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通信工程各参建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种通信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在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的所有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工程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和
2、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管理部门指具体牵头实施该项工程的部门)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项目经理作为履行工程建设中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督促各项安全工作落实。第二章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八条 负责对本地区管理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
3、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在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有关规定。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十条 不得对合作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定期组织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组织或参与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三章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署安全协
4、议,协议内容包括执行本规定所有条款。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因素;2、针对危险因素制定的具体预防措施;3、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标准;4、在施工生产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5、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前如涉及登高作业或引电的,相关登高人员(或接火人员)必须将登高证等特种作业资格证原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并将登
5、高证等特种作业证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在实际工作中,相关施工单位相关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抽查。第十六条 在道路、航道等场所施工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的移动警示护栏、人字形临时警示牌、夜间反光标志等安全标识),并派专人值守,防止第三方因不明情况导致的意外情况发生。第十七条 地下管道在布放光缆时先打开井盖,将内部有害气体放完,确定井下无有害气体后方可施工;井下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井上部分要设立禁戒线,并有专人值守;人孔照明必须采用防爆灯具。第十八条 采用顶管预埋钢管或定向钻孔时,在顶管或定向钻孔前必须将顶管区域内其他地下设施的具体位置调查清楚,制定方案,保
6、持安全距离,严禁盲目施工。第十九条 线路通过公路时,架设杆路必须放置警戒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架设杆路完成后,立即加挂限高警示牌。第二十条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高压线下施工,杆路通过高压线下,必须做好有效防护措施,吊线要穿绝缘管、电力防护胶带等,两侧电杆要加装避雷线。第二十一条 在高空作业时必须要有安全带与吊线连在一起,以免施工人员高空滑落;在杆上作业时,必须带好安全帽。第二十二条 铁塔基础等土方施工,相邻作业人员间必须保持2m以上间隔。严禁施工人员在沟坑内休息;流砂、疏松土质的沟深超过1m或硬土沟深超过1.5m时,应安装挡土板。第二十三条 铁塔施工时,施工单
7、位必须有相关警示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塔下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塔上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四条 遇到下列气候环境条件时不得上塔施工作业:1、气温超过40或低于-10时;2、五级风及以上沙尘、云雾或能见度低;3、雨雪天气;4、杆塔上有冰冻、霜雪尚未融化前;5、附近地区有雷雨。第二十五条 遇有强风、暴雨、大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第二十六条 在通信机房作业时,应遵守通信机房的管理制度。动用正在运行设备、缆线时,应经机房值班人员或维护部门随工人员许可。第二十七条 在带电的设备、头柜、分支柜中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取下手表、戒指、项链等金属饰品,并采取
8、有效措施防止螺丝钉、垫片、铜屑等金属材料掉落。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九条 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保证各种消防器材能够正常使用;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拆卸施工设备等。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
9、用电管理和用火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第三十三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易燃物、建筑垃圾和废品废线等施工废料。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
1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轻微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或重伤5人以下,或现场车、物(含牲畜伤亡,下同)损失折款10万元以下(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或导致在用设备出现运行隐患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
11、下”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拨打医院急救xx请求急救,具备条件的应进行现场抢救,并马上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施工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六章 其 他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对发生一定级别安全事故的分公司,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扣减绩效、建议公司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第四十条 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 对参与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的监理、施工等单位考评中应设置安全考评内容,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合作单位给予罚款、工程后评估扣分、停止执行合同、停止或限制参与公司通信工程的投标等处罚。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河南电信洛阳分公司。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