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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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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奖惩方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调动广阔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标准员工的奖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对员工在本职岗位上有出色业绩、在专业上有重要创新、对公司做出突出奉献的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惩办。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那么;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那么。 第三条 本方法〔包括附件〕适用于xx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接受公司管理的人员等可参照本方法执行适用条款。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到达开除程度的,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实施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的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称号〔包括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公司模范员工等〕等。其中,记大功、通令嘉奖、评选模范员工仅限于省公司运用,其它表彰奖励形式省公司、市分公司和安徽中移公司均可运用。 第五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生产经营方面 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通信质量、预防通信和平安事故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2、在营销或效劳工作中,技能突出或取得优异成绩; 3、经营管理工作有突出成效,在增收节支、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工作效能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4、在宣传、树立、保护公司品牌,维护公司形象,美化公司声誉等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表现。 〔二〕技术、业务和管理创新方面 1、在工作上有创造创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良,对改良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及节约本钱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2、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改良企业管理、开发新业务、拓展新市场、提高管理效能、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3、在公司技术、业务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取得良好效果或一定经济效益。 〔三〕维护企业及公共利益方面 1、忠于职守、公而忘私,积极躲避企业风险,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出突出成绩; 2、自觉维护组织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抵抗歪风邪气,有突出事迹; 3、热心公益,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并有突出事迹; 4、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突出成绩。 〔四〕其它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行为。 第六条 员工或集体有第五条所述表现或行为,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表彰或奖励申请〔见附件1〕,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监察、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申请记大功、通令嘉奖需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评选模范员工需向省移开工会申请,并报送相关事迹材料,由省公司组织评定。 第七条 公司直接组织评选和根据各部门申报评定的各种需发放奖金的奖项,暂按以下奖励标准执行〔见附件2〕,其费用按“谁表彰,谁奖励〞原那么支付。对于向上级申报奖项被上级评定未发放奖励的,按“谁申报,谁奖励〞原那么支付。 第八条 员工或部门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专项竞赛取得优胜名次,或被地方政府、上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要求发放奖金的,如上级机关已发放,原那么上不重复发放;如上级机关未发放或发放金额低于公司奖励标准的,按公司奖励标准补足差额,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第九条 各专业部门组织的专项竞赛,要统一纳入公司劳动竞赛管理。其中,需发放奖金的竞赛活动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奖金方案,竞赛活动结束后由工会会同专业部门进行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三章 惩办的分类及处理原那么 第十条 公司对员工的惩办分为通报批评和企业处分。其中,通报批评分为单位内部通报〔指在省公司、市分公司和安徽中移公司范围内通报〕和全省通报;企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分为留用观察一年、留用观察两年〕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12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职〔降级〕,24个月。 企业处分中的降职〔降级〕包括降低领导职务和降低职级,在实施中两者可分别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做出惩办决定的权限为省公司、市分公司和安徽中移公司。 第十一条 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那么: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轻重与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细那么,请参见附件3。 第四章 奖惩工作的监督及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所在单位及省公司的监察、工会部门为员工奖惩工作监督机构。 奖惩决定公布后,如员工对奖惩结果有异议,可在奖惩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奖惩工作监督机构进行反映。监督机构收到员工反映意见后,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员工所反映的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及时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发放的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必要的惩办。 对未调查核实或所参照的规定不准确对员工做出错误惩办造成员工名誉损害的,单位应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在公司作出改变原奖惩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决定执行。员工对本级单位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书面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司的奖惩工作监督机构申诉。 第十四条 参与对员工奖惩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公正正派,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和成心隐瞒或歪曲事实。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办对员工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办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惩办。 第五章 附那么 第十五条 对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奖惩,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员工所进行的奖励或惩办,单位应认真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奖惩,由劳务派遣单位在遵循派遣协议根底上依据本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方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xx公司员工奖惩方法?〔安移动人〔2021〕45号〕同时废止。 2.各项奖项奖励标准 3.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细那么 附件1 员工表彰奖励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专业技术职务 职位名称 主要 事迹 部门意见及申请奖项 单位奖励评审部门意见 公司领导审定 先进集体表彰奖励申请表 申报部门/班组 部门/班组与该项工作相关人数 申报奖项 事由 部门意见 单位奖励评审部门意见 公司领导审定 附件2 各种奖项奖励标准〔一〕 奖励对象 表彰及评选机关 奖项等级 奖励标准〔元〕 个人 分公司、省公司部门 一等奖、第一名、记功、先进个人 800~1000 二等奖、第二名 500~800 三等奖、第三名 300~500 省公司 省公司模范员工、记大功、 2000~3000 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 1000~1500 二等奖、第二名 800~1000 三等奖、第三名 500~800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记大功 5000~10000 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 1500~2500 二等奖、第二名 1000~1500 三等奖、第三名 800~1000 部门或团体 分公司、省公司部门 一等奖、第一名、先进集体 人均300~400 二等奖、第二名 人均200~300 三等奖、第三名 人均100~200 省公司 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 人均400~500 二等奖、第二名 人均300~400 三等奖、第三名 人均200~300 集团公司 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 人均500~600 二等奖、第二名 人均400~500 三等奖、第三名 人均300~400 单位 上级机关 先进单位、专项工作优胜、通令嘉奖 由表彰机关确定 各种奖项奖励标准〔二〕 奖励对象 表彰及评选机关 奖项等级 奖励标准〔元〕 个人 市直机关、县委、县政府 一等奖、第一名、记大功、先进个人 800~1000 二等奖、第二名、记功 500~800 三等奖、第三名 300~500 市委、市政府、省直机关 市级劳模、记大功 2000~3000 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 1000~1500 二等奖、第二名 800~1000 三等奖、第三名 500~800 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 省、部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记大功 5000~10000 一等奖、第一名、记功、通令嘉奖、先进个人 1500~2500 二等奖、第二名 1000~1500 三等奖、第三名 800~1000 国务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 10000~20000 部门或团体 市直机关、县委、县政府 一等奖、第一名 人均300~400 二等奖、第二名、先进集体 人均200~300 三等奖、第三名 人均100~200 市委、市政府、省直机关 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 人均400~500 二等奖、第二名 人均300~400 三等奖、第三名 人均200~300 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 一等奖、第一名、通令嘉奖、先进集体 人均500~600 二等奖、第二名 人均400~500 三等奖、第三名 人均300~400 单位 上级机关 先进单位、专项工作优胜、通令嘉奖 由表彰机关确定 注:1、获得与本表〔一〕、〔二〕所列奖项称号不同荣誉的〔属奖励性质的奖项〕,视其荣誉性质比照相应标准执行,无法比照的由单位另行确定奖励标准。 2、核发到单位或部门的专项奖励,由单位或部门根据个人对工程的奉献情况另行分配。 附件3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细那么 第一章 处分适用规那么 第一条 负有管理职能的各级管理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其下属较重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追究领导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 第二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第三条 受到单位内部通报批评的,停发0.5个月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受到全省通报批评的,停发1个月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至二个职级〔如属经营管理人员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观察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观察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同〕。