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部矿用设备、器材治理,保障矿用设备、器材的正常供给和运行,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工程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和下属施工队以及班组。第三条 设备、器材治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进展和预防为主;(二)科学选型与合理使用相结合;(三)日常维护与打算检修相结合;(四)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五)专业治理与全员治理相结合;(六)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相结合。第四条 设备、器材治理的主要任务:强化设备、器材综合治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准时安装、正确使用、细心维护、科学检修
2、、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五条 设备、器材治理要乐观采纳先进的治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器材状态监测为根底的修理方法和计算机帮助治理,不断提高设备、器材治理和修理技术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设备、器材治理的根本职责: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器材,准时更新改造,使设备、器材常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进展需要。第七条 工程部应成立设备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下属施工队组之间设备的调拨、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进展评估。第八条 矿井设备、器材应当合理备用,尽量削减闲置。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预警机制,对超期服役、到达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实行强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