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为切实加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docx

上传人:紫*** 文档编号:6662802 上传时间:2024-12-19 格式:DOCX 页数:109 大小:54.67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为切实加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9页
为切实加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为切实加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 为切实加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 为切实加强安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努力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德阳市的统一部署,决定今年在全市安监系统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群众参与,强化问题整改,强化成果运用,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推进全市“两个加快”,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创新、完善评议思路和方法,逐步提高评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三、评议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四、评议内容 评议要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任务目标来开展,重点是大力破解科学发展中存在的难题和障碍,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民心问题,以及有效维护关系社会和谐的安全稳定问题。根据安监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以“严格依法许可,优质高效服务,促进科学发展”为评议主题,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1.依法履职方面,有无失职缺位、以罚代管,违规执法等;2.公正执法方面,有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裁量不公等;3.文明执法方面,有无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形象不端等;4.信息公开方面,有无政策不公开、过程不透明、告知不到位等;5.清正廉洁方面,有无吃拿卡要、权钱交易等。五、方法步骤 这次机关行风政风评议工作采取统一组织、上下联动,面向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方式进行。向上征求市安监局对口业务科室的意见,向下听取各乡镇安办的意见,对外征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业务部门、企业代表、群众的意见,对内召集机关全体人员对每个科室及每名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成立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行评活动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召集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和乡镇安办主任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动员大会,学习市委、市政府和市监察局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精神,制定行评活动方案,部署行风评议各项工作,让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深刻理解行评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方法,提高对评议工作的认识,增强参与评议的自觉性和被评议的压力感。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行评,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 2、根据行评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局政风行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宣传我局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向社会宣传自己的工作职责、服务承诺、便民措施以及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措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工作。 3、从基层、从群众、从工作和服务对象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切实发挥监督督促作用。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要实事求是地对政风行风建设进行自我评估,在依法监管方面,查找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应知应会情况,查找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查找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在提高服务水平方面,查找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的问题,查找是否存在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写出整改报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4、根据行评内容及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确定“严格依法许可,优质高效服务,促进科学发展”的评议主题,紧紧围绕这一主题,下大力气进行整改,力争年内取得显著成效。(二)民主评议阶段(7月1日9月30日) 针对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的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评议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评议,确保评议效果。 1.召开座谈会。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请他们对安监局各科室和监察执法大队就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信息公开、清正廉洁等方面进行评议,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查找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 2.问卷调查。(1)问卷调查表由局行评办公室统一设计发放。(2)问卷调查主体范围:企业代表、个体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干部、乡镇安办的工作人员等。侧重以服务和工作对象为主进行问卷调查。(3)问卷调查工作由局行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信件函寄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表计划印制100份,分配给市安监局24份,各乡镇安办18份,部分人大代表、政协代表4份,企业代表39份,市安委会成员单位15份。 3.明查暗访。局行评活动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对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的服务质量情况、执法情况等进行明查暗访,记录明查暗访情况,并记入综合评价报告。 4.工作考核。局行评领导小组深入到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考核行评工作开展情况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和评议201*年政风行风评议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已经解决的政风行风问题是否出现反弹;通过政风行风评议,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和得到完善。行评活动领导小组要将暗访情况及社会各界反映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一并向各科室和监察执法大队反馈,促其抓紧整改。(三)整改落实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 1.局行评领导小组组织人员集中时间、地点、梳理社会各界对局机关各科室和监察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的评议结果。 2.局行评领导小组召集局全体工作人员,召开评议情况通报会,主要通报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群众满意度情况等。 3.制定整改方案。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要针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于11月10日前报局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20日前报市行评办公室。 4.立即进行整改。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要真正做到把问题处理到位,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群众真正满意。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局行评领导小组说明情况,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期限。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 局行评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次评议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特别是评议的做法、成效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参评科室和监察执法大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将作为评先树优的候选对象。对工作不落实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应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边评边犯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要把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政风行风建设常抓不懈的思想,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严禁“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切实把民主评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局行评领导小组要把民主评议行风作为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行评工作规律,创新评议体制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建立起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及时整改,注重实效。坚持纠、评、建并举,把民主评议工作和本科室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问题作为主线,贯穿于民主评议全过程。通过听民声、察民意、访民情,借助民主评议这一形式,着重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举一反三,在注重治本、注重预防上下功夫,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 (三)严明纪律,确保公正。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切实排除各种人为因素干扰,评议过程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法、评分标准和评议结果都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评议纪律,确保以优良的作风开展评议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在评议代表的选聘、问卷发放、回收、汇总等环节,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严肃纪律,坚决防止拉选票、走过场等问题的发生。凡违反纪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有责任,确保评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职责: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行政机构。 1、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行使国家矿山(煤矿)安全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矿山(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参与组织矿山(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审查验收工作;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管铁路道口的增设、改建、合并、拆除等工作;负责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道口、铁路交通安全等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许可、核发证照、验收;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负责发放及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工作;6、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 (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无) 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1*.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3.5.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1*.3.15)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6.10.30)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1*.12.1)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施行时间:201*.8.3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1*.11.1)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1*.1.11)9、《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1*.7.21)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1*.7.1)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施行时间:201*.11.15)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施行时间:201*.11.15)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1*.4.19)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施行时间:201*.1.1)1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1*.2.1)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施行时间:201*.2.1)1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施行时间:201*.9.1)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施行时间:201*.3.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批](10项)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7、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8、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10、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二)行政处罚(239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1*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1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9、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20、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2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23、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2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1*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7、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