留用观察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 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其录用。 第四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 第五条 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说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六条 员工发生本方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方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 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 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屡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方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方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到达开除处分条件的,不适用于本方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 第十一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岗位、职级、工资〔薪酬〕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免予处分。 第二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所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联系监察、工会部门,成立调查工作组,对员工的错误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由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决定。其中,对于触犯国家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组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违规责任的,进行立案。 〔三〕调查组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请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员工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阻碍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调整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四〕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五〕调查组将处分意见报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决定。 〔六〕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签发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七〕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处分材料交由派遣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但凡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 〔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局部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根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上级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下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上级公司有权责令下级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 〔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处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方法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接收条件,除按本方法处理外,公司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 对违法犯罪员工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员工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察或者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察处分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观察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缓刑考验和留用观察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察或者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察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拘役期满释放后在留用观察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察或者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察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观察期内,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管制和留用观察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观察或者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观察处分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观察期内的,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劳动教养和留用观察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原处分单位考察批准,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档次;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工程、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列、虚报工程,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标准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标准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应公开招标的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躲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躲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给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预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成心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无方案、虚报方案、不按方案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置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置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平安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丧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抗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不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国家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平安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平安生产条件,影响或破坏平安防范设施,造成重大平安隐患的; 〔二〕不遵守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平安隐患或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发生的平安生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管理职责,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公司财物被盗窃、诈骗、破坏、抢劫等,或发生火灾、铁塔倒塌等平安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未履行预防与控制、监督与管理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未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漏报、缓报、瞒报、谎报;未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抢救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第四十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公司规定,缺乏周密筹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通信重大事故隐患或通信责任事故的; 〔二〕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丧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 〔三〕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丧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诚信经营原那么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开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五〕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或过度使用营销资源或本钱空间进行低效益或负效益营销,到达虚增业务收入目的的; 〔六〕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效劳标准,工作、效劳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露公司机密,或勾结渠道代理商套取代办酬金和促销礼品等,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平安的; 〔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 泄漏公司秘密信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有管理人员指使下属发生以下行为的,视同直接发生行为予以处理;对以下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 〔二〕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 〔三〕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 〔四〕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效劳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五〕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工作中有以下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 〔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本钱,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成心销毁、丧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抗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工作中有以下违反财务管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四〕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 〔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当的支出工程的; 〔八〕偷逃国家税款的; 〔九〕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十〕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外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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