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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xxxx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xxxx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 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 财产安全,增强全体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维护正常教 学科研秩序,夯实一流学科建设的安全基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 和环保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秉承“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 念,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每间实验室均有明确的安 全责任人,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须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 作职责。
第三条xxxx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 山东省、学校及学院出台的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和规定,遵循 科学规律,按照规范和要求开展实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因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 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院安全 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后,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经济损失 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学院行政处罚、建议学校 行政处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罚应程序清晰,处罚适度; 赔偿经济损失的收取、使用应有清晰完整的记录;处罚应有清 晰完备的资料备案。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 子成员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贯彻落实学院实验室安 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案,提 出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 制度;协调提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与建议;对实验室 安全事故做出处罚建议。
第六条根据学校要求,全面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 责任人:
1.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党委书记和 院长任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2. 负责各安全区域的院领导是学院安全主管人,协助书记、 院长负责安全工作。
3. 学院安全管理员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协助学院安全主管 人开展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制订实验室安全 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各二级单位、实 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巡视检查、隐患整改、硬件改 造等工作;及时将获悉的有关安全的通知和文件进行上传和下 达。
4.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 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5. 各二级单位指定一名教师担任本单位安全管理员,协助 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并配合学院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巡视 检查、隐患整改、硬件改造等工作;及时将获悉的有关安全的 通知和文件进行上传和下达。
6. 教师是所管辖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 安全工作。
7. 每位教师所管辖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化学试剂管理 员,负责本课题组所有化学试剂的全流程管理,包括申请、购 买、使用、二维码管理、台账管理、库存情况、用后处理等。
第七条每学年伊始,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化学试剂管理 员应按照学院通知进行更新报备,如学年中发生人员调整应及 时通知所在单位并上报学院。
第八条各级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 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罚
第九条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隐患,尚未造成人员 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统一认定为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
1. 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 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从事辐射、压力容器等相 关工作未持证上岗,或者在实验期间擅自离岗。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 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3. 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 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 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4.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安 全管理人员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学 校职能部门、学院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5. 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6. 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 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
7. 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 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 品。
8. 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9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处罚:给予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导师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如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反复出现,或接 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处以导师3000元 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止实验5天进行整顿。
第十条 因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无视安全规定、擅自 离岗等行为酿成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
1.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轻度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 伤害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在学院内通报批评,责令事 故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1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 室停止实验7天进行整顿。
2. 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中等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或 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 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2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 停止实验14天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 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一年评奖评 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核减一名研究生招 生指标(一年)。
3 .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或造 成人员轻伤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 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50000元经济处罚,该实验室停 止实验1个月进行整顿,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建议暂缓授予学生责任人学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 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 等资格,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 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 重伤甚至死亡的。
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导师全院通报批评,责令事故责 任人进行书面检查,处以导师100000元经济处罚,收回该实 验室使用权并停止该导师所辖实验室1个月实验进行整顿,取 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建议取消学生责任人学位 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取消导师两年评奖 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提拔任用等资格,取消研究生招生 资格两年,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隐患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或上级主管部 门介入处理的,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 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 备查。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 降低的,可考虑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事故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 应从重处罚:
1、导师就实验室客观实际情况没有对学生做出具体安全 告知和要求的;
2、导师对布置的实验项目没有做出具体安全指导和要求 的;
3、学生在导师多次告知有关安全隐患而明知故犯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 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 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 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处罚标准对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 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 造成伤害的,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 实验室自行承担。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人,学院有权 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学院安全主管人,学院、各系所中心的实验室 安全管理人员,因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 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参考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决 定或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院安全管理 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能够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向各 单位或学院报告的,能够及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事态 发展的,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对其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本 科生、研究生、教师、外来研究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XXXX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XXXX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通 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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