的安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4.2.3 施工单位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是经建设部备案的产品。4.2.4 每一个单体工程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前,施工企业应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2.5 安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本规定3.4.3的要求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下列内容:1 架体的整体构造图
36、和各分部详图;2 架体的整体构造、分片断开点及断开和连接的处理;3 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在架体和建筑结构上的位置,附着装置和防坠装置不得使用同一个附着点;4 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附着点支承结构应单独进行设计,确保相应工程结构和附着点支承结构的安全;5 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各个点对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6 物料平台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7 架体与建筑物间的封闭方法及升降过程中的防干涉方法;8 架体安装、拆卸及升、降过程程序;9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0 架体的设计施工荷载。4.2.6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操作程序、安全措施的交底,落实安全措施。4
37、.2.7 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架体材料、各类装置、提升设备、控制设备及电路进行检查,并确认建筑结构的强度已达到架体对附着点的承载要求。4.2.8 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检查、验收下列项目:1 竖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组装质量;2 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安装质量;3 架体搭设完毕,应检查架体的结构、扣件连接、安全措施及封闭状况;4 架子整体安装完毕,应试运行检查起升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同步,防倾装置运行是否正常;5 分段各片间是否干涉,架体与墙体结构是否干涉。4.2.9 安装、升降架体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安全监督,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安装完成后,应书面通知使用单位验收。4.2.10 附
38、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使用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向使用脚手架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和安全使用交底。4.2.11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架体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4.2.12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采取加固措施。4.2.13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强风后复工时,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4.2.14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坠装置、防倾装置、电控设备等,架体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维护保养一次,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4.2
39、.15 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高度超过150m时, 应通过专家安全技术论证合格后,方可使用。4.3 基坑支护4.3.1 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3.4.3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4.3.2 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由施工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控。4.3.3 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桩基施工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 4.3.4 基坑边(口)应设置护栏,不得堆放土石、料具及其它坚硬物体。4.3.5 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基坑边(口)及内壁有无裂缝
40、、坍塌、坑内有无异味等异常情况,对相关安全状况作出评估,排除隐患,并对坑内进行通风后,再进入作业。4.3.6 根据施工进度,适时进行支护、护壁,不得冒险作业。4.3.7 支护及护壁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支护及护壁安全可靠。4.3.8 挖孔桩施工,除了执行上述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1 挖孔桩开挖深度在5m以上时,必须安装送风设备。施工作业前先送风,后进入桩内施工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2 挖孔桩开挖深度在10m以上时,施工作业前应先送风15分钟以上,并采取有效手段对桩内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测,经检测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后才能进入桩内施工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
41、好。同时,孔口还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3 挖孔桩孔口要设有不低于0.8m高的防护栏杆,并设置高出地面30cm的井圈,孔内设置防砸板,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井下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停工后孔口必须加盖封闭严密。4 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桩内的通风、检测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并做好原始记录。4.4 模板工程4.4.1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本规定3.4.3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4.4.2 模板支架搭设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设计图放线定位。4.4.3 应对钢管、门架、扣件、连接件等构、配件逐个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4.4 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应清理、平整、排水通畅地基宜高于自然地坪504.4.5 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杆底端应设置底座和通长木垫板,垫板的长度应大于2个立杆间距,板厚不应小于50 mm。4.4.6 模板工程结构支架应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架,支架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4.4.6.1支架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离底座不应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设置在纵向扫地杆下方。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距离边坡外边缘不应小于500mm。(如下图)4.4.6.2 立杆必须采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